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92 條(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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