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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非訟事件法25費用之預納及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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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於實計算後,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徵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2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法院依職權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核實後向應負擔關係人徵收。

Q · 聲請非訟事件,為什麼還沒開始就要先繳錢?

因為費用採預納制,繳了程序才啟動。

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應徵收的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人「預納」,也就是要先把錢繳清,程序才會往前走,逾期不繳可能被駁回。例外是法院依職權主動做的處分,需要花錢時可先由國庫墊付,事後核實計算,再向真正應負擔的關係人徵收。要注意「預納」只是先墊,與最終誰負擔費用(第21條至第24條)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白話解讀

在非訟程序裡,錢的問題往往在你還沒進門時就先攔住你。這條規定,應該徵收的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也就是你要先把錢繳了,程序才會往前走。不繳?法院可以命你補繳,逾期不繳,你的聲請可能被駁回,連審查的機會都沒有。這跟「誰最後該負擔費用」是兩回事:預納是「先墊」,最後誰真正負擔,要看第21條到第24條的規則。另外有個例外:當法院是「依職權」主動做某個處分(不是你聲請的),需要花錢時,可以先由國庫墊付,事後核實計算,再向真正該負擔的關係人徵收。所以這條管的是「錢什麼時候進場」,預納就是你跨進非訟程序大門的那張門票。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為費用預納規定,確立非訟程序的費用負擔順序:應徵收之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人於程序進行前預先繳納,作為程序啟動的前提;例外情形是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得先由國庫墊付,待核實計算後再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徵收。本條僅規範費用「何時繳、由誰先墊」,與費用最終由誰負擔屬不同層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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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本票裁定,為什麼還沒開始就叫我先繳錢?

因為非訟事件採預納制,應徵收的費用由聲請人先繳(第25條),繳了程序才會啟動,這跟最後誰負擔費用是兩回事。內行人提示:收到繳費通知千萬別拖,逾期不繳法院會駁回聲請,追債案件一拖可能讓對方有時間轉走財產。

Q2法院自己決定要做的調查,花的錢為什麼要我付?

當法院依職權所為的處分需要費用,可先由國庫墊付,但事後會核實計算,向應負擔的關係人徵收(第25條但書)。內行人提示:國庫墊付不等於免費,重點在你是否為應負擔的關係人,認為不該是你要及早具狀爭執,別等徵收通知才反應。

Q3預納的費用最後拿得回來嗎?

若程序終結後依規則應由相對人負擔,預納者可依第21、24條請求轉嫁或返還。內行人提示:務必保留繳費收據,它是日後請求返還或爭執最終負擔的關鍵依據。

Q4非訟事件法第25條是什麼?

規定應徵收費用由聲請人預納,是進入非訟程序的費用門檻;職權處分得先由國庫墊付,事後核實徵收。

Q5預納費用和最終負擔差在哪?

預納是聲請人先墊、用來啟動程序;最終負擔依第21至24條另定,預納人未必是最終負擔者。

Q6什麼是國庫墊付?

法院依職權主動做的處分需要費用時,先由國庫代墊,事後核實計算再向應負擔的關係人徵收。

Q7預納制和訴訟先繳裁判費差在哪?

兩者邏輯相同都是使用者先付費才啟動程序,非訟事件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規定(第19條)。

Q8非訟事件費用怎麼繳?

聲請前先估算金額備款,收到法院繳費通知後在期限內繳清,並保留收據。

Q9非訟事件預納費用怎麼算?

財產權關係按標的金額或價額(第13條)、非財產權關係固定費額(第14條),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

Q10本票裁定聲請費要多少?

屬財產權非訟事件,依本票票面金額對應第13條級距徵收,金額越高費用越高。

Q11怎麼證明費用不該由我負擔?

核對徵收金額是否經核實計算、是否與該職權處分相關,認為不該負擔即具狀爭執或提抗告。

Q12預納 vs 國庫墊付差在哪?

預納由聲請人先繳啟動程序;國庫墊付限法院依職權處分,先由國庫代墊事後再徵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費用の予納)
中國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诉讼费用)
德國Gerichtskostengesetz(GKG)/ FamFG – Vorschusspflicht für Verfahrenskost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consignation / provision pour frai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0610829 全文修正)

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抗告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抗告時,準用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0940118 全文修正)

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徵收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前條』費用」修正為「『應徵收之』費用」,於「但」字下增加「法院」二字;並將「負擔義務人」修正為「應負擔之關係人」。

  • 徵收名詞
  • 聲請人名詞
  • 名詞
  • 關係人名詞
(0530515 制定)

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0580822 全文修正)

法院為裁定後,認為其裁定不當時,得撤銷或變更之。   依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非因聲請不得撤銷或變更之。   第一項之裁定,以不得抗告者為限。

(0610829 全文修正)

抗告應向為裁定之原法院或抗告法院提出抗告狀或以言詞為之。   以言詞為抗告時,準用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百零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將「『前條』費用」修正為「『應徵收之』費用」,於「但」字下增加「法院」二字;並將「負擔義務人」修正為「應負擔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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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25 條規定:「應徵收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但法院依職權所為之處分,由國庫墊付者,於核實計算後,向應負擔之關係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