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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臺民三字第 0930031327 號
要旨
修正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部分條文及附式
全文內容
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修正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院臺廳民三字第 0930031327 號函發布修訂壹、清償提存┌─│(一)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附式一),依式逐項│ 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 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二)填寫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附式二)。受取┌─────┐│ 人二人以上時,每增一人加添一份。
一、│提存人備填││(三)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下列文件 ├┤ 六聯(附式三)。
└──┬──┘│(四)提存物為有價證券或貴重物品者,填寫國庫│ │ 保管品收入憑證一式七聯(附式四)及國庫│ │ 保管品聲請書一份(附式五)。
│ │(五)填寫提存費繳款書一式六聯(附式六)。提│ │ 存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者,免│ │ 填。
│ └─↓ ┌─┌─────┐│(一)提交款物–提存人應依一、之(一)、(三二、│提存人向提││ )、(四)、所填寫之文件向提存法第七條│存物保管機├┤ 規定代國庫之銀行或其他指定之保管機構提│構提交提存││ 交提存物。
│物 ││(二)依流程三、索取聯單單據。
└──┬──┘└─↓┌─────┐┌─
三、│提存物保管││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及收清提存物後,應依│機構交付收├┤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將附式三或附│受提存物聯││式四聯單加蓋印章及日期,分別交法院提存所轉交│單 ││會計室及出納室,并將其中一聯黏附提存書交法院└──┬──┘│提存所,另一聯交提存人收執。
│ └─↓ ┌─┌─────┐│(一)清償提存費,依提存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四、│提存人向代││ 規定,每件徵收新台幣六十元,其提存金額│理國庫銀行├┤ 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者免徵。
│繳交提存費││(二)索取提存費繳款聯單收據。
└──┬──┘└─│↓┌─────┐┌─
五、│代理國庫銀││代理國庫銀行收到提存費繳款書及收清提存費後,│行依規定交││應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將附式六繳│付收受提存├┤款書聯單加蓋印章及日期,分別交予法院、提存人│費繳款書聯││及該條規定之機關。
│單 │└─└──┬──┘│ ┌─│ │(一)提存書一式二份。
↓ │(二)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受取人二人以上,每┌─────┐│ 每增一人加添一份。
六、│提存人向提││(三)蓋有提存物保管機關收受印章及日期之附式│存所提出下├┤ 三或附式四聯單。
│列文件 ││(四)蓋有代理國庫銀行收款印章及日期之附式六└──┬──┘│ 聯單。
↓ └─┌─────┐
七、│提存所收件││分案 │└──┬──┘││ ┌─│ │依附式七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 │(一)提存管轄是否符合提存法第四條之規定?
│ │(二)提存書表是否合於程式?程式不合者,當場↓ │ 或以書面通知補正。
┌─────┐│(三)提存物收據所載物品及數量,與提存書之記八、│佐理員初審├┤ 載是否相符?
└──┬──┘│(四)證明文件是否齊全。(原因證明文件免附,│ │ 其係代理聲請者,應審查代理聲請書否經合│ │ 法委任)│ │(五)其他欠缺:其不應提存者以書面通知提存人│ │ 取回提存物,程式不合規定而不補正者,亦│ │ 同。
│ └─↓┌─────┐┌─
九、│主任核定 ├┤經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提存└──┬──┘└─│ ┌─↓ │提存所認為應予提存者:
┌─────┐│(一)應將提存書載明提存物保管機構名稱、地址十、│交付送達提││ 、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發給提存│存書及送達├┤ 人,另一份留存。
│提存通知書││(二)應將准予提存之提存通知書依民事訴訟法有└──┬──┘│ 關送達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 │ 之規定,送達於受取人。
│ └─│ ┌─↓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 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十一、│對於當事││ 異議。
│人或利害├┤(二)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於五日內變更│關係人異││ 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異議人及當事人;│議之處理││ 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於五日└─┬──┘│ 內送請民事庭依提存法第廿條之規定裁定,│ │ 提存所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理。
│ └─│↓ ┌─┌────┐│合法送達後,將有關書狀及文件,裝訂成卷,依年十二、│編卷保管├┤度、案號順序編卷保管,以備提存物受取人依法領└────┘│取。
└─貳、聲請擔保提存┌─│一、提存人備填下列文件│(一)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附式一),依式逐項│ 填明,由提存人簽名及蓋章。提存人姓名、│ 住址應與身分證明文件所載相同。
