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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82-1 條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婚姻事件程序改由家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於民國88年增訂、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現已非有效條文。它原本規範婚姻事件合併提起財產分配、贍養費請求時的上訴效力範圍;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婚姻事件全面改由家事法院依該法處理,本條功能已被取代。
白話解讀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婚姻事件程序全面改由家事法院依該法處理,本條因而刪除。這條曾規範離婚訴訟合併提起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請求時的上訴效力範圍,是家事事件法出現前的臨時程序答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規範婚姻訴訟合併請求時的上訴效力範圍;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相關程序事項移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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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的人事訴訟程序條文,原規範婚姻事件合併請求的上訴效力範圍。
Q2為什麼第582條之1被刪除?▾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婚姻事件程序全面移由家事法院依該法處理,本條功能被取代而刪除。
Q3現在婚姻事件的上訴效力看哪條?▾
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不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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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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