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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1. 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2. 2.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3. 3.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4. 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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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規定訴之撤回: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起訴,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須經其同意,被告十日未異議視為同意。

Q · 告了人之後反悔想撤訴,可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可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若被告已就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撤回須得被告同意。撤回原則以書狀為之,於期日也可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提出。被告若在期日到場未表示意見,自該期日起;未到場或以書狀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撤回。

白話解讀

告了人之後反悔,想撤回,聽起來應該是你自己的事。但民事訴訟法不這麼看。一旦被告已經在法庭上就實體問題進行過言詞辯論,你就不能單方面說「我不告了」,必須拿到被告的同意。為什麼?因為被告可能已經花了律師費、準備了反擊策略、甚至打算利用這場訴訟取得有利的判決。你不能在戰場上先開了第一槍,等對方全副武裝上場後,又說「算了我不玩了」。但法律也設了一個精巧的機制:如果被告收到你撤回的通知後十天內沒有表示異議,就「視為同意」。沉默等於點頭。這十天是被告唯一的決定窗口,過了就沒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規範「訴之撤回」,指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撤回起訴之全部或一部,使訴訟繫屬消滅。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撤回須得其同意;被告於法定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默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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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已經判了還能撤訴嗎?

可以,只要判決還沒確定。撤訴的截止點是判決確定前,包括上訴期間還沒過、或已上訴但二審還沒判的情況。但要注意第263條第2項:如果已經有終局判決後才撤訴,同一案子就不能再告了。內行人提示:一審判輸後、上訴期間內撤訴,是少人知道的操作,但若一審判決已屬終局判決,撤回就會觸發不得再訴的限制,務必先評估。

Q2對方撤訴了我的律師費能要回來嗎?

訴訟費用依第83條處理,撤回的原告負擔訴訟費用。但律師費在台灣不屬於訴訟費用的一部分(除非法律特別規定),所以付給自己律師的費用通常要不回來。內行人提示:若對方撤訴構成權利濫用或惡意訴訟,可另案依民法第184條主張損害賠償,但舉證門檻很高。

Q3我口頭撤訴但後來反悔了怎麼辦?

撤回一旦生效就不能反悔。口頭撤回在記入筆錄並送達對方(或對方在場時當場為之)後,加上對方同意或十天未異議,撤回即確定生效,不能單方面取消。內行人提示:還不確定要不要撤,絕對不要在庭上衝動說出口,先與律師討論、用書狀撤回,至少保留對方十天考慮期的緩衝。

Q4訴之撤回是什麼?

原告在判決確定前撤回起訴的全部或一部,使訴訟繫屬消滅、視同未起訴的程序行為。

Q5什麼叫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指被告就原告請求的實體事項在庭上進行過辯論,是撤回是否需被告同意的分界點。

Q6視為同意撤回是什麼意思?

被告在法定十日內未提出異議,法律就擬制他同意撤回的默示同意機制。

Q7撤回訴訟和訴之變更、捨棄有什麼不同?

撤回是終結整個訴訟、視同未起訴;變更是改訴訟標的繼續打;捨棄是承認對方主張接受敗訴判決。

Q8訴之撤回怎麼提出?

確認時點後遞交撤回書狀;開庭期日也可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提出並記入筆錄。

Q9撤回後的十日異議期怎麼算?

被告期日到場未表態者自該期日起算;未到場或書狀撤回者自筆錄或書狀送達之日起算,共十日。

Q10撤回訴訟的裁判費能退嗎?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依規定得聲請退還三分之二裁判費;律師費則拿不回。

Q11怎麼確認被告是否同意撤回?

看被告有無在十日內具狀或當庭提出異議;逾期未異議即視為同意,由法院認定撤回生效。

Q12撤回訴訟 vs 庭外和解後撤回差在哪?

撤回僅終結訴訟、視同未起訴;和解若達成法院和解或調解則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差別很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before_argumentafter_argument
被告是否已為本案言詞辯論尚未辯論已辯論
撤回是否需被告同意不需要,原告可單方撤回需要被告同意(或十日未異議視為同意)
被告的控制權無,原告完全自主有,握有十日異議窗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261条(訴えの取下げ)— 被告が本案について準備書面提出・弁論後は同意が必要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266조(소의 취하)— 피고가 본안에 관하여 응소한 후에는 동의 필요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48条(撤诉)— 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机制不同於同意制
🇩🇪 德國ZPO § 269(Klagerücknahme)— nach Beginn der mündlichen Verhandlung Einwilligung des Beklagten erforderlich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s 394 à 399(désistement d'instance)— acceptation requise lorsque le défendeur a présenté une défense au fond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41(a)(voluntary dismissal)— 答辯後須當事人合意或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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