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60 條(裁定期間之酌定及其起算)
- 1.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 2.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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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0條:法院所定期間自送達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裁判時起算,裁定別定起算方法者從其所定。
Q · 法院給的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2項,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如果該裁定須送達給你,就從你收到文書時起算;如果無庸送達(例如當庭宣示),就從宣示裁判時起算。但裁定如另定起算方法(例如「自送達之翌日起算」),則依該方法。起算點不同,最後期限可能差好幾天。
白話解讀
「期間」跟「期日」差一個字,意義完全不同。期日是一個「點」(某年某月某日開庭),期間是一段「線」(你有十天可以補正)。這條處理的是「線」的問題。法律上有些期間是法律直接規定死的,比如上訴期間二十天,誰都不能動。但有些期間是法官看情況給的,比如「命你在七天內補正書狀」裡的七天,法官可以給五天也可以給十天。第二項處理的是起算點。法院定了一個期間,什麼時候開始算?如果這個裁定需要送達給你,就從你收到文書那天起算;如果是當庭宣示的,就從宣示那天起算。起算點的精確計算,直接決定你的最後期限在哪一天。差一天,就是合法跟逾期的區別。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範法院酌定期間及其起算點:除法律明定的法定期間外,期間由法院或審判長視個案酌定;所定期間原則上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裁判時起算,但裁定別定起算方法者從其所定。此條是民事程序中各項期限計算的起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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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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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給的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須送達的裁定從收到文書當天起算,當庭宣示的從宣示日起算,裁定另定起算方法者依其所定。
Q2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差在哪?▾
法定期間(如上訴20日)法律寫死,法官不能改;裁定期間(如補正7日)法官酌定,有正當理由可聲請延長。
Q3補正期限來不及怎麼辦?▾
若是裁定期間,務必在期間屆滿前具狀聲請延長並說明理由;法定期間不能延長,逾期只能視情況聲請回復原狀。
Q4期限最後一天碰到假日怎麼算?▾
依民法第122條,末日為例假或休息日時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但僅末日適用,中間經過的假日不扣除。
Q5送達日和裁定日不一樣,要用哪個算?▾
用送達日(你收到文書那天)起算,不是法院做成裁定那天,否則會把自己的時間白白壓縮。
Q6家人代收法院文書,期間從哪天算?▾
補充送達在代收時即生效(民訴137),原則從代收日起算,務必核對送達證書上的日期是否正確。
Q7強制執行的履行期間也用這條嗎?▾
是,強制執行法第128條準用本條,法院命你限期履行(如拆屋還地)時起算方式相同。
Q8裁定寫「自送達之翌日起算」是什麼意思?▾
這是第2項但書的『別定起算方法』,起算點是收到的隔天而非當天,計算到期日時要多算一天緩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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