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26 條(未為費用預納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 第二十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 前二項規定,於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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