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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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I 包含收受送達權限。(若指定,僅能認為宣示訴訟代理人之收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不生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I的上訴:非僅指向法院表示上訴之意思表示而已,而是包括上訴程序合法範圍內之一切必要行為,例如提出上訴狀、繳納裁判費,均應包含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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