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17 條規定,對非訟裁定提抗告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亦同,採定額制,不隨標的金額增加。
Q · 非訟裁定的抗告費要多少?會因為金額大就變貴嗎?
固定一千元,與標的金額無關
依非訟事件法第 17 條,對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此為定額制,不隨標的金額增減;牽涉上千萬財產的非訟裁定,抗告費同樣是一千元。真正會卡住救濟的不是費用,而是裁定送達後十日的不變抗告期間。
收到一份對你不利的非訟裁定,多數人心裡冒出的第一個念頭往往是「再上去爭一定很貴吧」,然後就默默接受了。這條告訴你的事實是:對非訟事件裁定提抗告,不分標的金額多大,固定只收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也是一千元。注意這跟一般民事訴訟「按標的金額比例收費」完全不同。一個牽涉上千萬財產的非訟裁定,你不服它,抗告費也就是一千元。這個固定低價的設計,等於把「不服就爭」的門檻壓到很低。真正會卡住你的從來不是這一千元,而是你不知道你有十天可以動手,以及你以為很貴所以根本沒去查。
非訟事件法第 17 條為費用徵收規定,明定對非訟事件裁定提起抗告及再抗告,均採新臺幣一千元定額收費,與民事訴訟按標的價額比例計費的制度脫鉤,目的在保障不分標的大小的平等救濟近用。
固定新臺幣一千元,與標的金額無關,再抗告也是一千元。
不會,兩者同為一千元;再抗告卡的是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這個法律要件,不是費用。
是。本條採定額制,與民事訴訟按標的比例計費完全不同。
費用固定不隨標的金額增減的收費制度,本條抗告費即採此制。
抗告對裁定不服向上級爭,再抗告對抗告裁定再爭且以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限,門檻更嚴。
如本票裁定、公司登記、夫妻財產制登記、法人登記等由法院以裁定處理的事項。
確認送達日推算十日期限 → 備妥具體指出原裁定錯誤的抗告狀 → 繳一千元 → 期限內向原法院遞狀。
向法院預納新臺幣一千元定額費,未預納者依第 26 條法院限期命補。
自裁定送達後起算十日之不變期間(準用民訴抗告規定),逾期裁定確定。
具體指出原裁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的錯誤;泛泛喊不服無助翻盤,再抗告須對準法規適用問題。
金額同為一千元(民訴 77-18),但非訟採定額不隨標的變動,民訴體系按標的比例的邏輯不同。
是,本條與標的金額脫鉤,對高額案件當事人特別有利。
| 比較面向 | non_litigation_appeal | civil_litigation |
|---|---|---|
| 計費方式 | 定額一千元 | 按標的金額比例(約 1.1%) |
| 標的越大費用 | 不變,仍一千元 | 等比增加 |
| 再抗告費用 | 同為一千元 | 依審級規定 |
| 對高額案件當事人 | 極有利 | 費用壓力大 |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關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傳喚、通知及裁定之執行,得依囑託為之。
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再抗告者亦同。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零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同第十三條說明一後段及同說明二、三,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之規定,酌予調整費用額。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關於事實及證據之調查、傳喚、通知及裁定之執行,得依囑託為之。
一、原條文第一百零五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同第十三條說明一後段及同說明二、三,並參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之規定,酌予調整費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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