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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16免徵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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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16條規定,案件繫屬法院後至處理終結前,繼續聲請或聲明異議免徵費用,首次聲請費已涵蓋後續程序動作。

Q · 案子在法院審理中,我再追加聲請或聲明異議要再繳錢嗎?

免費。繫屬中追加聲請、聲明異議都不另收費

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換言之,你最初繳的聲請費已包含同一事件後續審理過程的程序動作。前提是「同一事件、尚未終結」;若案件已處理終結,你另行發動的是新事件,須重新依第13條至第15條繳費。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跟法院打交道是「按次收費」,每動一次手就要再掏一次錢。非訟事件不是這樣運作的。你的案子一旦繫屬到法院(正式被受理、進到法官手上),在它處理完之前,你後續再追加聲請、或對程序中的某個決定聲明異議,這些動作通通免費。換句話說,第一次的聲請費已經把整個案件的審理「包進去」了。知道這件事的人,會在程序進行中該補的補、該爭的爭,毫不猶豫;不知道的人,常常因為「怕又要繳錢」而放棄了本來可以主張的程序權利,白白把劣勢留給對方。費用從來不是你沉默的理由。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16條為費用徵收的免徵規定,採「事件單位」徵費原則:當事人於非訟事件繫屬法院後至處理終結前,就同一事件繼續提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不另徵收費用,使首次聲請費涵蓋整段審理過程的後續程序行為,保障程序救濟近用不因成本而退縮。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案子在法院審理中,我想再補一個聲請,要再繳費嗎?

不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聲請或聲明異議免徵費用。你最初繳的聲請費已涵蓋這段審理過程的後續動作。關鍵是「同一事件、尚未終結」,案件已處理完畢後另行發動者為新事件,須重新繳費。

Q2對法院在程序中的處置不服,聲明異議要花錢嗎?

繫屬中聲明異議不另徵費,你不必因為怕花錢而忍下不合理的處置。聲明異議與對裁定提抗告不同,後者依第17條須繳一千元;分清楚不服的是程序處置(異議、免費)還是正式裁定(抗告、收費),才不會用錯救濟管道。

Q3什麼時候會被重新收費?

免徵的前提是「同一事件、處理終結前」。一旦原事件已處理終結,你另行發動的聲請屬新事件,須依第13條至第15條重新繳費,本條免徵保護傘即收起。

Q4非訟事件追加聲請要再繳費嗎?

同一事件繫屬中、處理終結前免徵費用,首次聲請費已涵蓋後續動作。

Q5非訟事件法第16條是什麼?

費用免徵規定,採事件單位徵費,繫屬中繼續聲請或聲明異議不另收費。

Q6什麼叫繫屬?

案件經法院正式受理、進入法官審理並取得案號的狀態。

Q7什麼叫聲明異議?

對法院或書記官程序中處置表示不服的救濟,與對裁定的抗告不同。

Q8繫屬中要怎麼追加聲請?

確認案件已繫屬→具狀載明追加事項→向繫屬法院遞狀,依本條免附費用→留底回執。

Q9聲明異議怎麼提才有效?

對不利程序處置及早具狀異議,載明處置與理由,保留時間紀錄供後續救濟。

Q10怎麼判斷自己屬不屬於免徵範圍?

看兩件事:是不是同一事件、案件是否仍在處理終結前。兩者皆是即免徵。

Q11免徵費用要附證明嗎?

不需另繳費,但建議保留原案號與遞狀回執,證明屬同一繫屬事件。

Q12聲明異議 vs 抗告,費用差在哪?

繫屬中聲明異議免費(第16條),對裁定抗告依第17條須繳一千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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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聲請(財產權)依第13條按標的金額分級徵收事件首次繫屬
首次聲請(非財產權)依第14條徵收一千元事件首次繫屬
繫屬中繼續聲請免徵(第16條)同一事件處理終結前
繫屬中聲明異議免徵(第16條)同一事件處理終結前
對裁定提起抗告依第17條徵收一千元不服裁定

fee

首次聲請(財產權)
依第13條按標的金額分級徵收
首次聲請(非財產權)
依第14條徵收一千元
繫屬中繼續聲請
免徵(第16條)
繫屬中聲明異議
免徵(第16條)
對裁定提起抗告
依第17條徵收一千元

trigger

首次聲請(財產權)
事件首次繫屬
首次聲請(非財產權)
事件首次繫屬
繫屬中繼續聲請
同一事件處理終結前
繫屬中聲明異議
同一事件處理終結前
對裁定提起抗告
不服裁定

相關函釋 7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民事訴訟法有關期日、期間、釋明方法、人證、鑑定、書證及勘驗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期日、期間、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及釋明方法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0940118 全文修正)

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百零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於「非訟事件繫屬」之下增一「於」字,其餘不修正。

  • 非訟事件名詞
  • 繫屬名詞
  • 異議名詞
(0530515 制定)

民事訴訟法有關期日、期間、釋明方法、人證、鑑定、書證及勘驗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有關期日、期間、人證、鑑定、書證、勘驗及釋明方法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百零四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於「非訟事件繫屬」之下增一「於」字,其餘不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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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16 條規定:「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