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法 第 16 條
- 1.保管費用之確定由保管機構聲請提存所以處分行之。
- 2.前項處分得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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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參考資料,提存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如下: 1. 保管費用之確定由保管機構聲請提存所以處分行之。 這項規定意味著保管費用的確定由保管機構(即提存所)向提存所申請處理。換句話說,保管費用的支付以及確定由保管機構負責。 範例:例如,如果某個案件的提存物需要支付保管費用,則提存所負責確定保管費用的金額並向保管機構收取。 提存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如下: 2. 前項處分得為執行名義。 這項規定意味著提存所對提存物的處理可以被視為執行行為。換句話說,提存所可以以執行程序的方式來處理提存物。 範例:例如,如果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則提存所可以按照執行程序的規定,對提存物進行相應的處理,以支付債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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