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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80-1 條(分割共有物或定經界等訴訟費用之負擔)
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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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共有物分割、經界等性質上無對錯的形成訴訟,若由敗訴者負擔全部費用顯失公平,法院得酌量命勝訴方負擔一部。
Q · 分家產的官司,形式上輸的人一定要付全部訴訟費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共有物分割、經界等性質上無對錯的案件,若機械適用第78條讓敗訴者全付顯失公平,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當事人負擔一部。實務常按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白話解讀
三兄弟繼承了一塊地,誰都不肯讓步,只好上法院請法官來分。法官判了,其中一個兄弟「輸」了,因為分割方案不是他提的那種。但等等,他真的是「敗訴」嗎?他並沒有做錯什麼,他只是跟其他人意見不同,而這種事本來就只能法官來裁。如果硬套78條「敗訴者付全部費用」,等於懲罰一個沒做錯任何事的人。80條之1就是為了修正這種不公平而誕生的。共有物分割、經界(相鄰土地的地界劃定)這類案件,本質上不是誰對誰錯,而是大家意見不同需要法官做裁判。在這種案件裡,法官可以打破「輸家付費」的規則,讓贏的那方也分擔一部分訴訟費用。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為訴訟費用負擔的衡平例外規定,適用於共有物分割、經界劃定等性質上類似的形成訴訟。此類案件無真正勝敗對錯,故賦予法院裁量權,得命形式上勝訴的當事人分擔一部訴訟費用,以修正敗訴者全部負擔的不公平。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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