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法 第 18 條(登記簿、文件之謄本及證明書等之費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每份徵收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每份徵收費用新臺幣二百元。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