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公司解散,關於清算人之選派、聲報、解任、清算展期、清算完結等事務,不宜割裂徵收非訟裁判費,故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 16 條規定,免徵收費用
主旨
清算人依公司法第 93 條第 1 項及第 331 條第 4 項規定向法院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免徵收費用,請 查照。
說明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 24條定有明文。故公司清算之目的,在於了結該解散公司之財產歸屬事務,則非訟事件法第 16 條所稱「非訟事件之處理終結」,應指該公司解散之清算事件全部處理終結而言,包括清算人之選派、聲報、解任、清算展期、清算完結等事務,不宜割裂認定每一聲請程序均應徵收非訟裁判費。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