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供擔保裁定須載明擔保額與供擔保期間,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非僅計第一審。
Q · 訴訟擔保金到底要繳多少?只算第一審嗎?
要。各審費用都算,金額常比預期高
依民事訴訟法第99條,法院命原告供擔保時,必須在裁定中載明擔保額與供擔保期間。擔保額不是只算第一審,而是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包含可能上訴二審、三審的裁判費、證人旅費、鑑定費等。因此實際金額常達一審裁判費的數倍,逾期未繳將影響訴訟進行。
擔保金到底要繳多少?這不是隨便喊個數字。第99條規定法院必須在裁定中寫清楚兩件事:金額和期限。金額的計算方式出乎很多人意料:不是只算第一審的費用,而是被告在「各審」應支出的費用總額。也就是說,如果這個案件有可能打到最高法院,擔保金就會把三個審級的裁判費、律師費(法定部分)、證人費用、鑑定費用等全部加起來。一個原本你以為只是幾萬塊的小案件,擔保金可能一算就是十幾萬。法院還會指定一個期限讓原告繳,不是無限期等下去。這個「各審總額」的計算基準,讓供擔保制度從一個程序上的小障礙,變成一個實質上的經濟門檻。
民事訴訟法第99條為供擔保裁定的內容與計算基準規範:法院命原告供擔保時,須於裁定中定擔保額與供擔保期間,且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確保被告在原告敗訴時的費用求償有足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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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案件標的金額五百萬元,一審裁判費約五萬多元,二審約八萬(一審的一點五倍),三審約四萬。加上可能的鑑定費、證人旅費,三審總額可能落在二十到三十萬元之間。法院有裁量空間,但必須以被告各審應支出費用為基準。
法律未直接規定不繳即自動駁回,但被告可依第98條持續拒絕辯論,使案件無法推進。法院也可能依職權催促,或以欠缺訴訟要件為由裁定駁回起訴。被告宜主動具狀催告或聲請駁回。
不是。民事訴訟法第99條第二項明定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涵蓋全部審級,金額常為一審裁判費的數倍。
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含一、二、三審裁判費、證人旅費、鑑定費等,非僅第一審。
被告於全部審級可能支出的訴訟費用總和,是第99條第二項計算擔保額的法定基準。
法院在裁定中指定原告完成供擔保的期限,通常一到三個月,逾期將生訴訟法上效果。
依第99條,裁定須載明兩件事:擔保額與供擔保之期間,缺一不可。
一審裁判費約標的×1.1%,二審約一審1.5倍,三審按上訴利益,再加估鑑定費與證人旅費,加總即各審費用。
依第100條對供擔保裁定提抗告,提出自己的費用估算依據與法院計算對照。
依第102條向法院提存所提存現金或有價證券,取得提存書並確認足額。
各審裁判費差額、證人日費旅費、鑑定費、書狀繕寫費等被告可能支出的項目。
裁判費按標的金額固定計算一次;擔保金涵蓋被告各審費用總額,計算基礎更廣金額更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前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 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 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 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
立法理由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二節改列第四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被告聲請命原告供擔保者,於其聲請被駁回前或原告供擔保前,得拒絕本案辯論。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 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
法院命原告供擔保者,應於裁定中定擔保額及供擔保之期間。 定擔保額,以被告於各審應支出之費用總額為準。
變更所屬節次,由第二節改列第四節,條文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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