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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函民字第 2471 號
要旨
按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係因利害關係人丙等,對於其被繼承人甲有無收養乙為養女有爭執而提起,與終止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應以書面同意終止之,或由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請求法院宣告其終止收養關係 (參照民法第一○八○條、第一○八一條) ,即民事訴訟法第五七九條所定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情形有別。又收養為法律行為,如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二條所列之瑕疵者,依同條提起撤銷收養之訴,亦與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不同,自不得以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言詞辯論節本,撤銷或終止收養關係。
全文內容
按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係因利害係人丙等,對於其被繼承人甲有無收養乙為養女有爭執而提起,與終止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應以書面同意終止之,或由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請求法院宣告其終止收養關係(參照民法第一○八○條、一○八一條) 、即民事訴訟法第五七九條所定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情形有別。又收養為法律行為,如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及第九十二條所列之瑕疵者,依同條提起撤銷收養之訴,亦與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不同,自不得以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言詞辯論節本,撤銷或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