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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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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 2.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3. 3.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反訴、上訴、再審及選任代理人八項須特別委任。

Q · 律師沒問我就跟對方和解了,這份和解算不算數?

要看委任書有沒有勾「和解」這項特別委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和解屬於特別委任事項。律師若未受特別委任而代為和解,該和解行為在程序上有效力瑕疵;若委任書已勾選授權,和解程序上有效,當事人只能依委任關係追究律師責任。判斷起點永遠是翻開委任書看「和解」那一格有沒有打勾。

深度解讀

律師跟你說「交給我就好」,你點點頭,以為從此萬事不用操心。三個月後你發現:律師把你的案子和解了,金額只有你預期的三分之一。你氣得想翻桌,但翻開委任書一看,上面「特別委任」欄位的「和解」那格,打了勾。是你自己簽的。第 70 條把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切成兩層。第一層是「一般代理權」:你的律師可以替你做所有訴訟行為,包括寫書狀、出庭、提證據、做陳述。第二層是「特別委任」才能做的事,條文列了八項:捨棄請求、認諾對方請求、撤回訴訟、和解、提反訴、上訴、聲請再審、選任複代理人。另外,強制執行的行為和領取爭議標的物也需要特別委任。這八項有什麼共通點?它們都是「一做就不太回得去」的決定。法律不放心讓律師一個人決定這些事,所以要求你親自授權。如果委任書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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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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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規定:「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