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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試行和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2.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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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aina061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主體得擴大至第三人
candice0830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訴訟上和解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和」(合作)「解」(解決問題) 「訴訟」(言字邊,動口不動手) 🔵姜世明師: 衙門是訓練修行的地方(放下) II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freejason
2 years ago
司法特考
比較民訴412條参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