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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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規定訴之撤回: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起訴,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須經其同意,被告十日未異議視為同意。
Q · 告了人之後反悔想撤訴,可以嗎?
可以,但被告已言詞辯論過就要他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可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若被告已就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撤回須得被告同意。撤回原則以書狀為之,於期日也可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提出。被告若在期日到場未表示意見,自該期日起;未到場或以書狀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撤回。
深度解讀
告了人之後反悔,想撤回,聽起來應該是你自己的事。但民事訴訟法不這麼看。一旦被告已經在法庭上就實體問題進行過言詞辯論,你就不能單方面說「我不告了」,必須拿到被告的同意。為什麼?因為被告可能已經花了律師費、準備了反擊策略、甚至打算利用這場訴訟取得有利的判決。你不能在戰場上先開了第一槍,等對方全副武裝上場後,又說「算了我不玩了」。但法律也設了一個精巧的機制:如果被告收到你撤回的通知後十天內沒有表示異議,就「視為同意」。沉默等於點頭。這十天是被告唯一的決定窗口,過了就沒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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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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