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81 條(由勝訴人負擔訴訟費用)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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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1 條規定,勝訴方若有非必要的訴訟行為,或敗訴方有當時合理的防禦行為,法院得酌量命勝訴方負擔該部分費用。
Q · 我打贏官司了,為什麼還要付一部分訴訟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 81 條,有兩種情況勝訴方仍要負擔費用:第一款,勝訴人做了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的行為(例如傳喚一堆無關證人、聲請多餘鑑定);第二款,敗訴人的行為按當時訴訟程度看是合理的攻防(例如後來敗訴但當時聲請鑑定是合理防禦)。法院得酌量命勝訴方負擔該部分費用全部或一部。
白話解讀
贏了官司卻要付對方的帳?這聽起來荒謬,但81條說的就是這件事。兩種情況會觸發。第一種:你贏了,但你在訴訟過程中做了一些沒必要的事,請了三個鑑定人但一個就夠、叫了八個證人但只有兩個跟案情有關、拖了六個月才提出本來一開始就有的關鍵證據。這些「多做的事」產生的費用,法官可以叫你自己吞。第二種更反直覺:對方輸了,但他在訴訟中做的事,在當時的訴訟進度看來是合理的防禦或攻擊。比如他請求鑑定一份文件的真偽,後來鑑定結果對他不利,但在他請求鑑定的那個時間點,那個動作是合理的。這筆鑑定費,法官可以叫你(贏的人)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81 條為敗訴者負擔費用原則的修正性規範,賦予法院裁量權:當勝訴人有非必要的訴訟行為、或敗訴人有當時合理的攻防行為時,法院得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該部分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使訴訟費用分擔回歸「行為必要性」而非僅看勝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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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 81 條是什麼?▾
敗訴者負擔費用原則的修正,讓法院在特定情況命勝訴方負擔部分訴訟費用。
Q2贏了官司還要付對方費用嗎?▾
可能。若對方當時的防禦行為合理,或自己有不必要行為,那筆費用可能由勝訴方吸收。
Q3什麼算「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傳喚與爭點無關的證人、重複聲請多餘鑑定、為拖延而做的訴訟行為等。
Q481 條跟 78 條差在哪?▾
78 條是敗訴者負擔的原則,81 條是讓法院依行為必要性微調的例外。
Q5對方惡意拖延的費用可以讓他付嗎?▾
可以,搭配 82 條主張遲延行為的費用由其負擔。
Q6費用裁定不服怎麼辦?▾
可在收到判決後十日內就費用部分提起抗告。
Q7鑑定費後來對自己不利,一定要自己付嗎?▾
不一定。若聲請當時是合理防禦,依第二款可能由勝訴方負擔。
Q881 條會影響訴訟策略嗎?▾
會。每次聲請鑑定或傳證人都要評估必要性,否則贏了也得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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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第81條第1款 | 第81條第2款 |
|---|---|---|
| 適用對象 | 勝訴人 | 敗訴人 |
| 判斷基準 | 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 按當時訴訟程度為攻防所必要 |
| 典型情境 | 傳喚無關證人、多餘鑑定、拖延行為 | 當時合理但事後對己不利的鑑定/攻防 |
| 費用結果 | 該費用由勝訴方自負 | 該費用可由勝訴方吸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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