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80 條(原告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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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0 條:被告逕行認諾且能證明無庸起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是敗訴者負擔原則的例外。
Q · 被告認諾我贏了,為什麼訴訟費用反而要我付?
因被告證明你不必告:他本願處理,是你跳過協商直接起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 80 條,當被告逕行認諾原告的主張,並能證明「無庸起訴」(訴前已願意解決、是原告未先溝通就起訴),訴訟費用改由原告負擔。要件有二且為合取:第一,當庭逕行認諾全部主張;第二,舉證證明起訴前已願處理。被告只認諾、卻無法證明訴前願解決者,不適用本條,仍回歸第 78 條由敗訴的被告負擔。
深度解讀
有一種情況會讓原告氣到翻桌:你告他,他馬上舉手投降說「好,你說的都對」。聽起來像你贏了?沒錯,你贏了。但訴訟費用由你付。因為被告接著證明了一件事:你根本不需要告。他本來就打算還你錢、本來就願意配合,是你自己跳過協商直接衝法院的。這條的邏輯是:法院是最後手段,不是你情緒的出口。如果對方願意處理,你硬要告,那法院的帳單就歸你。但被告必須滿足兩個條件:第一,當庭直接認諾你的主張;第二,拿出證據證明你起訴前他就願意解決。兩個缺一不可。光說「我本來就想還」沒有用,你得拿出存證信函、通話紀錄、匯款準備的截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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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