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1)台令民決字第 017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1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擬請釋示之法律問題二則,均屬有關執行法院發給撤回執行證明之問題,依據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返還其提存物,毋庸裁定,前經本部於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臺(六○) 令民字第九八四六號令提示民事訴訟法修正後辦理民事案件應注意要點規定,供擔保人聲請執行法院付與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證明者,執行法院應付與之,本件法律問題第一則,有多數債務人假扣押事件,已否實施執行程序,應就各個債務人分別認定,債權人對於尚未實施執行程序之債務人撤回執行者,其聲請就該部分債務人發給撤回執行之證明,應予准許,惟須注意者如係為多數債務人供擔保者,債權人一部分債務人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仍不得返還提存物,應將其意旨於發給撤回執行證明時載明,以免錯誤。第二則假扣押事件,債權人之撤回執行,既在實施查封之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於執行程序實施之規定不合,無論實施查封之標的物有無錯誤或扣押之不動產,已否於查封前移轉與第三人,均屬債務人有無因實施執行而受損害,能否請求賠償之問題,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債權人聲請發給假扣押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證明,似難准許。

全文內容

查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擬請釋示之法律問題二則,均屬有關執行法院發給撤回執行證明之問題,依據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返還其提存物,毋庸裁定,前經本部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 (60) 台令民字第九八四六號令提示民事訴訟法修正後辦理民事案件應注意要點規定,供擔保人聲請執行法院付與假扣押、假處分或假執行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證明者,執行法院應付與之,本件法律問題第一則,有多數債務人假扣押事件,已否實施執行程序,應就各個債務人分別認定,債務人對於尚未實施執行程序之債務人撤回執行者,其聲請就該部分債務人發給撤回執行之證明,應予准許,惟須注意者如係為多數債務人供擔保者,債權人對一部分債務人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仍不得返還提存物,應將其意旨於發給撤回執行證明時載明,以免錯誤。第二則假扣押事件,債權人之撤回執行,既在實施查封之後,核與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於執行程序實施前之規定不合,無論實施查封之標的物有無錯誤或扣押之不動產,已否於查封前移轉與第三人,均屬債務人有無因實施執行而受損害,能否請求賠償之問題,執行法院並無審認之權,債權人聲請發給假扣押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證明,似難准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1)台令民決字第 017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1 年 03 月 02 日發布,要旨: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擬請釋示之法律問題二則,均屬有關執行法院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