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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院台廳一字第 023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2 月 22 日

要旨

為因應各地法院辦理提存作業需要,配合提存法規定,訂定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

全文內容

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壹、清償提存┌─│(一)、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附式一),依式逐│ 項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 名、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二)、填寫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附式二)。受┌─────┐│ 取人二人以上時,每增一人加添一份。

一、│提存人購填││(三)、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下列文件 ├┤ 式六聯(附式三)。

└──┬──┘│(四)、提存物為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填寫國│ │ 庫保管品收入憑證一式七聯(附式四)及│ │ 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份(附式五)。

│ │(五)、填寫提存費繳款書一式六聯(附式六)。│ │ 提存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者│ │ ,免填。

│ │(六)、填寫提存人及提存物受取人姓名、住址及│ │ 貼足雙掛號郵票之信封各一個。其提存書│ │ 係當場交付送達者,提存人部分免予填附│ │ 。

│ └─│↓ ┌─┌─────┐│(一)、提交款物–提存人應依一、之(一)、(二、│提存人向提││ 三)、(四)、所填寫之文件向提存法第│存物保管機├┤ 七條規定代國庫之銀行或其他指定之保管│構提交提存││ 機構提交提存物。

│物 ││(二)、依流程三、索取聯單單據。

└──┬──┘└─│↓┌─────┐┌─

三、│提存物保管││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及收清提存物後,應依│機構交付收├┤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將附式三或附│受提存物聯││式四聯單加蓋印章及日期,分別交法院提存所轉交│單 ││會計室及出納室,并將其中一聯黏附提存書交法院└──┬──┘│提存所,另一聯交提存人收執。

│ └─│↓ ┌─┌─────┐│(一)、清償提存費,依提存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四、│提存人向代││ 規定,每件徵收新台幣六十元,其提存金│理國庫銀行├┤ 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者免徵。│繳交提存費││(二)、索取提存費繳款聯單收據。

└──┬──┘└─│↓┌─────┐┌─

五、│代理國庫銀││代理國庫銀行收到提存費繳款書及收清提存費後,│行依規定交││應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將附式六繳│付收受提存├┤款書聯單加蓋印章及日期,分別交予法院、提存人│費繳款書聯││及該條規定之機關。

│單 │└─└──┬──┘││ ┌─│ │(一)、提存書一式二份。

↓ │(二)、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受取人二人以上,┌─────┐│ 每增一人加添一份。

六、│提存人向提││(三)、蓋有提存物保管機關收受印章及日期之附│存所提出下├┤ 式三或附式四聯單。

│列文件 ││(四)、蓋有代理國庫銀行收款印章及日期之附式└──┬──┘│ 六聯單。

│ │(五)、上開流程一、之(六)所示之信封。

│ └─│↓┌─────┐

七、│提存所收件││分案 │└──┬──┘││ ┌─│ │依附式七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 │(一)、提存管轄是否符合提存法第四條之規定?│ │(二)、提存書表是否合於程式?程式不合者,當↓ │ 場或以書面通知補正。

┌─────┐│(三)、提存物收據所載物品及數量,與提存書之八、│佐理員初審├┤ 記載是否相符?

└──┬──┘│(四)、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原因證明文件免附│ │ ,其係代理聲請者,應審查代理聲請書否│ │ 經合法委任)│ │(五)、其他欠缺:其不應提存者以書面通知提存│ │ 人取回提存物,程式不合規定而不補正者│ │ ,亦同。

│ └─│↓┌─────┐┌─

九、│主任核定 ├┤經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提存└──┬──┘└─│││ ┌─↓ │提存所認為應予提存者:

┌─────┐│(一)、應將提存書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十、│交付送達提││ 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存書及送達├┤ 提存人,另一份留存。

│提存通知書││(二)、應將准予提存之提存通知書依民事訴訟法└──┬──┘│ 有關送達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至第十│ │ 五條之規定,送達於受取人。

│ └─││ ┌─↓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 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十一、│對於當事││ 提出異議。

│人或利害├┤(二)、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於五日內變│關係人異││ 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異議人及當事│議之處理││ 人;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 於五日內送請民事庭依提存法第廿條之規│ │ 定裁定,提存所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理│ │ 。

