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時,法院命他造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他造逾期,法院得僅就聲請人費用裁判,他造事後仍可另行聲請確定。
Q · 判決寫訴訟費用對方負擔,錢怎麼拿回來?
須走確定費用額程序,他造逾期僅算你的
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時,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計算書繕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若他造遲誤該期間,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但他造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換言之,對方逾期只是在這一輪失去發言權,並非喪失權利,但主動權因此落在準時備齊單據的一方。
官司打贏了,法院判對方負擔一半訴訟費用。然後呢?很多人以為錢會自動退回來,結果等了半年什麼都沒發生。真相是:你必須自己聲請法院「確定費用額」,而這條就是確定過程中最容易被忽略的程序武器。當雙方分擔訴訟費用時,法院會命令對方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他花了多少錢的計算書和證明。重點來了:如果對方逾期沒交,法院可以只根據你提交的費用來裁定。換句話說,對方放棄了在這一輪讓法院聽他說話的機會。雖然他事後還能另外聲請,但主動權已經在你手上了。這條的設計邏輯是:你認真準備了費用清單,對方擺爛不交,法院不會因為他的怠惰而拖延你拿回錢的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92條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協力程序規範:當事人依裁判分擔訴訟費用時,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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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向第一審法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提出費用計算書與收據證明,法院裁定一個確定金額,這份裁定即為執行名義,對方不付可聲請強制執行。確定金額自裁判確定翌日起加計法定利率利息,越早聲請越有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二項,他造逾期不提出費用計算書,法院得僅用聲請人提交的費用裁定。對方在這一輪程序失去發言權,雖事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費用額,但時機優勢已落在準時備齊單據的一方。
裁判費、證人與鑑定人日旅費、訴訟文書影印費、律師酬金等支出明細,並逐筆附上收據或繳費證明。計算書寫得越完整、收據越齊全,法院採認的金額就越高。
判決分擔費用後,由法院裁定雙方應負擔之具體費用金額的程序,裁定具執行力,可憑以強制執行。
規範分擔費用時,法院命他造限期提出費用計算書與證明;他造逾期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費用裁判。
裁判費、證人鑑定人日旅費、文書影印費、律師酬金等支出明細,並逐筆附收據或繳費證明。
判決書認定誰負擔,費用額確定裁定算出具體金額;兩者都是執行名義,後者才是真正能執行的金額依據。
向原第一審法院遞狀,列明各項費用並附證明,等法院命他造限期提費用單後核算裁定。
他造逾期後,立即聲請法院依本條第二項僅就你提交的費用裁定,掌握取得確定裁定的節奏。
裁定為執行名義,對方不付即可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其財產,並自裁判確定翌日起加計法定利息。
判決只寫負擔比例不寫金額,無法直接執行費用;須先經本條程序取得費用額確定裁定才有具體執行金額。
準時提出雙方費用都列入核算;逾期則法院得僅就聲請人費用裁判,他造本輪費用不被計入。
| 比較面向 | applicant | opponent |
|---|---|---|
| 本條角色 | 聲請確定費用額之一造 | 被命提出費用計算書之他造 |
| 準時提出之效果 | 費用列入法院核算 | 費用列入法院核算 |
| 逾期之效果 | 不適用(聲請方) | 本輪不被核算,法院得僅就聲請人費用裁判 |
| 事後補救 | 不適用 | 嗣後仍得另行聲請確定其費用額(本條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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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立法理由他造提出費用計算書時,應併提出其繕本或影本,由法院交付聲請人,俾便其表示意見,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
他造提出費用計算書時,應併提出其繕本或影本,由法院交付聲請人,俾便其表示意見,爰於第一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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