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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20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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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費用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20 條規定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原則上不另徵收,但實支超過應徵收費用的部分依實支數徵收。

Q · 法院寄文件給我,每次都要另外付郵資嗎?

原則上不用,已含在費用裡,但超額部分依實支徵收

依非訟事件法第 20 條,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原則上不另徵收,已包含在聲請人所繳費用中。但書設有例外:當這些費用的實際支出超過應徵收費用時,超過的部分會依實際支出金額另行計算徵收,常見於遠地或境外送達等成本顯著偏高的情形。

白話解讀

你繳的非訟聲請費裡,到底包含了什麼?這條給了一個多數人沒注意過的答案:法院寄送文件給你的郵務送達費、以及法院人員辦事的差旅費,原則上不再另外向你收錢,已經含在你繳的費用裡了。但有一個但書要看清楚:如果這些費用實際花費超過了你應徵收的費用,超過的部分,法院會按實際支出金額另外向你收。白話說,一般情況郵資差旅免再收,你不必為每封通知掏錢;但碰到需要遠地送達、或特殊勘驗差旅這種「成本爆表」的情形,超出的部分你得實報實銷地補。知道這個規則,你才不會在收到一筆追加費用時莫名其妙,也才看得懂帳單背後的依據。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20 條屬於程序費用的徵收範圍規範,明定郵務送達費與法院人員差旅費原則上內含於聲請人已繳費用、不另徵收,以提升費用可預期性;但設有但書,當實際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費用時,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兼顧國庫成本的實質回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寄了好幾次文件給我,是不是每次都要另外付郵資?

原則上不用。第20條規定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這些已含在你繳的費用裡。內行人提示:例外在但書,當實際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費用時,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一般案件不會被加收郵資,但遇到成本特別高的送達情形要有補繳超出部分的心理準備。

Q2為什麼我已經繳過費用了,法院又通知我補一筆費用?

很可能是本條但書在運作:當郵務送達費或差旅費的實際支出超過你應徵收的費用,超過部分會按實支金額另外徵收,常見於遠地或境外送達。內行人提示:收到這類通知別急著認定亂收,請法院說明是哪一筆送達、實支多少、超出多少,核對清楚再繳。

Q3什麼情況會觸發超額徵收?

當送達或差旅的實際支出超過應徵收費用時觸發,常見於相對人住在偏遠地區或境外、需特殊勘驗差旅等成本顯著偏高的情形。內行人提示:聲請前先預估對造所在地是否可能讓送達成本爆表,把潛在追加費用列入預算就不會被打亂節奏。

Q4非訟事件法第 20 條是什麼?

規範非訟程序費用的徵收範圍,明定郵務送達費與法院人員差旅費原則上不另徵收,超額部分依實支徵收。

Q5郵務送達費是什麼?要另外付嗎?

法院以郵務送達文書所生的費用,原則上已含在所繳費用中,不另徵收。

Q6什麼叫實支數計算?

就實際支出金額計算徵收,用於但書中超過應徵收費用的部分。

Q7本條的但書在規定什麼?

當實際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費用時,就超過部分依實支數另行徵收。

Q8收到超額費用通知怎麼核對?

確認費用項目 → 比對是否觸發但書 → 請法院說明實支與差額 → 依通知補繳或陳明異議。

Q9超過部分的費用怎麼算?

以實際支出金額(實支數)減去應徵收費用,就超過部分徵收。

Q10聲請前怎麼預估可能的追加費用?

評估相對人是否住偏遠或境外,送達成本若可能超過應徵收費用,先列入預算。

Q11對超額費用有疑義怎麼處理?

向承辦法院陳明,請說明是哪一筆送達、實支多少、超出多少,核對後再繳。

Q12非訟事件法 20 條 vs 民訴 77-23 條差在哪?

兩者為平行規定,原則皆不另徵收郵電送達費與差旅費;非訟程序適用本條,未規定者準用民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徵收方式由誰負擔
一般送達郵務送達費、差旅費不另徵收已含於所繳費用
遠地或境外送達(成本超過應徵收費用)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聲請人就超過部分補繳

徵收方式

一般送達
郵務送達費、差旅費不另徵收
遠地或境外送達(成本超過應徵收費用)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由誰負擔

一般送達
已含於所繳費用
遠地或境外送達(成本超過應徵收費用)
聲請人就超過部分補繳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訊問應作成筆錄。

(0580822 全文修正)

訊問應作成筆錄。

(0610829 全文修正)

非訟事件之處分,以裁定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裁定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費用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非訟程序,減輕當事人因購買郵票及法院登帳、核算、補退郵票之勞費,並避免法院人員之差旅費由關係人支付,易引起相對人對其公正性之懷疑,爰增訂各該費用不另徵收之規定。惟非訟事件應徵收之費用較訴訟事件低廉,如所需支出之上開費用較應徵收之費用為高,無異增加國庫負擔;故增設但書,規定所需費用如超過應徵收之費用時,就超過部分,應依實支數計徵,由關係人負擔,以求衡平。

  • 送達名詞
  • 徵收名詞
(0530515 制定)

訊問應作成筆錄。

(0580822 全文修正)

訊問應作成筆錄。

(0610829 全文修正)

非訟事件之處分,以裁定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裁定準用之。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非訟程序,減輕當事人因購買郵票及法院登帳、核算、補退郵票之勞費,並避免法院人員之差旅費由關係人支付,易引起相對人對其公正性之懷疑,爰增訂各該費用不另徵收之規定。惟非訟事件應徵收之費用較訴訟事件低廉,如所需支出之上開費用較應徵收之費用為高,無異增加國庫負擔;故增設但書,規定所需費用如超過應徵收之費用時,就超過部分,應依實支數計徵,由關係人負擔,以求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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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20 條規定:「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費用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