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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秘台廳民一字第 1898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9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對於認可收養之裁定,於該裁定確定前,既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提起抗告,法院即無從逕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函,將原裁定撤銷或變更

全文內容

主張收養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或其他因認可收養之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於該裁定確定前,自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24 條第 1 項(現行非訟事件法第 41 條第 1 項)之規定提起抗告。惟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3 項(現行非訟事件法第 40 條第 1 項)之規定,法院為裁定後認其裁定不當時,以不得抗告者為限,始得撤銷或變更之,而對於認可收養之裁定,既得提起抗告,法院即無從逕依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函,將原裁定撤銷或變更。至於認可收養之裁定確定後,如有無效之原因,當事人得另訴請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9)秘台廳民一字第 1898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9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對於認可收養之裁定,於該裁定確定前,既得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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