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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三字第 16026 號
要旨
養子女應如何稱姓?
全文內容
按認可收養子女之裁定,性質上係屬非訟事件,僅有形式之確定力,而無實質之確定力。該裁定如有不當,因而受侵害之人除得依法抗告外,並得另依訴訟程序提起確認收養無效或撤銷收養之訴,以謀救濟 (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八十三條) 。又養子應如何稱姓乃收養關係成立後之效果,並非收養關係成立之要件,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一八○號亦著有判例。本件養子從姓是否有違規定之事例,依其戶籍謄本之記載,生母既冠前夫陳姓,夫死再婚後未除去前夫姓氏,其子經贅夫收養時又保留前夫陳姓,該結婚是否為前夫家而招贅 (與現行民法為女方家招贅之贅婚不同) ?類此情形,民法有關子女稱姓之規定應如何適用?台灣民間俗稱「招夫」之習慣如尚存在,該習慣有無背於公序良俗而仍然有效,均與本件是否違反子女稱姓之強行規定有關,事涉民法適用之問題,屬 貴部職權,宜請自行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