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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60 條(裁定期間之酌定及其起算)

  1. 1.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2. 2.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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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0條:法院所定期間自送達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裁判時起算,裁定別定起算方法者從其所定。

Q · 法院給的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2項,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如果該裁定須送達給你,就從你收到文書時起算;如果無庸送達(例如當庭宣示),就從宣示裁判時起算。但裁定如另定起算方法(例如「自送達之翌日起算」),則依該方法。起算點不同,最後期限可能差好幾天。

白話解讀

「期間」跟「期日」差一個字,意義完全不同。期日是一個「點」(某年某月某日開庭),期間是一段「線」(你有十天可以補正)。這條處理的是「線」的問題。法律上有些期間是法律直接規定死的,比如上訴期間二十天,誰都不能動。但有些期間是法官看情況給的,比如「命你在七天內補正書狀」裡的七天,法官可以給五天也可以給十天。第二項處理的是起算點。法院定了一個期間,什麼時候開始算?如果這個裁定需要送達給你,就從你收到文書那天起算;如果是當庭宣示的,就從宣示那天起算。起算點的精確計算,直接決定你的最後期限在哪一天。差一天,就是合法跟逾期的區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範法院酌定期間及其起算點:除法律明定的法定期間外,期間由法院或審判長視個案酌定;所定期間原則上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裁判時起算,但裁定別定起算方法者從其所定。此條是民事程序中各項期限計算的起點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起算依據送達日/宣示日期間日數(日)是否扣除在途期間(民訴162)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給的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須送達的裁定從你收到文書當天起算,當庭宣示的從宣示日起算,裁定另定起算方法者依其所定(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2項)。

Q2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差在哪?

法定期間(如上訴20日)法律寫死,法官不能改;裁定期間(如補正7日)由法官酌定,有正當理由可在屆滿前聲請延長。

Q3期限最後一天碰到假日怎麼算?

依民法第122條,末日為例假或休息日時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但僅末日適用,中間經過的假日不扣除。

Q4民事訴訟法160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酌定期間及其起算點,是民事程序各項期限計算的起點規則。

Q5什麼是法定期間、什麼是裁定期間?

法定期間由法律寫死法官不能改;裁定期間由法官視個案酌定、可聲請延長。

Q6『自送達之翌日起算』是什麼意思?

屬第2項但書的別定起算方法,起算點是收到的隔天而非當天,計算時要多算一天。

Q7法院補正期限怎麼算到期日?

找出起算日(送達日或宣示日)→ 加期間日數 → 末日逢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Q8補正期限來不及怎麼辦?

若是裁定期間,務必在期間屆滿前具狀聲請延長並說明理由,附上已著手準備的證據。

Q9怎麼確認自己的起算日對不對?

翻送達證書核對簽收日期,當庭宣示則看筆錄宣示日,別定起算者讀裁定主文。

Q10逾期了還能救濟嗎?

法定期間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逾期,可依民訴164聲請回復原狀;裁定期間通常已難補救。

Q11送達日 vs 法院做裁定日,用哪個算?

用送達日(你收到那天),不是法院做成裁定那天,後者會把期限算早、壓縮你的時間。

Q12法定期間 vs 裁定期間,哪個能延長?

只有裁定期間能在屆滿前聲請延長;法定期間不能,逾期只能視情況聲請回復原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95条(期間の計算)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70조(기간의 계산)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期间的计算)
🇩🇪 德國ZPO § 221, § 222(Fristbeginn / Fristberechnung i.V.m. BGB §§ 187–193)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640 à 642(computation des délais)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6(Computing and Extending T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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