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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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撤回:判決確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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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撤回,被告已為本案言辯須經其同意。
撤回訴訟契約有拘束三方之效力
re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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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
Exc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姜師:
法官可能要求被告簽名表示同意
II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書記官整卷歸檔報結,法官樂此不疲
III 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IV 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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