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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503 條(裁判(二)-駁回或移送民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
  2. 前項判決,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3.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4.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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