┌─────┐│(二)提存物為現金者,填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式一、│提存人備填├┤ 六聯(附式三)。
│下列文件 ││(三)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填寫國庫保管品收入└──┬──┘│ 憑證一式七聯(附式四)及國庫保管品聲請│ │ 書一份(附式五)。其憑裁定交付保管者,│ │ 免填國庫保管品聲請書,惟需加填提存有價│ │ 證券明細表一式三份(附式八)。
│ └─↓ ┌─┌─────┐│(一)提交款物–提存人應依上開流程一、之(一二、│提存人向提││ )、(二)、(三)、所填寫之文件向提存│存物保管機├┤ 法第七條規定代理國庫之銀行或其他指定之│構提交提存││ 保管機構提交提存物。
│物 ││(二)流程三、索取聯單單據。
└──┬──┘└─↓ ┌─┌─────┐│提存物保管機構收到提存書及收清提存物後,應依│提存物保管││提存法施行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將附式三或附式三、│機構依規定├┤四聯單加蓋印章及日期,分別交法院提存所轉交會│交付收受提││計室及出納室,併將其中一聯黏附提存書交法院提│存物聯單 ││存所,另一聯交提存人收執。
└──┬──┘└─││ ┌─│ │四、提存人向提存所提出下列文件↓ │(一)依流程一、之(一)所填寫之提存書一式二┌─────┐│ 份。
四、│提存人向提││(二)蓋有提存物保管機關收受印章及日期之附式│存所提出下├┤ 三或附式四聯單。
│列文件 ││(三)提存原因證明文件:裁判書正本或影本,若└──┬──┘│ 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 │ 章證明與原本無異。
│ └─↓┌─────┐
五、│提存所收件││分案 │└──┬──┘│ ┌─│ │依附式七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 │(一)提存管轄是否符合提存法第四條之規定?
│ │(二)提存書表是否合於程式?程式不合者當場或↓ │ 以書面通知補正?
┌─────┐│(三)提存物收據以載物品及數量與提存書之記載六、│佐理員初審├┤ 是否相符?
└──┬──┘│(四)應提出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五)其他欠缺:其不應提存者以書面通知提存人│ │ 取回提存物,程式不合規定而不補正者,亦│ │ 同。
│ └─↓ ┌─┌─────┐│(一)經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提存。
七、│主任核定 ├┤(二)執行事件通知執行法院;訴訟擔保事件通知└──┬──┘│ 民事庭。
│ └─↓ ┌─┌─────┐│提存所認為應予提存者,應於提存書載明提存物保八、│交付或送達├┤管機構名稱、地址、收受日期及收受證明加蓋公印│提存書 ││發給提存人,另一份留存。
└──┬──┘└─│ ┌─↓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 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九、│對顧當事人││ 異議。
│或利害關係├┤(二)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於五日內變更│人異議之處││ 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異議人及當事人;│理 ││ 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於五日└──┬──┘│ 內送請民事庭依提存法第廿條之規定裁定,│ │ 提存所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理。
│ └─↓┌─────┐┌─
十、│編卷保管 ├┤將有關書狀及文件依年度、案號順序、編卷保管。└─────┘└─參、取回提存物┌─┌─────┐│(一)依提存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一、│取回之原因├┤(二)依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
└──┬──┘│(三)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
│ └─│ ┌─│ │(一)填寫「取回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附式│ │ 九)並簽名加蓋提存時同一印章,印章不同│ │ 時,如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提出印鑑證明。│ │(二)原「提存書」;如提存時遺失者,應為公告│ │ ,其期間為廿日,並檢附至少登載一日之新│ │ 聞紙存卷。
│ │(三)依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件:
│ │ 1.各審判決書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 2.支付命令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3.和解或調解筆錄、調解書。
二、│聲請人提出├┤ 4.民事執行處核發之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文件 ││ 行證明或撤回執行之筆錄。
└──┬──┘│ 5.受取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其印鑑證明(法│ │ 人亦同),亦得偕同到場同意依規定製作│ │ 筆錄,但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職務證明文│ │ 件核對。
│ │ 6.准予發還提存物裁定正本及確定證明書。│ │ 7.提存所之通知書-依提存法第十條第二項│ │ 後段規定而請求取回者。
│ │ 8.清償提存之取回者-相當確實之證明。
│ │(四)委託代理人取回者應附具委任狀並載明有民│ │ 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權│ │ 限及印鑑證明(提存時之印鑑相同者免附)│ │ 。
│ │(五)填寫聲請人姓名、住址及貼足雙掛號郵票之│ │ 信封一個(如當場交付送達者免附)│ └─↓┌─────┐
三、│送交提存所││收件分案 │└──┬──┘│ ┌─│ │依附式十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 │(一)請求書表是否符點程式?
