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504 條(裁判(三)-移送民庭)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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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ko1013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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