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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81 條(由勝訴人負擔訴訟費用)

因下列行為所生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 一、勝訴人之行為,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二、敗訴人之行為,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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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81 條規定,勝訴方若有非必要的訴訟行為,或敗訴方有當時合理的防禦行為,法院得酌量命勝訴方負擔該部分費用。

Q · 我打贏官司了,為什麼還要付一部分訴訟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 81 條,有兩種情況勝訴方仍要負擔費用:第一款,勝訴人做了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的行為(例如傳喚一堆無關證人、聲請多餘鑑定);第二款,敗訴人的行為按當時訴訟程度看是合理的攻防(例如後來敗訴但當時聲請鑑定是合理防禦)。法院得酌量命勝訴方負擔該部分費用全部或一部。

白話解讀

贏了官司卻要付對方的帳?這聽起來荒謬,但81條說的就是這件事。兩種情況會觸發。第一種:你贏了,但你在訴訟過程中做了一些沒必要的事,請了三個鑑定人但一個就夠、叫了八個證人但只有兩個跟案情有關、拖了六個月才提出本來一開始就有的關鍵證據。這些「多做的事」產生的費用,法官可以叫你自己吞。第二種更反直覺:對方輸了,但他在訴訟中做的事,在當時的訴訟進度看來是合理的防禦或攻擊。比如他請求鑑定一份文件的真偽,後來鑑定結果對他不利,但在他請求鑑定的那個時間點,那個動作是合理的。這筆鑑定費,法官可以叫你(贏的人)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81 條為敗訴者負擔費用原則的修正性規範,賦予法院裁量權:當勝訴人有非必要的訴訟行為、或敗訴人有當時合理的攻防行為時,法院得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該部分費用之全部或一部,使訴訟費用分擔回歸「行為必要性」而非僅看勝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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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律師建議聲請鑑定,但費用很高,不做會怎樣?

鑑定是雙面刃。結果對你有利就是最強證據;對你不利,不只浪費鑑定費,還送了對方一個武器。更重要的是,即使你贏了,若法官認為這次鑑定不必要,費用仍可能依民訴 81 條由你負擔。內行人提示:與律師討論時問「不做這個鑑定,有沒有更便宜的方式證明同一件事」,有替代方案就先試便宜的。

Q2對方在訴訟中一直做無關的事浪費時間,我可以讓他付嗎?

可以。若對方行為明顯不是為伸張或防衛權利,而是拖延或騷擾,法院可依民訴 81 條第一款讓他負擔該部分費用。你需在訴訟中具體指出哪些行為不必要並聲請。內行人提示:82 條(遲延訴訟費用負擔)與本條配套,對方不按時提出攻防導致延滯時,兩條一起主張效果更強。

Q3敗訴了,我當時的防禦動作費用一定要我付嗎?

不一定。依民訴 81 條第二款,若你的行為按當時訴訟程度看是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即使最後敗訴,該費用也可能由勝訴方負擔。內行人提示:關鍵在於「聲請當下」的合理性,因此每個防禦動作都應留下書面理由,事後討論費用分擔時才有憑據。

Q4打贏官司還要付對方費用嗎?

可能要。民訴 81 條讓法院在特定情況命勝訴方負擔部分費用,不是贏了就全由對方付。

Q5民事訴訟法 81 條是什麼?

敗訴者負擔原則的修正規範,依訴訟行為的必要性微調費用分擔,是費用分擔的例外。

Q6什麼叫「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傳喚與爭點無關的證人、重複聲請多餘鑑定、為拖延而做的訴訟行為,都可能被認定為非必要。

Q781 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差在哪?

第一款管勝訴人的不必要行為,第二款管敗訴人當時合理的攻防,兩者費用都可能落到勝訴方。

Q8怎麼讓對方負擔他不必要行為的費用?

在審理中具體指出對方哪些行為非為攻防所必要,並向法院聲請該費用由其負擔。

Q9敗訴方怎麼主張費用不該自己全付?

保留每個防禦動作當時必要性的書面理由,依第二款主張該行為費用由勝訴方負擔。

Q10對費用裁定不服怎麼救濟?

收到判決後就費用部分於十日內提起抗告。

Q11怎麼證明某項鑑定或證人是必要的?

留下聲請當時的爭點關聯說明、替代證明方式評估,作為必要性的佐證。

Q12民訴 81 條 vs 78 條差在哪?

78 條是敗訴者負擔的原則,81 條是依行為必要性讓法院微調的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第81條第1款第81條第2款
適用對象勝訴人敗訴人
判斷基準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按當時訴訟程度為攻防所必要
典型情境傳喚無關證人、多餘鑑定、拖延行為當時合理但事後對己不利的鑑定/攻防
費用結果該費用由勝訴方自負該費用可由勝訴方吸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62条(不必要な行為があった場合等の負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9조(원칙에 대한 예외)
🇩🇪 德國ZPO § 96(Kosten erfolgloser Angriffs- oder Verteidigungsmittel)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696(charge des dépens, pouvoir d'appréciation du juge)
🇺🇸 美國FRCP 54(d) + American Rule(敗訴者通常不負擔對方律師費,法院就 costs 有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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