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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1. 1.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 2.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3. 3.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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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反訴、上訴、再審及選任代理人八項須特別委任。

Q · 律師沒問我就跟對方和解了,這份和解算不算數?

依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和解屬於特別委任事項。律師若未受特別委任而代為和解,該和解行為在程序上有效力瑕疵;若委任書已勾選授權,和解程序上有效,當事人只能依委任關係追究律師責任。判斷起點永遠是翻開委任書看「和解」那一格有沒有打勾。

白話解讀

律師跟你說「交給我就好」,你點點頭,以為從此萬事不用操心。三個月後你發現:律師把你的案子和解了,金額只有你預期的三分之一。你氣得想翻桌,但翻開委任書一看,上面「特別委任」欄位的「和解」那格,打了勾。是你自己簽的。第 70 條把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切成兩層。第一層是「一般代理權」:你的律師可以替你做所有訴訟行為,包括寫書狀、出庭、提證據、做陳述。第二層是「特別委任」才能做的事,條文列了八項:捨棄請求、認諾對方請求、撤回訴訟、和解、提反訴、上訴、聲請再審、選任複代理人。另外,強制執行的行為和領取爭議標的物也需要特別委任。這八項有什麼共通點?它們都是「一做就不太回得去」的決定。法律不放心讓律師一個人決定這些事,所以要求你親自授權。如果委任書上沒有特別委任這些項目,你的律師做了也不算數。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為訴訟代理權限的分層規範: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一般代理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等八項處分性行為,以及強制執行與領取所爭物,須受當事人特別委任始得為之,代理權之限制並應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律師做了我不同意的和解怎麼辦?

先確認委任書上「和解」有沒有打勾。若沒勾選特別委任,律師無權代你和解,和解效力可爭執(仍視個案法院認定);若有勾選,和解程序上有效,你要追究的是律師違反指示的民事責任。預防做法是授權和解的同時,書面約定「和解前須經我確認」。

Q2「捨棄」跟「撤回」有什麼不同?為什麼都需要特別委任?

捨棄是放棄請求權,法院依捨棄判你敗訴,且同一事件不能再訴;撤回是收回訴訟,視同未起訴但日後可再告。一個是永遠關門,一個是暫時退場,兩者都重大且難回頭,所以都需特別委任。

Q3委任書上的特別委任可以事後修改嗎?

可以。你可隨時補充或限縮特別委任範圍,但修改後須書面載明並送達他造(第 70 條第 3 項)。實務上常是重新出具委任書或補充授權書。情勢變化(例如改為願意和解)時,趕快補簽相應授權,避免錯過時機。

Q4律師沒問就和解有效嗎?

要看委任書「和解」有沒有勾特別委任。沒勾,和解有效力瑕疵可爭執;有勾,程序上有效,只能追究律師責任。

Q5民事訴訟法 70 條是什麼?

規範訴訟代理人權限分層:一般代理權做日常攻防,八項處分性行為須當事人特別委任。

Q6哪些事項需要特別委任?

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加上強制執行行為與領取所爭物。

Q7一般代理權和特別委任差在哪?

一般代理權當然取得、涵蓋日常程序行為;特別委任限八項不可逆的處分行為,須當事人個別授權。

Q8委任書的特別委任要怎麼勾?

對八項事項逐格確認,不確定的先不勾保留彈性,並可書面約定做特別委任行為前先通知本人。

Q9律師未經授權做了特別委任行為怎麼處理?

該行為效力有瑕疵可向法院爭執;若委任書有授權而律師擅自為之,則向律師追究違反指示的民事責任。

Q10特別委任可以事後補簽或修改嗎?

可以,補充或限縮後須書面載明並送達他造,實務上重新出具委任書或補充授權書。

Q11如何限制律師的代理權?

依第 70 條第 3 項,限制須於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口頭限制不能對抗第三人。

Q12捨棄 vs 撤回差在哪?

捨棄是放棄請求且不得再訴(永久關門),撤回是收回訴訟視同未起訴但可再告(暫時退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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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代理權寫書狀、出庭、舉證、陳述等日常訴訟行為屬程序攻防,可調整
和解與對方達成和解結束爭議成立後難翻盤
認諾承認對方請求,法院依認諾判決幾無翻盤空間
捨棄放棄自己的請求,依捨棄判決敗訴永久關門,不得再訴
撤回收回訴訟,視同未起訴可再行起訴
上訴/再審對不利判決聲明不服受 20 日等程序期限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55 条(訴訟代理人の権限・特別委任事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90조(소송대리권의 범위)
🇨🇳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62 条(委托代理及特别授权事项)
🇩🇪 德國ZPO § 81、§ 83(Umfang und Beschränkung der Prozessvollmacht)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411-417(mandat de représentation en justice / mandat ad litem)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the Law Governing Lawyers § 22(client authority over settlement and dispositive dec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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