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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非訟事件法 第 25 條(費用之預納及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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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徵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法院依職權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核實後向應負擔關係人徵收。

Q · 聲請非訟事件,為什麼還沒開始就要先繳錢?

因為費用採預納制,繳了程序才啟動。

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應徵收的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人「預納」,也就是要先把錢繳清,程序才會往前走,逾期不繳可能被駁回。例外是法院依職權主動做的處分,需要花錢時可先由國庫墊付,事後核實計算,再向真正應負擔的關係人徵收。要注意「預納」只是先墊,與最終誰負擔費用(第21條至第24條)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深度解讀

在非訟程序裡,錢的問題往往在你還沒進門時就先攔住你。這條規定,應該徵收的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也就是你要先把錢繳了,程序才會往前走。不繳?法院可以命你補繳,逾期不繳,你的聲請可能被駁回,連審查的機會都沒有。這跟「誰最後該負擔費用」是兩回事:預納是「先墊」,最後誰真正負擔,要看第21條到第24條的規則。另外有個例外:當法院是「依職權」主動做某個處分(不是你聲請的),需要花錢時,可以先由國庫墊付,事後核實計算,再向真正該負擔的關係人徵收。所以這條管的是「錢什麼時候進場」,預納就是你跨進非訟程序大門的那張門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徵收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核名詞
  • 關係人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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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25 條規定:「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