│ └─│↓ ┌─┌────┐│合法送達後,將有關書狀及文件,裝訂成卷,依年十二、│編卷保管├┤度、案號順序編卷保管,以備提存物受取人依法領└────┘│取。

└─貳、聲請擔保提存┌─│(一)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附式一),依式逐項│ 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 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二)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 六聯(附式三)。

一、│提存人購填├┤(三)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填寫國庫保管品收入│下列文件 ││ 憑證一式七聯(附式四)及國庫保管品聲請└──┬──┘│ 書一份(附式五)。其憑裁定交付保管者,│ │ 免填國庫保管品聲請書,惟需加填提存有價│ │ 證券明細表一式三份(附式八)。

│ │(四)填寫提存人姓名、住址及貼足雙掛號郵票之│ │ 信封一個。其當場交付送達者免填。

│ └─││↓ ┌─┌─────┐│(一)、提交款物–提存人應依上開流程一、之(二、│提存人向提││ 一)、(二)、(三)、所填寫之文件向│存物保管機├┤ 提存法第七條規定代理國庫之銀行或其他│構提交提存││ 指定之保管機構提交提存物。

│物 ││(二)、流程三、索取聯單單據。

└──┬──┘└─││↓ ┌─┌─────┐│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及收清提存物後,應依│提存物保管││提存法施行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將附式三或附式三、│機構依規定├┤四聯單加蓋印章及日期,分別交法院提存所轉交會│交付收受提││計室及出納室,併將其中一聯黏附提存書交法院提│存物聯單 ││存所,另一聯交提存人收執。

└──┬──┘└─││ ┌─│ │(一)依流程一、之(一)所填寫之提存書一式二↓ │ 份。

┌─────┐│(二)蓋有提存物保管機關收受印章及日期之附式四、│提存人向提││ 三或附式四聯單。

│存所提出下├┤(三)提存原因證明文件:裁判書正本或影本,若│列文件 ││ 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 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 │(四)填寫提存人姓名、住址上開流程一、之(四│ │ )之信封。

│ └─│↓┌─────┐

五、│提存所收件││分案 │└──┬──┘│││ ┌─│ │依附式七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 │(一)、提存管轄是否符合提存法第四條之規定?│ │(二)、提存書表是否合於程式?程式不合者當場↓ │ 或以書面通知補正?

┌─────┐│(三)、提存物收據以載物品及數量與提存書之記六、│佐理員初審├┤ 載是否相符?

└──┬──┘│(四)、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五)、其他欠缺:其不應提存者以書面通知提存│ │ 人取回提存物,程式不合規定而不補正者│ │ ,亦同。

│ └─││↓ ┌─┌─────┐│(一)、經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提存。

七、│主任核定 ├┤(二)、執行事件通知執行法院;訴訟擔保事件通└──┬──┘│ 知民事庭。

│ └─││↓ ┌─┌─────┐│提存所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提存物保八、│交付或送達├┤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提存書 ││發給提存人,另一份留存。

└──┬──┘└─│││ ┌─↓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 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九、│對顧當事人││ 異議。

│或利害關係├┤(二)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於五日內變更│人異議之處││ 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異議人及當事人;│理 ││ 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於五日└──┬──┘│ 內送請民事庭依提存法第廿條之規定裁定,│ │ 提存所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理。

│ └─│↓┌─────┐┌─

十、│編卷保管 ├┤將有關書狀及文件依年度、案號順序、編卷保管。└─────┘└─參、取回提存物┌─┌─────┐│(一)、依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一、│取回之原因├┤(二)、依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三)、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 └─││ ┌─│ │(一)、填寫「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附│ │ 式九)並簽名加蓋提存時同一印章,印章│ │ 不同時,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提出印鑑│ │ 證明。

│ │(二)、原「提存書」;如提存時遺失者,應為公│ │ 告,其期間為廿日,並檢附至少登載一日│ │ 之新聞紙存卷。

│ │(三)、依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 │ 1.各審判決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 2.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3.和解或調解筆錄、調解書。

二、│聲請人提出├┤ 4.民事執行處核發之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文件 ││ 執行證明或撤回執行之筆錄。

└──┬──┘│ 5.受擔保利益人或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 │ 及其印鑑證明(法人亦同),亦得偕同│ │ 到場同意依規定製作筆錄,但應攜帶國│ │ 民身分證或職務證明文件核對。

