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非訟事件法21費用負擔之原則

快速跳轉
  1. 1.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2. 2.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規定,程序費用原則由聲請人負擔,與勝敗無關;檢察官聲請由國庫支付,有相對人時準用民訴敗訴負擔。

Q · 非訟事件的費用是不是輸的人付?

不是。原則由聲請人自己負擔,與勝敗無關

依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原則上由發動程序的聲請人負擔,不論法院最後准不准聲請,這跟一般民事訴訟「敗訴者付費」完全不同。原因是多數非訟事件沒有對立的兩造,是請法院協助處理一件事。但有兩個例外: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程序中確實有相對人時,準用民事訴訟法訴訟費用規定,改由敗的一方負擔。

白話解讀

在一般民事官司裡,敗訴的人付訴訟費用,這條規則深植人心。但非訟事件玩的是另一套:費用原則上由「聲請人」負擔,不管法院最後准不准你的聲請。為什麼?因為很多非訟事件根本沒有對立的兩造,你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本票裁定,這些是請法院幫你處理一件事,不是去告誰。既然沒有「輸家」,費用自然落在發動程序的你身上。但有例外:當這個非訟事件確實有相對人(有人跟你立場對立),就準用民事訴訟法,回到「敗的一方付錢」的邏輯。所以判斷你要不要自己吸收費用,第一步是先看:這件事有沒有相對人。檢察官如果是聲請人,費用由國庫出,不會要他自掏腰包。

法律定性

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為程序費用負擔的基本規範,採雙軌制:無相對人的非訟事件由聲請人自行負擔費用,與聲請准駁無關;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有相對人的事件則準用民事訴訟法訴訟費用規定,依勝敗歸責分配,構成非訟程序成本分配的核心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最後這筆規費可以跟債務人要回來嗎?

看程序裡有沒有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本身是非訟程序,費用原則上由你這個聲請人先負擔(第21條)。但你取得裁定後去強制執行,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可由拍賣價金優先受償。很多人把「非訟程序費用」和「執行費用」混為一談,前者你可能自己吸收,後者通常能從債務人財產取回,分清楚才不會誤判成本。

Q2檢察官聲請的案子,為什麼費用是國庫出?

因為檢察官代表的是公益,不是私人利益,他聲請宣告死亡、聲請監護宣告這類事,是在履行公職而非為自己爭權益,所以由國庫支付(第21條第1項後段)。如果你是這類案件的關係人,不用擔心檢察官會跟你要程序費用,但後續若衍生其他程序仍可能有費用問題。

Q3非訟事件費用誰負擔?

原則由發動程序的聲請人負擔,與法院准不准聲請、與輸贏都無關,這是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的基本設計。

Q4非訟事件費用和訴訟費用差在哪?

訴訟費用敗訴者付;非訟事件因多無對立兩造,原則由聲請人自負,只有有相對人時才準用民訴敗訴負擔。

Q5什麼叫非訟事件的相對人?

指程序中立場與聲請人對立的一方,例如被列為相對人的遺產管理人選任案當事人。有無相對人決定費用歸屬。

Q6檢察官聲請和私人聲請費用差在哪?

檢察官代表公益聲請的,費用由國庫支付;私人聲請則由聲請人自己負擔。

Q7非訟事件費用怎麼判斷誰付?

先看聲請人是不是檢察官(是→國庫),再看有沒有相對人(有→準用民訴敗方付,無→聲請人自付)。

Q8拍賣抵押物的費用怎麼算回來?

非訟程序費用原則自負;取得裁定後強制執行,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可由拍賣價金優先受償。

Q9本票裁定要先繳多少費用?

依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按標的金額徵收,由聲請人預納(第 25 條),最終歸屬視有無相對人。

Q10怎麼主張費用該由相對人付?

在有相對人的事件中,於聲請狀主張準用民訴敗訴負擔,並保留繳費收據作為依據。

Q11非訟程序費用 vs 強制執行費用差在哪?

非訟程序費用可能自負;執行費用通常能從債務人財產優先受償。兩者分開計算,混淆會誤判成本。

Q12非訟事件第 21 條 vs 第 22 條差在哪?

第 21 條是費用負擔原則;第 22 條是相對人因可歸責事由致生無益費用時的例外負擔。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no_opposing_partywith_opposing_party
費用負擔原則由聲請人負擔準用民訴,敗訴一方負擔
與勝敗關聯無關,准駁都自負與勝敗直接相關
檢察官聲請國庫支付國庫支付(仍適用)
適用法源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第 1 項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第 2 項準用民訴

no_opposing_party

費用負擔原則
由聲請人負擔
與勝敗關聯
無關,准駁都自負
檢察官聲請
國庫支付
適用法源
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第 1 項

with_opposing_party

費用負擔原則
準用民訴,敗訴一方負擔
與勝敗關聯
與勝敗直接相關
檢察官聲請
國庫支付(仍適用)
適用法源
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第 2 項準用民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手続費用の負担に関する規定)
韓國비송사건절차법(절차비용의 부담)
德國FamFG §§ 80 ff.(Kosten in Angelegenheiten der freiwilligen Gerichtsbarkei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procédure gracieuse, charge des dépe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530515 制定)

非訟事件之處分,以裁定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裁定準用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非訟事件之處分,以裁定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裁定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推事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推事簽名以代原本。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0940118 全文修正)

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文字略作調整,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六百零八條第二項之用語,將「負擔」改為「支付」,以求一致。   三、第二項未修正。

(0530515 制定)

非訟事件之處分,以裁定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裁定準用之。

(0580822 全文修正)

非訟事件之處分,以裁定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於前項裁定準用之。

(0610829 全文修正)

裁定應作成裁定書,由推事簽名。但得於聲請書或筆錄上記載裁定,由推事簽名以代原本。   裁定之正本及節本,由書記官簽名,並蓋法院印信。

(094011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八條條次變更為本條。   二、第一項文字略作調整,並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一、第六百零八條第二項之用語,將「負擔」改為「支付」,以求一致。   三、第二項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非訟事件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非訟事件法第 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