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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2335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10 月 05 日

要旨

公司解散,關於清算人之選派、聲報、解任、清算展期、清算完結等事務,不宜割裂徵收非訟裁判費,故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 16 條規定,免徵收費用

主旨

清算人依公司法第 93 條第 1 項及第 331 條第 4 項規定向法院聲報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免徵收費用,請 查照。

說明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 24條定有明文。故公司清算之目的,在於了結該解散公司之財產歸屬事務,則非訟事件法第 16 條所稱「非訟事件之處理終結」,應指該公司解散之清算事件全部處理終結而言,包括清算人之選派、聲報、解任、清算展期、清算完結等事務,不宜割裂認定每一聲請程序均應徵收非訟裁判費。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

引用本函釋的判決4 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8002335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10 月 05 日發布,要旨:公司解散,關於清算人之選派、聲報、解任、清算展期、清算完結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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