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62 條(訴訟撤回之要件及程序)
- 1.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 2.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 3.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 4.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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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規定訴之撤回: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起訴,但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須經其同意,被告十日未異議視為同意。
Q · 告了人之後反悔想撤訴,可以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原告在判決確定前可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若被告已就本案進行言詞辯論,撤回須得被告同意。撤回原則以書狀為之,於期日也可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提出。被告若在期日到場未表示意見,自該期日起;未到場或以書狀撤回者,自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視為同意撤回。
白話解讀
告了人之後反悔,想撤回,聽起來應該是你自己的事。但民事訴訟法不這麼看。一旦被告已經在法庭上就實體問題進行過言詞辯論,你就不能單方面說「我不告了」,必須拿到被告的同意。為什麼?因為被告可能已經花了律師費、準備了反擊策略、甚至打算利用這場訴訟取得有利的判決。你不能在戰場上先開了第一槍,等對方全副武裝上場後,又說「算了我不玩了」。但法律也設了一個精巧的機制:如果被告收到你撤回的通知後十天內沒有表示異議,就「視為同意」。沉默等於點頭。這十天是被告唯一的決定窗口,過了就沒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規範「訴之撤回」,指原告於判決確定前撤回起訴之全部或一部,使訴訟繫屬消滅。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撤回須得其同意;被告於法定十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默示同意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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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撤回訴訟一定要被告同意嗎?▾
看時點。被告尚未就本案言詞辯論前,原告可單方撤回;一旦被告已辯論,撤回就要他同意。
Q2訴之撤回要怎麼提出?▾
原則以書狀為之;在開庭期日也可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提出,言詞撤回須記入筆錄。
Q3被告沒回應算同意還是不同意?▾
十日內未提異議視為同意。期日到場未表態者自期日起算,未到場或書狀撤回者自送達日起算。
Q4已經判決了還能撤訴嗎?▾
只要判決尚未確定都能撤,但若已有終局判決才撤回,同一案不得再行起訴(第263條)。
Q5撤回訴訟後可以再告嗎?▾
原則可以,視同未起訴;但於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者,依第263條不得再訴。
Q6言詞撤回對方不在場怎麼辦?▾
言詞撤回須記載於筆錄,他造不在場時應將筆錄送達,送達後起算十日異議期。
Q7撤回一部分可以嗎?▾
可以。本條明定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原告可只撤回部分請求。
Q8撤回訴訟的律師費和裁判費能拿回嗎?▾
裁判費依規定撤回原告負擔、部分情形可聲請退還;律師費在台灣非訴訟費用,原則拿不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before_argument | after_argument |
|---|---|---|
| 被告是否已為本案言詞辯論 | 尚未辯論 | 已辯論 |
| 撤回是否需被告同意 | 不需要,原告可單方撤回 | 需要被告同意(或十日未異議視為同意) |
| 被告的控制權 | 無,原告完全自主 | 有,握有十日異議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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