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徵收之。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法院依職權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核實後向應負擔關係人徵收。
Q · 聲請非訟事件,為什麼還沒開始就要先繳錢?
因為費用採預納制,繳了程序才啟動。
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應徵收的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人「預納」,也就是要先把錢繳清,程序才會往前走,逾期不繳可能被駁回。例外是法院依職權主動做的處分,需要花錢時可先由國庫墊付,事後核實計算,再向真正應負擔的關係人徵收。要注意「預納」只是先墊,與最終誰負擔費用(第21條至第24條)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在非訟程序裡,錢的問題往往在你還沒進門時就先攔住你。這條規定,應該徵收的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也就是你要先把錢繳了,程序才會往前走。不繳?法院可以命你補繳,逾期不繳,你的聲請可能被駁回,連審查的機會都沒有。這跟「誰最後該負擔費用」是兩回事:預納是「先墊」,最後誰真正負擔,要看第21條到第24條的規則。另外有個例外:當法院是「依職權」主動做某個處分(不是你聲請的),需要花錢時,可以先由國庫墊付,事後核實計算,再向真正該負擔的關係人徵收。所以這條管的是「錢什麼時候進場」,預納就是你跨進非訟程序大門的那張門票。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為費用預納規定,確立非訟程序的費用負擔順序:應徵收之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人於程序進行前預先繳納,作為程序啟動的前提;例外情形是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得先由國庫墊付,待核實計算後再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徵收。本條僅規範費用「何時繳、由誰先墊」,與費用最終由誰負擔屬不同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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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非訟事件採預納制,應徵收的費用由聲請人先繳(第25條),繳了程序才會啟動,這跟最後誰負擔費用是兩回事。內行人提示:收到繳費通知千萬別拖,逾期不繳法院會駁回聲請,追債案件一拖可能讓對方有時間轉走財產。
當法院依職權所為的處分需要費用,可先由國庫墊付,但事後會核實計算,向應負擔的關係人徵收(第25條但書)。內行人提示:國庫墊付不等於免費,重點在你是否為應負擔的關係人,認為不該是你要及早具狀爭執,別等徵收通知才反應。
若程序終結後依規則應由相對人負擔,預納者可依第21、24條請求轉嫁或返還。內行人提示:務必保留繳費收據,它是日後請求返還或爭執最終負擔的關鍵依據。
規定應徵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是進入非訟程序的費用門檻;職權處分得先由國庫墊付,事後核實徵收。
預納是聲請人先墊、用來啟動程序;最終負擔依第21至24條另定,預納人未必是最終負擔者。
法院依職權主動做的處分需要費用時,先由國庫代墊,事後核實計算再向應負擔的關係人徵收。
兩者邏輯相同都是使用者先付費才啟動程序,非訟事件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規定(第19條)。
聲請前先估算金額備款,收到法院繳費通知後在期限內繳清,並保留收據。
財產權關係按標的金額或價額(第13條)、非財產權關係固定費額(第14條),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
屬財產權非訟事件,依本票票面金額對應第13條級距徵收,金額越高費用越高。
核對徵收金額是否經核實計算、是否與該職權處分相關,認為不該負擔即具狀爭執或提抗告。
預納由聲請人先繳啟動程序;國庫墊付限法院依職權處分,先由國庫代墊事後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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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抗告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抗告時,準用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徵收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前條』費用」修正為「『應徵收之』費用」,於「但」字下增加「法院」二字;並將「負擔義務人」修正為「應負擔之關係人」。
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抗告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抗告時,準用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一、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前條』費用」修正為「『應徵收之』費用」,於「但」字下增加「法院」二字;並將「負擔義務人」修正為「應負擔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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