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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院台廳一字第 0267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4 月 07 日

要旨

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或有事實足認收養於子女不利,或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全文內容

一 按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或有事實足認收養於子女不利,或成年人被收養時,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者,法院應不予認可,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甚明。又關於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於同法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千零七十三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四條、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項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亦有明定。

二 又按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固定有明文,惟該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同法條第三條參照) 。又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則有明定。法院為准予認可收養之裁定後,如發現有依法應不予認可之情事者,應由當事人或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依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提起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或依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提起抗告,以謀救濟。

三 近據內政部反映,少數法院於裁定准予認可收養前,未注意前揭規定,於依法有應不予認可事由,而遽為准予認可之裁定,至生疑義。嗣後辦理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時,應確實詳查聲請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身分關係暨其他有無應不予認可之事由,為妥適之裁定,俾免糾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院台廳一字第 0267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4 月 07 日發布,要旨: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或有事實足認收養於子女不利,或成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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