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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504 條(裁判(三)-移送民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2.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3.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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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ko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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