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504 條(裁判(三)-移送民庭)
- 1.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 2.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 3.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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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時,法院得裁定移送民事庭,免納裁判費且不得抗告。
Q · 附帶民事被裁定移送民事庭,要重新繳裁判費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二項規定,因刑事庭認附帶民事確係繁雜而裁定移送民事庭的案件,免納裁判費。這是與第 503 條移送(刑事無罪時被害人聲請移送民事庭,要繳費)的關鍵差異。第 504 條的免費紅利不會因為移送而消失,反而能讓被害人享受民事庭專業審理。第三項並規定該移送裁定不得抗告。
白話解讀
刑事庭法官最頭痛的事之一,就是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越搞越複雜:請求項目一堆、需要鑑定、要傳很多民事證人,刑事案件本身一個月就能審完,民事這邊卻要拖一年。本條就是給法官的逃生口:可以裁定把附帶民事「移送」到同一法院的民事庭去處理。對被害人而言,這既是好消息也是壞消息:好消息是民事庭專業處理,且依本條第二項「免納裁判費」(這是關鍵紅利,比第503條的移送多了免費的優勢);壞消息是審判時間會拖長,而且依第三項,這個移送裁定不能抗告,被害人不能拒絕。多數被害人不知道504條和503條的差別:一個是刑事繼續審理但民事抽出來(504),一個是刑事掛點才把民事推出去(503)。前者免裁判費,後者要繳費,差別很大。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是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的彈性機制,當法院認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時,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民事庭審理,並維持免納裁判費的便車利益,且該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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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 504 條和 503 條的移送差在哪?▾
504 是案件繁雜時刑事庭主動移送、免裁判費;503 是刑事無罪/免訴/不受理時被害人聲請移送、要繳費。
Q2附帶民事被移送民事庭可以抗告嗎?▾
不可以。第 504 條第三項明定移送裁定不得抗告。
Q3504 條移送後民事程序如何進行?▾
由民事庭分案後依民事訴訟法程序審理,原刑事程序所取得的證據資料可繼續援用。
Q4獨任法官審理時可以裁定移送嗎?▾
本條規定獨任案件因不足法定合議人數時,由院長裁定處理。
Q5免裁判費可以省多少?▾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計算,請求 1000 萬元裁判費約 10 萬元,全部省下。
Q6什麼情況下法院會認為案件繁雜?▾
請求項目多、需鑑定(會計/工程/醫療)、需傳大量民事證人、爭點複雜超越刑事審理範圍時。
Q7504 條移送和 505 條移送差別?▾
504 是通常程序由合議庭裁定,505 是簡易程序準用第 504 條規定。
Q8已經被移送民事庭後刑事部分怎麼辦?▾
刑事部分繼續審理或已判決生效,民事部分由民事庭獨立審理判決,兩者程序脫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504 | article_503 | article_505 |
|---|---|---|---|
| 適用時機 | 案件確係繁雜、刑事仍在審理或已判決 | 刑事判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 簡易程序準用 504 條 |
| 發動權 | 刑事庭法官主動裁定(合議庭或院長) | 被害人聲請 | 簡易庭法官主動裁定 |
| 裁判費 | 免納(第二項明定) | 依民事訴訟法繳納 | 免納(準用 504 第二項) |
| 抗告權 | 不得抗告(第三項) | 可抗告 | 不得抗告(準用 504 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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