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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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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2. 2.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3. 3.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4. 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規定訴之撤回: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起訴,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須經其同意,被告十日未異議視為同意。

Q · 告了人之後反悔想撤訴,可以嗎?

可以,但被告已言詞辯論過就要他同意

依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可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若被告已就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撤回須得被告同意。撤回原則以書狀為之,於期日也可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提出。被告若在期日到場未表示意見,自該期日起;未到場或以書狀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撤回。

深度解讀

告了人之後反悔,想撤回,聽起來應該是你自己的事。但民事訴訟法不這麼看。一旦被告已經在法庭上就實體問題進行過言詞辯論,你就不能單方面說「我不告了」,必須拿到被告的同意。為什麼?因為被告可能已經花了律師費、準備了反擊策略、甚至打算利用這場訴訟取得有利的判決。你不能在戰場上先開了第一槍,等對方全副武裝上場後,又說「算了我不玩了」。但法律也設了一個精巧的機制:如果被告收到你撤回的通知後十天內沒有表示異議,就「視為同意」。沉默等於點頭。這十天是被告唯一的決定窗口,過了就沒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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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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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