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案件繫屬法院後至處理終結前,繼續聲請或聲明異議免徵費用,首次聲請費已涵蓋後續程序動作。
Q · 案子在法院審理中,我再追加聲請或聲明異議要再繳錢嗎?
免費。繫屬中追加聲請、聲明異議都不另收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換言之,你最初繳的聲請費已包含同一事件後續審理過程的程序動作。前提是「同一事件、尚未終結」;若案件已處理終結,你另行發動的是新事件,須重新依第13條至第15條繳費。
很多人以為跟法院打交道是「按次收費」,每動一次手就要再掏一次錢。非訟事件不是這樣運作的。你的案子一旦繫屬到法院(正式被受理、進到法官手上),在它處理完之前,你後續再追加聲請、或對程序中的某個決定聲明異議,這些動作通通免費。換句話說,第一次的聲請費已經把整個案件的審理「包進去」了。知道這件事的人,會在程序進行中該補的補、該爭的爭,毫不猶豫;不知道的人,常常因為「怕又要繳錢」而放棄了本來可以主張的程序權利,白白把劣勢留給對方。費用從來不是你沉默的理由。
非訟事件法第16條為費用徵收的免徵規定,採「事件單位」徵費原則:當事人於非訟事件繫屬法院後至處理終結前,就同一事件繼續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不另徵收費用,使首次聲請費涵蓋整段審理過程的後續程序行為,保障程序救濟近用不因成本而退縮。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聲請或聲明異議免徵費用。你最初繳的聲請費已涵蓋這段審理過程的後續動作。關鍵是「同一事件、尚未終結」,案件已處理完畢後另行發動者為新事件,須重新繳費。
繫屬中聲明異議不另徵費,你不必因為怕花錢而忍下不合理的處置。聲明異議與對裁定提抗告不同,後者依第17條須繳一千元;分清楚不服的是程序處置(異議、免費)還是正式裁定(抗告、收費),才不會用錯救濟管道。
免徵的前提是「同一事件、處理終結前」。一旦原事件已處理終結,你另行發動的聲請屬新事件,須依第13條至第15條重新繳費,本條免徵保護傘即收起。
同一事件繫屬中、處理終結前免徵費用,首次聲請費已涵蓋後續動作。
費用免徵規定,採事件單位徵費,繫屬中繼續聲請或聲明異議不另收費。
案件經法院正式受理、進入法官審理並取得案號的狀態。
對法院或書記官程序中處置表示不服的救濟,與對裁定的抗告不同。
確認案件已繫屬→具狀載明追加事項→向繫屬法院遞狀,依本條免附費用→留底回執。
對不利程序處置及早具狀異議,載明處置與理由,保留時間紀錄供後續救濟。
看兩件事:是不是同一事件、案件是否仍在處理終結前。兩者皆是即免徵。
不需另繳費,但建議保留原案號與遞狀回執,證明屬同一繫屬事件。
繫屬中聲明異議免費(第16條),對裁定抗告依第17條須繳一千元。
| item | fee | trigger |
|---|---|---|
| 首次聲請(財產權) | 依第13條按標的金額分級徵收 | 事件首次繫屬 |
| 首次聲請(非財產權) | 依第14條徵收一千元 | 事件首次繫屬 |
| 繫屬中繼續聲請 | 免徵(第16條) | 同一事件處理終結前 |
| 繫屬中聲明異議 | 免徵(第16條) | 同一事件處理終結前 |
| 對裁定提起抗告 | 依第17條徵收一千元 | 不服裁定 |
民事訴訟法有關期日、期間、釋明方法、人證、鑑定、書證及勘驗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期日、期間、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及釋明方法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零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於「非訟事件繫屬」之下增一「於」字,其餘不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期日、期間、釋明方法、人證、鑑定、書證及勘驗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有關期日、期間、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及釋明方法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一、原條文第一百零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於「非訟事件繫屬」之下增一「於」字,其餘不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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