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共有物分割、經界等性質上無對錯的形成訴訟,若由敗訴者負擔全部費用顯失公平,法院得酌量命勝訴方負擔一部。
Q · 分家產的官司,形式上輸的人一定要付全部訴訟費嗎?
不一定,法院可命勝訴方分擔一部
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共有物分割、經界等性質上無對錯的案件,若機械適用第78條讓敗訴者全付顯失公平,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當事人負擔一部。實務常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三兄弟繼承了一塊地,誰都不肯讓步,只好上法院請法官來分。法官判了,其中一個兄弟「輸」了,因為分割方案不是他提的那種。但等等,他真的是「敗訴」嗎?他並沒有做錯什麼,他只是跟其他人意見不同,而這種事本來就只能法官來裁。如果硬套78條「敗訴者付全部費用」,等於懲罰一個沒做錯任何事的人。80條之1就是為了修正這種不公平而誕生的。共有物分割、經界(相鄰土地的地界劃定)這類案件,本質上不是誰對誰錯,而是大家意見不同需要法官做裁判。在這種案件裡,法官可以打破「輸家付費」的規則,讓贏的那方也分擔一部分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為訴訟費用負擔的衡平例外規定,適用於共有物分割、經界劃定等性質上類似的形成訴訟。此類案件無真正勝敗對錯,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命形式上勝訴的當事人分擔一部訴訟費用,以修正敗訴者全部負擔的不公平。
不一定。民法第824條規定共有物可先協議分割,所有共有人同意即可,不用上法院。只有在有人不同意或聯絡不上時才走裁判分割。即使走法院,訴訟中仍可隨時和解,很多分割案最後是在法官調解下和解收場。
裁判費按共有物價值計算。依第80條之1,法院可命所有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而非由形式敗訴方全付。不動產鑑定費也是訴訟費用一部分,同樣可按本條分配。
它是訴訟費用負擔的衡平例外,讓共有物分割、經界等無對錯案件,法院可命勝訴方分擔一部費用。
指像共有物分割、經界這種本質上無對錯、需法官裁判畫線的形成訴訟,法院實務會擴大適用。
由法院判決創設或變更法律關係的訴訟,當事人間沒有傳統的對錯勝敗。
相鄰土地地界不清時請求法院確定界線的訴訟,同樣適用本條費用分擔。
法院得依本條命所有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而非由形式敗訴方全付。
在起訴狀或答辯狀中明確引用本條,請求法院按持分比例分配訴訟費用。
裁判費按共有物價值(依第77條之11計算),另含不動產鑑定費,都屬訴訟費用。
先寄存證信函邀其他共有人協議分割,留證據,法官分配費用時會考量誠意。
第78條是敗訴者全部負擔的原則,80條之1是針對無對錯案件的例外,法院可命勝訴方分擔。
兩者都是敗訴者負擔的例外,但81條針對特定情形由勝訴人負擔,80條之1限於分割、經界等類似事件。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新增。 二、按訴訟費用係以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為原則,惟在民事訴訟中,亦有屬於非訟事件性質者,例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定經界之訴等,此類事件,雖以民事訴訟方式處理,惟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若將訴訟費用完全命形式上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有欠公允,爰增設本條規定,對於上述事件之訴訟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以期公允。
一、本條係新增。 二、按訴訟費用係以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為原則,惟在民事訴訟中,亦有屬於非訟事件性質者,例如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定經界之訴等,此類事件,雖以民事訴訟方式處理,惟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問題。若將訴訟費用完全命形式上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有欠公允,爰增設本條規定,對於上述事件之訴訟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以期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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