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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院台廳一字第 18911 號
要旨
有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棄嬰收養認可處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行查照。
主旨
有關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函請釋示棄嬰收養認可處理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並轉行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院八十一年十一月十日 (八一) 義文速字第一二六五二號函。二 按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被收養而無法定代理人者,固無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惟其收養是否無法定代理人或有事實足認收養對養子女不利之情形,法院於裁定認可前,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項但書、第五項第二款及非訟事件法第條規定參照)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所提有關「台灣省棄嬰處理要點」之規定,核與現行法律及本院七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七九) 廳民一字第○九一四號函尚無牴觸,且依該要點規定並得通報協尋父母,查明棄嬰是否確為無法定代理人,或透過社會收容機構之安置及聲請法院指定監護人,使棄嬰收養之保護更臻周全。故各法院於受理是類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宜參酌該要點妥為裁定,以確保棄嬰之權益。
三 檢送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四月八日 (八一) 府社四字第一五九六六一號函發布施行之「台灣省棄嬰處理要點」影本一份,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