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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院台廳(一)字第 10939 號
要旨
法院受理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對於是否涉及「竊嬰」、「販嬰」,應切實注意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全文內容
一 各地方法院受理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對於是否涉及「竊嬰」或「販嬰」而有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應切實注意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妥適裁定,藉以防杜弊端。
二 近據反映,國內時有竊嬰或販嬰事件發生。收養子女,如屬竊嬰或販嬰,即可能涉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項第一款規定收養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各地方法院受理認可收養子女事件,自應切實依非訟事件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依職權注意調查被收養子女之家庭背景或來源,以防杜竊嬰或販嬰事件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