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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 第 502 條(裁判(一)-駁回或敗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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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2. 2.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判決駁回,有理由則依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Q · 附帶民事訴訟提了之後法院怎麼判?

兩種結局:駁回或被告敗訴

依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只有兩種結局: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如過了言詞辯論終結期、對象不適格)或無理由(如舉證不足、和解已拋棄請求)時,應以判決駁回;認為有理由時,應依原告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本條與民事訴訟法判決結構接軌,是附帶民事制度的核心程序規定。

深度解讀

你被車撞了,對方被檢察官以過失傷害起訴。你不用另外去民事庭排隊繳裁判費,可以直接在這個刑事案件裡「附帶」提起民事求償。本條就是處理這種附帶民事訴訟最後怎麼判的兩種結局:法院覺得你告錯了或請求沒道理,就判決駁回;覺得你有道理,就直接判被告敗訴賠你錢。重點不在這條本身寫了什麼,而在於它隱藏的紅利:附帶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刑事庭調查的證據可以直接拿來用,被告在刑事庭認罪的內容也可以變成你民事求償的籌碼。多數人被害後直覺去民事庭打官司,光裁判費就先繳一筆(標的金額1%),然後重新蒐證、重新傳喚證人。走附帶民事的人,省下這些錢和時間,還搭刑事偵查的便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原告之訴名詞
  • 駁回名詞
  • 被告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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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規定:「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5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