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已於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婚姻事件程序改由家事法院依家事事件法處理。
Q · 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還有效嗎?
已刪除,改依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於民國88年增訂、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現已非有效條文。它原本規範婚姻事件合併提起財產分配、贍養費請求時的上訴效力範圍;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婚姻事件全面改由家事法院依該法處理,本條功能已被取代。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婚姻事件程序全面改由家事法院依該法處理,本條因而刪除。這條曾規範離婚訴訟合併提起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請求時的上訴效力範圍,是家事事件法出現前的臨時程序答案。
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為已刪除條文,原屬第九編人事訴訟程序,規範婚姻訴訟合併請求時的上訴效力範圍;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相關程序事項移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已刪除的人事訴訟程序條文,原規範婚姻事件合併請求的上訴效力範圍,現由家事事件法取代。
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婚姻事件程序全面移由家事法院依該法處理,本條功能被取代而刪除。
改依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不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82條之1。
離婚訴訟合併提起夫妻財產分配、贍養費請求時,上訴效力涵蓋哪些合併請求的範圍。
民事訴訟法原第九編規範婚姻、親子、收養等身分關係訴訟的特別程序,多數已移至家事事件法。
民國101年公布施行的整合性家事程序法,把婚姻、親子等事件統一由家事法院處理。
改查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即可;本條已廢止,新案件不適用。
依家事事件法的合併請求與上訴規定,由家事法院審理,不再套用本條。
查全國法規資料庫該條,顯示(刪除)即為廢止,並可從修法沿革看刪除年度與原因。
從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歷史版本,或本平台保存的立法沿革紀錄查閱刪除前條文。
前者是舊有附屬於普通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後者是專門整合的家事程序法,由家事法院統一處理。
刪除是立法者主動移除條文,失效多指因情事或落日條款自然不再適用;本條屬刪除。
依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就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或贍養費之請求,與該條第一項之訴合併提起,或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者,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或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僅就該條第一項之訴提起上訴者,對於原告就夫妻財產之分配或分割或贍養費之請求,於原審勝訴部分,視為一併提起上訴。 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事件,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或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僅就本案部分提起上訴者,視為附帶請求部分已提起上訴。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附帶請求部分之裁判聲明不服者,適用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事件,第一、二審法院為判決後,如何聲明不服,應適用上訴或抗告程序,滋生疑義,有明文加以規定之必要。 三、規定當事人僅就本案部分提起上訴者,視為附帶請求部分已提起上訴。 四、因附帶請求部分係為保護子女利益而設,必須訊速妥適處理,故宜適用抗告程序為之,特於第二項明文加以規定,以杜爭議。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係新增。 二、第五百七十二條之一事件,第一、二審法院為判決後,如何聲明不服,應適用上訴或抗告程序,滋生疑義,有明文加以規定之必要。 三、規定當事人僅就本案部分提起上訴者,視為附帶請求部分已提起上訴。 四、因附帶請求部分係為保護子女利益而設,必須訊速妥適處理,故宜適用抗告程序為之,特於第二項明文加以規定,以杜爭議。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編第二章就婚姻事件程序已有整體規範,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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