│ │(二)身分證住所與卷內住所是否相同?
│ │(三)所用印章與卷內印章是否相同?
↓ │(四)請求取回原因是否符合提存法第十五、十六┌─────┐│ 條之規定?
四、│佐理員初審├┤(五)請求取回時,清償提存或擔保提存是否自提└──┬──┘│ 供之翌日起或自供擔保原因消滅後已分別逾│ │ 十年或五年?
│ │(六)應附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七)有無扣押?
│ │(八)其他欠缺:聲請人提出之文件如有欠缺或錯│ │ 誤者,當場或書面通知其補正。
│ └─↓┌─────┐┌─
五、│主任核定 ├┤經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取回。
└──┬──┘└─↓┌─────┐┌─
六、│交付或送達││取回提存物之聲請,經准予取回者,提存所應在取│取回提存物├┤回提存物請求書上加蓋公印,交付或送達聲請人以│請求書 ││代通知。
└──┬──┘└─↓┌─────┐┌─
七、│佐理員製作││提存所應同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發還提存物├┤之規定,作成發還提存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通知三│通知聯單送││聯單(附式十一),通知會計室。
│交會計室 │└─└──┬──┘↓┌─────┐┌─
八、│會計室核對││會計室收到提存所上開聯單,應核對帳卡,加編代│帳卡加編代├┤傳票字號,送交出納室。
│傳票字號 │└─└──┬──┘↓ ┌─┌─────┐│出納室收到傳票後,應檢出原「國庫存款書代存單九、│出納室檢出├┤」或「保管品寄存證」,送經會計主任及機關長官│存證送核 ││或其授權代核人員蓋章後,加蓋出納員印章,發給└──┬──┘│聲請人。
│ └─↓┌─────┐┌─
十、│聲請人向法││聲請人領取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時,應攜帶國民│院出納室領├┤身分證(必要時應提影本二份附卷)及印章(應攜│取國庫存款││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代理人代領時,亦同│代存單或保││。
│管品寄存證│└─└──┬──┘↓ ┌─┌────┐│(一)聲請人領取提存款物時應先在上開國庫存款十一、│聲請人持││ 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持身│上開單證││ 分證明文件至代理國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向代理國││ 物之處所具領。
│庫銀行等├┤(二)原封保管之責重物品,具領時,應當場自行│保管機構││ 驗明密封原封。
│請領提存││(三)具領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款物 ││ 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於該└─┬──┘│ 銀行之帳戶。
│ │(四)利息及紅利之請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 │ 十四條規定為之。
│ └─│ ┌─↓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 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十二、│對於當事││ 異議。
│人或利害├┤(二)提存所認為異義有理由者,應於五日內變更│關係人異││ 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異議人及當事人;│議之處理││ 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於五日└─┬──┘│ 內送請民事庭依提存法第廿條之規定裁定,│ │ 提存所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理。
│ └─↓ ┌─┌────┐│提存所於出納室將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式十二十三、│編卷歸檔├┤),退回後,應將有關書狀及文件,連同提存卷宗└────┘│,裝訂成卷,歸檔保管。
└─肆、領取提存物┌─┌─────┐│(一)依提存通知書。
一、│領取之原因├┤(二)依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三)債權讓與。
│ └─│ ┌─│ │(一)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求書」一式二份(附式│ │ 十三)。
│ │(二)已為對待給付或其他受取條件已成就之證明│ │ 文件(受領證書、不動產移轉登記謄本、裁│ │ 判書、公證書或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件等)│ │ 。
│ │(三)國民身分證及影本,核對後留存影本及印章↓ │ 。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該法人或團體證┌─────┐│ 明文件及其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文件。二、│受取人提出├┤ 請求書住址與請求人不符時,提出遷徙或變│下列文件 ││ 更之證明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留影本└──┬──┘│ 或戶籍謄本或村里長證明等)。
│ │(四)原「提存通知書」「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 債權讓與證明」(法院裁判書、和解、調解│ │ 筆錄【書】或附有印鑑證明之讓與證明、公│ │ 證書等)。
│ │(五)委任代理人者,提出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訟│ │ 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特別代理│ │ 權,及受任人身分證並留影本存卷。
│ │(六)由繼承人請求領取者,應提出戶籍謄本、繼│ │ 承人系統表或其他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承人│ │ 之文件。
│ └─↓┌─────┐
三、│送提存所收││件分案 │└──┬──┘│ ┌─│ │依附式十審查處理單審查下列事項:
│ │(一)請求書表是否合於程式?
