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60條:法院所定期間自送達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裁判時起算,裁定別定起算方法者從其所定。
Q · 法院給的期限從哪天開始算?
要送達就從你收到文書當天算,當庭宣示就從宣示日算
依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2項,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如果該裁定須送達給你,就從你收到文書時起算;如果無庸送達(例如當庭宣示),就從宣示裁判時起算。但裁定如另定起算方法(例如「自送達之翌日起算」),則依該方法。起算點不同,最後期限可能差好幾天。
「期間」跟「期日」差一個字,意義完全不同。期日是一個「點」(某年某月某日開庭),期間是一段「線」(你有十天可以補正)。這條處理的是「線」的問題。法律上有些期間是法律直接規定死的,比如上訴期間二十天,誰都不能動。但有些期間是法官看情況給的,比如「命你在七天內補正書狀」裡的七天,法官可以給五天也可以給十天。第二項處理的是起算點。法院定了一個期間,什麼時候開始算?如果這個裁定需要送達給你,就從你收到文書那天起算;如果是當庭宣示的,就從宣示那天起算。起算點的精確計算,直接決定你的最後期限在哪一天。差一天,就是合法跟逾期的區別。
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範法院酌定期間及其起算點:除法律明定的法定期間外,期間由法院或審判長視個案酌定;所定期間原則上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裁判時起算,但裁定別定起算方法者從其所定。此條是民事程序中各項期限計算的起點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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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送達的裁定從你收到文書當天起算,當庭宣示的從宣示日起算,裁定另定起算方法者依其所定(民事訴訟法第160條第2項)。
法定期間(如上訴20日)法律寫死,法官不能改;裁定期間(如補正7日)由法官酌定,有正當理由可在屆滿前聲請延長。
依民法第122條,末日為例假或休息日時順延至次一上班日,但僅末日適用,中間經過的假日不扣除。
規範法院酌定期間及其起算點,是民事程序各項期限計算的起點規則。
法定期間由法律寫死法官不能改;裁定期間由法官視個案酌定、可聲請延長。
屬第2項但書的別定起算方法,起算點是收到的隔天而非當天,計算時要多算一天。
找出起算日(送達日或宣示日)→ 加期間日數 → 末日逢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若是裁定期間,務必在期間屆滿前具狀聲請延長並說明理由,附上已著手準備的證據。
翻送達證書核對簽收日期,當庭宣示則看筆錄宣示日,別定起算者讀裁定主文。
法定期間若因不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逾期,可依民訴164聲請回復原狀;裁定期間通常已難補救。
用送達日(你收到那天),不是法院做成裁定那天,後者會把期限算早、壓縮你的時間。
只有裁定期間能在屆滿前聲請延長;法定期間不能,逾期只能視情況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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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法院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當事人以合意聲請變更或延展期日者,法院得允許之。但以最初之言詞辯論期日為限。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期日,除別有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法院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當事人以合意聲請變更或延展期日者,法院得允許之。但以最初之言詞辯論期日為限。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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