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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60 條(裁定期間之酌定及其起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間,除法定者外,由法院或審判長酌量情形定之。
  2. 法院或審判長所定期間,自送達定期間之文書時起算;無庸送達者,自宣示定期間之裁判時起算。但別定起算方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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