│ │(二)應附送之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 │(三)有無扣押?
↓ │(四)有無逾法定期間?
┌─────┐│ (1)受取權人領取未逾十年(民法三三○條)四、│佐理員初審├┤ 。
└──┬──┘│ (2)執行命令債權人領取者,各依原權利(債│ │ 務)人領取或取回提存物之期間計算之。│ │(五)其他欠缺:應當場告知或通知補正,並應特│ │ 別遵照司法院訂頒「各級法院保管款加強監│ │ 督防止冒領應行注意事項」切實審核,杜絕│ │ 冒領。
│ └─↓┌─────┐┌─
五、│主任核定 ├┤經複審後,符合規定者,准予領取└──┬──┘└─↓┌─────┐┌─
六、│交付或送達││領取提存物之聲請,經准予領取者,提存所應在領│領取提存物├┤取提存物請求書上加蓋公印,交付或送達聲請人以│請求書 ││代通知。
└──┬──┘└─↓┌─────┐┌─
七、│佐理員制作││提存所應同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發還提存物├┤之規定,作成發還提存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通知三│通知聯單送││聯單(附式十一),通知會計室。
│交會計室 ││└──┬──┘└─↓┌─────┐┌─
八、│會計室核對├┤會計室收到提存所上開聯單,應核對帳卡,加編代│帳卡加編代││傳票字號,送交出納室。
│傳票字號 │└─└──┬──┘↓┌─────┐┌─
九、│出納室檢出├┤出納室收到傳票後,應檢出原「國庫存款書代存單│存證送核 ││」或「保管品寄存證」,送經會計主任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核人員蓋章後,加蓋出納員印章,發給│ │聲請人。
│ └─↓┌─────┐┌─
十、│受取人向法││聲請人領取代存單或保管品寄存證時,應攜帶國民│院出納室領├┤身分證(必要時應提影本二份附卷)及印章(應攜│取國庫存款││帶提存時所用之同一印章),代理人代領時,亦同│代存單或保││。
│管品寄存證│└─└──┬──┘↓┌────┐┌─
十一、│受取人持││(一)聲請人領取提存款物時應先在上開國庫存款│上開單證││ 代存單保管寄存證上簽名蓋章,並持身分證│向代理國││ 明文件向代理國庫銀行或指定保管提存物之│庫銀行等││ 處所具領。
│保管機構├┤(二)原封保管之責重物品,具領時,應當場自行│請領提存││ 驗明密封原封。
│款物 ││(三)具領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請求代庫└─┬──┘│ 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轉存於其設於該│ │ 銀行之帳戶。
│ │(四)利息及紅利之請求,依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三│ │ 十四條規定為之。
│ └─│ ┌─│ │(一)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得↓ │ 於處分通知書送達當事人翌日起十日內提出┌────┐│ 異議。
十二、│對於當事││(二)提存所認為異議有理由者,應於五日內變更│人或利害├┤ 原處分,並將通知書送達異議人及當事人;│關係人異││ 認為異議無理由者,應提出意見書,於五日│議之處理││ 內送請民事庭依提存存法第廿條之規定裁定└─┬──┘│ ,提存所並依該確定裁定意旨處理。
│ └─↓ ┌─┌────┐│提存所於出納室將發還提存金領款收據(附式十二十三、│編卷保管├┤)退回後,應將有關書狀及文件,連同提存卷宗,└────┘│裝訂成卷歸檔保管。
└─附 表:
