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1 條規定,勝訴方若有非必要的訴訟行為,或敗訴方有當時合理的防禦行為,法院得酌量命勝訴方負擔該部分費用。
Q · 我打贏官司了,為什麼還要付一部分訴訟費用?
可能要。81 條讓勝訴方為不必要行為買單
依民事訴訟法第 81 條,有兩種情況勝訴方仍要負擔費用:第一款,勝訴人做了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的行為(例如傳喚一堆無關證人、聲請多餘鑑定);第二款,敗訴人的行為按當時訴訟程度看是合理的攻防(例如後來敗訴但當時聲請鑑定是合理防禦)。法院得酌量命勝訴方負擔該部分費用全部或一部。
贏了官司卻要付對方的帳?這聽起來荒謬,但81條說的就是這件事。兩種情況會觸發。第一種:你贏了,但你在訴訟過程中做了一些沒必要的事,請了三個鑑定人但一個就夠、叫了八個證人但只有兩個跟案情有關、拖了六個月才提出本來一開始就有的關鍵證據。這些「多做的事」產生的費用,法官可以叫你自己吞。第二種更反直覺:對方輸了,但他在訴訟中做的事,在當時的訴訟進度看來是合理的防禦或攻擊。比如他請求鑑定一份文件的真偽,後來鑑定結果對他不利,但在他請求鑑定的那個時間點,那個動作是合理的。這筆鑑定費,法官可以叫你(贏的人)付。
民事訴訟法第 81 條為敗訴者負擔費用原則的修正性規範,賦予法院裁量權:當勝訴人有非必要的訴訟行為、或敗訴人有當時合理的攻防行為時,法院得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該部分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使訴訟費用分擔回歸「行為必要性」而非僅看勝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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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定是雙面刃。結果對你有利就是最強證據;對你不利,不只浪費鑑定費,還送了對方一個武器。更重要的是,即使你贏了,若法官認為這次鑑定不必要,費用仍可能依民訴 81 條由你負擔。內行人提示:與律師討論時問「不做這個鑑定,有沒有更便宜的方式證明同一件事」,有替代方案就先試便宜的。
可以。若對方行為明顯不是為伸張或防衛權利,而是拖延或騷擾,法院可依民訴 81 條第一款讓他負擔該部分費用。你需在訴訟中具體指出哪些行為不必要並聲請。內行人提示:82 條(遲延訴訟費用負擔)與本條配套,對方不按時提出攻防導致延滯時,兩條一起主張效果更強。
不一定。依民訴 81 條第二款,若你的行為按當時訴訟程度看是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即使最後敗訴,該費用也可能由勝訴方負擔。內行人提示:關鍵在於「聲請當下」的合理性,因此每個防禦動作都應留下書面理由,事後討論費用分擔時才有憑據。
可能要。民訴 81 條讓法院在特定情況命勝訴方負擔部分費用,不是贏了就全由對方付。
敗訴者負擔原則的修正規範,依訴訟行為的必要性微調費用分擔,是費用分擔的例外。
傳喚與爭點無關的證人、重複聲請多餘鑑定、為拖延而做的訴訟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非必要。
第一款管勝訴人的不必要行為,第二款管敗訴人當時合理的攻防,兩者費用都可能落到勝訴方。
在審理中具體指出對方哪些行為非為攻防所必要,並向法院聲請該費用由其負擔。
保留每個防禦動作當時必要性的書面理由,依第二款主張該行為費用由勝訴方負擔。
收到判決後就費用部分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留下聲請當時的爭點關聯說明、替代證明方式評估,作為必要性的佐證。
78 條是敗訴者負擔的原則,81 條是依行為必要性讓法院微調的例外。
| 項目 | 第81條第1款 | 第81條第2款 |
|---|---|---|
| 適用對象 | 勝訴人 | 敗訴人 |
| 判斷基準 | 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 按當時訴訟程度為攻防所必要 |
| 典型情境 | 傳喚無關證人、多餘鑑定、拖延行為 | 當時合理但事後對己不利的鑑定/攻防 |
| 費用結果 | 該費用由勝訴方自負 | 該費用可由勝訴方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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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勝訴人支出之費用,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因左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因左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因左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立法理由「左列」修正為「下列」。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勝訴人支出之費用,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因左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因左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一節改列第三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左列」修正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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