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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82-1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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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婚姻事件程序改由家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還有效嗎?

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於民國88年增訂、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現已非有效條文。它原本規範婚姻事件合併提起財產分配、贍養費請求時的上訴效力範圍;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婚姻事件全面改由家事法院依該法處理,本條功能已被取代。

白話解讀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婚姻事件程序全面改由家事法院依該法處理,本條因而刪除。這條曾規範離婚訴訟合併提起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請求時的上訴效力範圍,是家事事件法出現前的臨時程序答案。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規範婚姻訴訟合併請求時的上訴效力範圍;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相關程序事項移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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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是什麼?

已刪除的人事訴訟程序條文,原規範婚姻事件合併請求的上訴效力範圍。

Q2為什麼第582條之1被刪除?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婚姻事件程序全面移由家事法院依該法處理,本條功能被取代而刪除。

Q3現在婚姻事件的上訴效力看哪條?

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不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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