│ │ 6.准予發還提存物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

│ │ 7.提存所之通知書–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 │ 項後段規定而請求取回者。

│ │ 8.清償提存之取回者–相當確實之證明。│ │(四)、委託代理人取回者應附具委任狀並載明有│ │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 │ 之權限及印鑑證明(提存時之印鑑相同者│ │ 免附)。

│ │(五)、填寫聲請人姓名、住址及貼足雙掛號郵票│ │ 之信封一個(如當場交付送達者免附)│ └─│↓┌─────┐

三、│送交提存所││收件分案 │└──┬──┘│││ ┌─│ │依附式十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 │(一)、請求書表是否符點程式?

│ │(二)、身分證住所與卷內住所是否相同?

│ │(三)、所用印章與卷內印章是否相同?

↓ │(四)、請求取回原因是否符合提存法第十五、十┌─────┐│ 六條之規定?

四、│佐理員初審├┤(五)、請求取回時,清償提存或擔保提存是否自└──┬──┘│ 提供之翌日起或自供擔保原因消滅後已分│ │ 別逾十年或五年?

│ │(六)、應附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七)、有無扣押?

│ │(八)、其他欠缺:聲請人提出之文件如有欠缺或│ │ 錯誤者,當場或書面通知其補正。

│ └─↓┌─────┐┌─

五、│主任核定 ├┤經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取回。

└──┬──┘└─││↓┌─────┐┌─

六、│交付或送達││取回提存物之聲請,經准予取回者,提存所應在取│取回提存物├┤回提存物請求書上加蓋公印,交付或送達聲請人以│請求書 ││代通知。

└──┬──┘└─│↓┌─────┐┌─

七、│佐理員製作││提存所應同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發還提存物├┤之規定,作成發還提存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通知三│通知聯單送││聯單(附式十一),通知會計室。

│交會計室 │└─└──┬──┘│↓┌─────┐┌─

八、│會計室核對││會計室收到提存所上開聯單,應核對帳卡,加編代│帳卡加編代├┤傳票字號,送交出納室。

│傳票字號 │└─└──┬──┘││↓ ┌─┌─────┐│出納室收到傳票後,應檢出原「國庫存款書代存單九、│出納室檢出├┤」或「保管品寄存證」,送經會計主任及機關長官│存證送核 ││或其授權代核人員蓋章後,加蓋出納員印章,發給└──┬──┘│聲請人。

│ └─│↓┌─────┐┌─

十、│聲請人向法││聲請人領取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時,應攜帶國民│院出納室領├┤身分證(必要時應提影本二份附卷)及印章(應攜│取國庫存款││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代理人代領時,亦同│代存單或保││。

│管品寄存證│└─└──┬──┘││↓ ┌─┌────┐│(一)、聲請人領取提存款物時應先在上開國庫存十一、│聲請人持││ 款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上開單證││ 持身分證明文件至代理國庫銀行或指定保│向代理國││ 管提存物之處所具領。

│庫銀行等├┤(二)、原封保管之責重物品,具領時,應當場自│保管機構││ 行驗明密封原封。

│請領提存││(三)、具領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款物 ││ 庫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 於該銀行之帳戶。

│ │(四)、利息及紅利之請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 三十四條規定為之。

│ └─││ ┌─↓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 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十二、│對於當事││ 提出異議。

│人或利害├┤(二)、提存所認為異義有理由者,應於五日內變│關係人異││ 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異議人及當事│議之處理││ 人;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 於五日內送請民事庭依提存法第廿條之規│ │ 定裁定,提存所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理│ │ 。

│ └─│↓ ┌─┌────┐│提存所於出納室將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式十二十三、│編卷歸檔├┤),退回後,應將有關書狀及文件,連同提存卷宗└────┘│,裝訂成卷,歸檔保管。

└─肆、領取提存物┌─┌─────┐│(一)、依提存通知書。

一、│領取之原因├┤(二)、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三)、債權讓與。

│ └─││ ┌─│ │(一)、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附│ │ 式十三)。

│ │(二)、已為對待給付或其他受取條件已成就之證│ │ 明文件(受領證書、不動產移轉登記謄本│ │ 、裁判書、公證書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 │ 件等)。

