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24 條規定,法院命關係人負擔費用時應於同一裁定一併確定金額,裁定前並得命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證書。
Q · 法院命我負擔非訟費用,會在裁定裡直接寫金額嗎?
會,法院須在同一裁定一併確定金額
依非訟事件法第 24 條,法院命關係人負擔費用時,應在同一份裁定「一併確定其數額」,不必另開程序確定金額。裁定前,法院還可以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逐筆檢視費用是否真實、與本程序是否相關。金額一旦寫進裁定即告確定,可作為後續執行依據。
法律有時候會替你省掉一場仗。當法院決定要某個關係人負擔費用,它不會只丟一句「你要付費用」然後讓大家自己去吵金額,而是在同一份裁定裡「一併確定數額」,白紙黑字寫清楚你要付多少錢。這個設計的威力在於:這份載明金額的裁定本身就是可以拿去強制執行的名義。對拿錢的一方,省掉了另外聲請確定費用額的麻煩;對付錢的一方,金額當場確定,沒有模糊空間。而且法院在算錢之前,可以要求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和證明費用真實發生的單據,所以你想多報或少報,都得攤在陽光下接受檢視。
非訟事件法第 24 條為費用數額確定的程序規範:法院在命關係人負擔費用的同一裁定中一併確定具體金額,並得於裁定前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使費用負擔與金額在單一程序中一次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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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非訟事件法第 24 條,法院命關係人負擔費用時應一併確定數額,金額正常會寫在裁定裡。若收到的裁定未載明金額,可能是程序尚未走完。提醒:別把金額未定當成可賴帳的理由,金額一旦確定,依同法第 28 條這份裁定即可作為執行名義。
有。法院在確定數額前,得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第 24 條第 2 項)。你可聲請法院要求對方逐筆提出單據,沒有單據或與本程序無關的費用,法院可剔除。提醒:要在金額被寫進裁定之前提出質疑,一旦確定再爭只能走救濟程序,難度高很多。
可以。第 24 條讓費用負擔與金額在同一裁定一併確定,依同法第 28 條,費用之裁定得為執行名義,無須再為了確定金額另打一場官司。提醒:對費用數額不服時,依同法第 27 條原則上不得獨立聲明不服,須留意救濟方式與時點。
規定法院命關係人負擔費用時,須在同一裁定一併確定具體金額,並得於裁定前命提出費用計算書。
法院在命負擔費用的同一份裁定中同時寫明金額,不必另啟程序確定到底多少錢。
逐筆列明費用項目、金額並附支出單據與證明文件的書面,用以核實費用真實性。
用以證明費用確實發生及其金額的單據或證明,例如收據、發票、繳費證明。
本條要求金額一併確定,正常裁定會載明;若未載明可能程序未完,確定後金額才明確。
於法院確定數額前聲請命對方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證書,逐筆檢視真實性與關聯性,對虛報項目具狀爭執。
依同法第 28 條,費用裁定得為執行名義,可持確定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備妥逐筆列明的費用計算書,附上收據、發票、繳費證明等支出單據。
§24 是與負擔裁定一併確定(單一程序),民訴 §91 是本案確定後另行聲請確定費用額(獨立程序)。
| 比較面向 | non_contentious_24 | civil_procedure_91 |
|---|---|---|
| 確定金額方式 | 與費用負擔裁定一併確定(單一程序) | 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獨立程序) |
| 是否須再啟程序 | 否,金額隨負擔裁定一併確定 | 是,本案確定後另聲請確定費用額 |
| 執行名義 | 費用裁定得為執行名義(§28) | 確定費用額裁定為執行名義 |
裁定確定後,法院書記官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裁定確定證明書,由地方快院書記官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書記官付與之。
裁定確定後,法院書記官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裁定確定證明書,由地方法院書記官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書記官付與之。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 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
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前項情形,法院於裁定前,得命關係人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一百零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裁定確定後,法院書記官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裁定確定證明書,由地方快院書記官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書記官付與之。
裁定確定後,法院書記官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裁定確定證明書,由地方法院書記官付與之;但卷宗在上級法院者,由上級法院書記官付與之。
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 駁回聲請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
原條文第一百零九條條次變更為本條,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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