┌───────────────────────────────────┐│地方法院辦理提存作業流程表修正條文對照表 │├────────────┬────────────┬─────────┤│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說 明│├────────────┼────────────┼─────────┤│壹、清償提存 │壹、清償提存 │一、依本院九十二年││一、提存人備填下列文件 │一、提存人備填下列文件 │ 八月十一日院臺││(一)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一)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 廳民三字第二○││ (附式一),依式逐│ (附式一),依式逐│ 六一一號函釋自││ 項填明,由提存人簽│ 項填明,由提存人簽│ 九十二年九月一││ 名及蓋章。提存人姓│ 名及蓋章。提存人姓│ 日起非訟事件之││ 名、住址應與身分證│ 名、住址應與身分證│ 郵電送達費及法││ 明文件所載相同。 │ 明文件所載相同。 │ 官、書記官、執││(二)填寫提存通知書一式│(二)填寫提存通知書一式│ 達員、通譯於法││ 二份(附式二)。受│ 二份(附式二)。受│ 院外為訴訟行為││ 取人二人以上時,每│ 取人二人以上時,每│ 之食、宿、舟、││ 增一人加添一份。 │ 增一人加添一份。 │ 車費不另徵收,││(三)提存物為現金者,填│(三)提存物為現金者,填│ 提存事件本質上││ 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 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 屬非訟事件,有││ 式六聯(附式三)。│ 式六聯(附式三)。│ 關提存事件之郵││(四)提存物為有價證券或│(四)提存物為有價證券或│ 電送達費應比照││ 貴重物品者,填寫國│ 貴重物品者,填寫國│ 辦理;本院再於││ 庫保管品收入憑證一│ 庫保管品收入憑證一│ 九十二年九月四││ 式七聯(附式四)及│ 式七聯(附式四)及│ 日以院臺廳民三││ 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 國庫保管品聲請書一│ 字第二二七二七││ 份(附式五)。 │ 份(附式五)。 │ 號函釋示自九十││(五)填寫提存費繳款書一│(五)填寫提存費繳款書一│ 二年九月一日起││ 式六聯(附式六)。│ 式六聯(附式六)。│ ,提存事件之郵││ 提存金額或價額未滿│ 提存金額或價額未滿│ 電送達費不另徵││ 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者│ 新台幣一千五百元者│ 收,故於九十二││ ,免填。 │ ,免填。 │ 年十一月二十八││ │(六)填寫提存人及提存物│ 日修正刪除提存││ │ 受取人姓名、住址及│ 法施行細則第二││ │ 貼足雙掛號郵票之信│ 十條第六款之規││ │ 封各一個。其提存書│ 定。爰配合提存││ │ 係當場交付送達者,│ 法施行細則之修││ │ 提存人部分免予填附│ 正將現行壹、一││ │ 。 │ 、(六)及六、││六、提存人向提存所提出下│六、提存人向提存所提出下│ (五)之規定刪││ 列文件 │ 列文件 │ 除。 ││(一)提存書一式二份。 │(一)提存書一式二份。 │ ││(二)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二)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 ││ ,受取人二人以上,│ ,受取人二人以上,│ ││ 每增一人加添一份。│ 每增一人加添一份。│ ││(三)蓋有提存物保管機關│(三)蓋有提存物保管機關│ ││ 收受印章及日期之附│ 收受印章及日期之附│ ││ 式三或附式四聯單。│ 式三或附式四聯單。│ ││(四)蓋有代理國庫銀行收│(四)蓋有代理國庫銀行收│ ││ 款印章及日期之附式│ 款印章及日期之附式│ ││ 六聯單。 │ 六聯單。 │ ││ │(五)上開流程一、之(六│ ││ │ )所示之信封。 │ │├────────────┼────────────┼─────────┤│貳、聲請擔保提存, │貳、聲請擔保提存, │配合提存法施行細則││一、提存人備填下列文件 │一、提存人備填下列文件 │第二十條第六款之修││(一)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一)填寫提存書一式二份│正將現行貳、一、(││ (附式一),依式逐│ (附式一),依式逐│四)及四、(四)之││ 項填明,由提存人簽│ 項填明,由提存人簽│規定刪除。 ││ 名及蓋章。提存人姓│ 名及蓋章。提存人姓│ ││ 名、住址應與身分證│ 名、住址應與身分證│ ││ 明文件所載相同。 │ 明文件所載相同。 │ ││(二)提存物為現金者,填│(二)提存物為現金者,填│ ││ 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 寫國庫存款收款書一│ ││ 式六聯(附式三)。│ 式六聯(附式三)。│ ││(三)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三)提存物為有價證券者│ ││ ,填寫國庫保管品收│ ,填寫國庫保管品收│ ││ 入憑證一式七聯(附│ 入憑證一式七聯(附│ ││ 式四)及國庫保管品│ 式四)及國庫保管品│ ││ 聲請書一份(附式五│ 聲請書一份(附式五│ ││ )。其憑裁定交付保│ )。其憑裁定交付保│ ││ 管者,免填國庫保管│ 管者,免填國庫保管│ ││ 品聲請書,惟需加填│ 品聲請書,惟需加填│ ││ 提存有價證券明細表│ 提存有價證券明細表│ ││ 一式三份(附式八)│ 一式三份(附式八)│ ││ 。 │ 。 │ ││ │(四)填寫提存人姓名、住│ ││ │ 址及貼足雙掛號郵票│ ││ │ 之信封一個。其當場│ ││ │ 交付送達者免填。 │ ││四、提存人向提存所提出下│四、提存人向提存所提出下│ ││ 列文件 │ 列文件 │ ││(一)依流程一、之(一)│(一)依流程一、之(一)│ ││ 所填寫之提存書一式│ 所填寫之提存書一式│ ││ 二份。 │ 二份。 │ ││(二)蓋有提存物保管機關│(二)蓋有提存物保管機關│ ││ 收受印章及日期之附│ 收受印章及日期之附│ ││ 式三或附式四聯單。│ 式三或附式四聯單。│ ││(三)提存原因證明文件:│(三)提存原因證明文件:│ ││ 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 若以抄本或節本代替│ 若以抄本或節本代替│ ││ 者,應由提存人簽名│ 者,應由提存人簽名│ ││ 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 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 ││ 異。 │ 異。 │ ││ │(四)填寫提存人姓名、住│ ││ │ 址上開流程一、之(│ ││ │ 四)之信封。 │ │├────────────┼────────────┼─────────┤│參、取回提存物 │參、取回提存物 │一、新修正民事訴訟││二、聲請人提出文件 │二、聲請人提出文件 │ 法第一百零四條││(三)依取回原因之證明文│(三)依取回原因之證明文│ 第一項第二款將││ 件: │ 件: │ 原條文第三項關││ 1、各審判決書正本│ 1、各審判決書正本│ 於供擔保人證明││ 及確定證明書。│ 及確定證明書。│ 受擔保利益人同││ 2、支付命令正本及│ 2、支付命令正本及│ 意返還提存物或││ 確定證明書。 │ 確定證明書。 │ 保證書者,法院││ 3、和解或調解筆錄│ 3、和解或調解筆錄│ 毋庸裁定之規定││ 、調解書。 │ 、調解書。 │ ,修正為應由法││ 4、民事執行處核發│ 4、民事執行處核發│ 院為准否返還之││ 之執行程序實施│ 之執行程序實施│ 裁定。是以供擔││ 前撤回執行證明│ 前撤回執行證明│ 保人證明受擔保││ 或撤回執行之筆│ 或撤回執行之筆│ 利益人同意返還││ 錄。 │ 錄。 │ 提存物或保證書││ 5、受取權人出具之│ 5、受擔保利益人或│ 者,應由法院裁││ 同意書及其印鑑│ 受取權人出具之│ 定,故於九十二││ 證明(法人亦同│ 同意書及其印鑑│ 年十一月二十八││ ),亦得偕同到│ 證明(法人亦同│ 日修正刪除提存││ 場同意依規定製│ ),亦得偕同到│ 法施行細則第二││ 作筆錄,但應攜│ 場同意依規定製│ 十七條第一項第││ 帶國民身分證或│ 作筆錄,但應攜│ 四款規定之「或││ 職務證明文件核│ 帶國民身分證或│ 受擔保利益人同││ 對。 │ 職務證明文件核│ 意之證明文件」││ 6、准予發還提存物│ 對。 │ 用語,爰配合提││ 裁定正本及確定│ 6、准予發還提存物│ 存法施行細則之││ 證明書。 │ 裁定正本及確定│ 修正將現行參、││ 7、提存所之通知書│ 證明書。 │ 二、(三)5、││ -依提存法第十│ 7、提存所之通知書│ 規定之「受擔保││ 條第二項後段規│ -依提存法第十│ 利益人」用語刪││ 定而請求取回者│ 條第二項後段規│ 除。 ││ 。 │ 定而請求取回者│ ││ 8、清償提存之取回│ 。 │ ││ 者-相當確實之│ 8、清償提存之取回│ ││ 證明。 │ 者-相當確實之│ ││ │ 證明。 │ │├────────────┼────────────┼─────────┤│肆、領取提存物 │肆、領取提存物 │配合提存法施行細則││二、受取人提出下列文件 │二、受取人提出下列文件 │第二十條第六款之修││(一)填寫「領取提存物請│(一)填寫「領取提存物請│正將現行肆、二、(││ 求書」一式二份(附│ 求書」一式二份(附│七)之規定刪除。 ││ 式十三)。 │ 式十三)。 │ ││(二)已為對待給付或其他│(二)已為對待給付或其他│ ││ 受取條件已成就之證│ 受取條件已成就之證│ ││ 明文件(受領證書、│ 明文件(受領證書、│ ││ 不動產移轉登記謄本│ 不動產移轉登記謄本│ ││ 、裁判書、公證書或│ 、裁判書、公證書或│ ││ 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 已提出相當擔保之文│ ││ 件等)。 │ 件等)。 │ ││(三)國民身分證及影本,│(三)國民身分證及影本,│ ││ 核對後留存影本及印│ 核對後留存影本及印│ ││ 章。如為法人或其他│ 章。如為法人或其他│ ││ 團體者,該法人或團│ 團體者,該法人或團│ ││ 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 體證明文件及其代表│ ││ 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 人或管理人身分證明│ ││ 文件。請求書住址與│ 文件。請求書住址與│ ││ 請求人不符時,提出│ 請求人不符時,提出│ ││ 遷徙或變更之證明文│ 遷徙或變更之證明文│ ││ 件(身分證、戶口名│ 件(身分證、戶口名│ ││ 簿-留影本或戶籍謄│ 簿-留影本或戶籍謄│ ││ 本或村里長證明等)│ 本或村里長證明等)│ ││ 。 │ 。 │ ││(四)原「提存通知書」「│(四)原「提存通知書」「│ ││ 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執行法院執行命令」│ ││ 「債權讓與證明」(│ 「債權讓與證明」(│ ││ 法院裁判書、和解、│ 法院裁判書、和解、│ ││ 調解筆錄【書】或附│ 調解筆錄【書】或附│ ││ 有印鑑證明之讓與證│ 有印鑑證明之讓與證│ ││ 明、公證書等)。 │ 明、公證書等)。 │ ││(五)委任代理人者,提出│(五)委任代理人者,提出│ ││ 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 委任狀記明有民事訴│ ││ 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 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 ││ 但書及第二項之特別│ 但書及第二項之特別│ ││ 代理權,及受任人身│ 代理權,及受任人身│ ││ 分證並留影本存卷。│ 分證並留影本存卷。│ ││(六)由繼承人請求領取者│(六)由繼承人請求領取者│ ││ ,應提出戶籍謄本、│ ,應提出戶籍謄本、│ ││ 繼承人系統表或其他│ 繼承人系統表或其他│ ││ 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 足以證明其為合法繼│ ││ 承人之文件。 │ 承人之文件。 │ ││ │(七)填寫受取人姓名、住│ ││ │ 址及貼足雙掛號郵票│ ││ │ 之信封一個。(如當│ ││ │ 場交付者免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