│ │(三)、國民身分證及影本,核對後留存影本及印↓ │ 章。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該法人或團┌─────┐│ 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二、│受取人提出├┤ 文件。請求書住址與請求人不符時,提出│下列文件 ││ 遷徙或變更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 簿-留影本或戶籍謄本或村里長證明等)│ │ 。

│ │(四)、原「提存通知書」「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 「債權讓與證明」(法院裁判書、和解、│ │ 調解筆錄【書】或附有印鑑證明之讓與證│ │ 明、公證書等)。

│ │(五)、委任代理人者,提出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訟│ │ 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特別代│ │ 理權,及受任人身分證並留影本存卷。

│ │(六)、由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戶籍謄本、│ │ 繼承人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 │ 承人之文件。

│ │(七)、填寫受取人姓名、住址及貼足雙掛號郵票│ │ 之信封一個。(如當場交付者免附)│ └─↓┌─────┐

三、│送提存所收││件分案 │└──┬──┘│││ ┌─│ │依附式十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 │(一)、請求書表是否合於程式?

│ │(二)、應附送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三)、有無扣押?

↓ │(四)、有無逾法定期間?

┌─────┐│ (1)、受取權人領取未逾十年(民法三三○條四、│佐理員初審├┤ )。

└──┬──┘│ (2)、執行命令債權人領取者,各依原權利(│ │ 債務)人領取或取回提存物之期間計算│ │ 之。

│ │(五)、其他欠缺:應當場告知或通知補正,並應│ │ 特別遵照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保管款加│ │ 強監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切實審核│ │ ,杜絕冒領。

│ └─│↓┌─────┐┌─

五、│主任核定 ├┤經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領取└──┬──┘└─│↓┌─────┐┌─

六、│交付或送達││領取提存物之聲請,經准予領取者,提存所應在領│領取提存物├┤取提存物請求書上加蓋公印,交付或送達聲請人以│請求書 ││代通知。

└──┬──┘└─│↓┌─────┐┌─

七、│佐理員制作││提存所應同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發還提存物├┤之規定,作成發還提存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通知三│通知聯單送││聯單(附式十一),通知會計室。

│交會計室 ││└──┬──┘└─│↓┌─────┐┌─

八、│會計室核對├┤會計室收到提存所上開聯單,應核對帳卡,加編代│帳卡加編代││傳票字號,送交出納室。

│傳票字號 │└─└──┬──┘│↓┌─────┐┌─

九、│出納室檢出├┤出納室收到傳票後,應檢出原「國庫存款書代存單│存證送核 ││」或「保管品寄存證」,送經會計主任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核人員蓋章後,加蓋出納員印章,發給│ │聲請人。

│ └─↓┌─────┐┌─

十、│受取人向法││聲請人領取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時,應攜帶國民│院出納室領├┤身分證(必要時應提影本二份附卷)及印章(應攜│取國庫存款││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代理人代領時,亦同│代存單或保││。

│管品寄存證│└─└──┬──┘│↓┌────┐┌─

十一、│受取人持││(一)、聲請人領取提存款物時應先在上開國庫存│上開單證││ 款代存單保管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持身│向代理國││ 分證明文件向代理國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庫銀行等││ 存物之處所具領。

│保管機構├┤(二)、原封保管之責重物品,具領時,應當場自│請領提存││ 行驗明密封原封。

│款物 ││(三)、具領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 庫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 │ 於該銀行之帳戶。

│ │(四)、利息及紅利之請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 │ 三十四條規定為之。

│ └─││ ┌─│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 │ 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 提出異議。

十二、│對於當事││(二)、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於五日內變│人或利害├┤ 更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異議人及當事│關係人異││ 人;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議之處理││ 於五日內送請民事庭依提存存法第廿條之└─┬──┘│ 規定裁定,提存所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 │ 理。

│ └─│↓ ┌─┌────┐│提存所於出納室將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式十二十三、│編卷保管├┤)退回後,應將有關書狀及文件,連同提存卷宗,└────┘│裝訂成卷歸檔保管。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院台廳一字第 023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2 月 22 日發布,要旨:為因應各地法院辦理提存作業需要,配合提存法規定,訂定地方法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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