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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試行和解)

  1. 1.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2. 2.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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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進行到何種程度,均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並得許可或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

Q · 法官在開庭時叫我和解,我可以不要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進行到什麼程度,都可以隨時試行和解,但和解是否成立仍取決於當事人意願,法官無權強迫。法官反覆試行和解通常帶有訊號意義:他可能已對案件走向有初步判斷。第二項並允許法院許可或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把案外關鍵人一併拉進來解決。

白話解讀

台灣的民事案件裡,超過一半最後是和解收場,不是判決。而站在推動和解的那個位置上的人,不是你的律師,是法官。377條給了法官一個幾乎沒有限制的按鈕:不論案件進行到什麼階段,法官都可以隨時叫雙方坐下來談和解。開庭第一天可以,審理到一半可以,證據調查完畢可以,甚至二審上訴法院也可以。而且不只受訴法官,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也有這個權力。第二項更進一步:法官可以讓案外的第三人加入和解。你跟房東打房屋漏水的官司,法官可以把樓上住戶一起叫來談,因為問題的根源在他那裡。這條的設計邏輯很清楚:與其讓法官花六個月審完然後判一個雙方都不滿意的結果,不如在過程中任何一個雙方願意讓步的瞬間,立刻推一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為訴訟上和解的程序基礎,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均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亦同;並使第三人得經法院許可或通知參加和解,讓案件得在訴訟任何階段以當事人合意方式終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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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一直叫我和解,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和解是自願的,法官不能強迫你。但法官反覆試行和解通常有訊號意義:他可能認為你的請求偏高或證據不夠強,判下去不會比和解更好。建議先冷靜分析法官為何在這個時間點提出這個範圍。內行人提示:若你堅持不和解、最後判決比和解方案更差,法官可能在訴訟費用分擔上讓你吃虧。

Q2和解跟調解有什麼不一樣?

調解是訴訟前或訴訟外的程序,由調解委員主持;和解是訴訟進行中由承審法官主持。兩者成立後效力都等同確定判決,但和解的優勢在於法官對案件已有初步了解,提出的方案常更接近他心裡的判決結果。內行人提示:若調解不成才起訴,別在調解時就開出底線,留空間給訴訟中的和解。

Q3第三人被法官通知來參加和解,可以不來嗎?

可以不來,法院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不是強制傳喚。但若兩造和解涉及第三人權利義務,這個約定對未參加的第三人不生效力。內行人提示:若你被通知參加,建議去,因為這是你在不當被告情況下影響和解結果的唯一機會;不去的話原被告可能達成對你不利的約定,雖不直接拘束你,卻會影響後續訴訟走向。

Q4法院試行和解是什麼?

法官在訴訟任何階段主動邀雙方談和解的程序,依民訴 377 條不限言詞辯論時,受命、受託法官也可以。

Q5民事訴訟法 377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得隨時試行和解,並使第三人得經許可或通知參加和解。

Q6什麼是訴訟上和解?

當事人在訴訟中於法官面前互相讓步終結訴訟的合意,成立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Q7第三人參加和解是什麼意思?

案外第三人經法院許可、或經法院通知,加入兩造和解,把損害根源的關鍵人一併拉進來解決。

Q8法官叫我和解我要怎麼回應?

先聽用語判斷風向、再算自己的和解底線,不必當庭決定,可要求庭後一週內回覆。

Q9和解筆錄怎麼聲請強制執行?

和解成立後筆錄等同確定判決,持和解筆錄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即可,無須另行起訴。

Q10訴訟中想和解要怎麼跟法官說?

可於庭期當庭或具狀表明和解意願,請求法院依 377 條試行和解,必要時聲請通知第三人參加。

Q11怎麼判斷法官提和解的真正意思?

看時點與措辭:開庭初期就提常代表事實清楚一方明顯不利,反覆催和解多半意味你敗訴風險不低。

Q12訴訟上和解 vs 訴訟外調解差在哪?

和解在訴訟中由承審法官主持,調解在起訴前/訴訟外由調解委員主持,成立後效力都等同確定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訴訟上和解(§377)訴訟外調解判決
主持人承審/受命/受託法官調解委員法官
發生階段訴訟任何階段起訴前或訴訟外言詞辯論終結後
成立要件雙方合意雙方合意法官裁斷,不需合意
成立後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強制執行經核定等同確定判決確定後可強制執行
內容彈性可約定金錢以外條件(道歉、分期、特定行為)彈性高原則限於聲明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89条(和解の試み)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45조(화해의 권고)
🇨🇳 中國民事诉讼法 调解程序(第九十六条以下,自愿原则下的法院调解)
🇩🇪 德國ZPO § 278(Gütliche Streitbeilegung, Güteverhandlung und Vergleich)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1 + art. 127-131(mission de conciliation du juge)
🇺🇸 美國FRCP Rule 16(a)(5) & 16(c)(2)(I)(facilitating settlement at pretrial co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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