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77 條(試行和解)
- 1.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 2.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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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進行到何種程度,均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並得許可或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
Q · 法官在開庭時叫我和解,我可以不要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法院不問訴訟進行到什麼程度,都可以隨時試行和解,但和解是否成立仍取決於當事人意願,法官無權強迫。法官反覆試行和解通常帶有訊號意義:他可能已對案件走向有初步判斷。第二項並允許法院許可或通知第三人參加和解,把案外關鍵人一併拉進來解決。
白話解讀
台灣的民事案件裡,超過一半最後是和解收場,不是判決。而站在推動和解的那個位置上的人,不是你的律師,是法官。377條給了法官一個幾乎沒有限制的按鈕:不論案件進行到什麼階段,法官都可以隨時叫雙方坐下來談和解。開庭第一天可以,審理到一半可以,證據調查完畢可以,甚至二審上訴法院也可以。而且不只受訴法官,受命法官和受託法官也有這個權力。第二項更進一步:法官可以讓案外的第三人加入和解。你跟房東打房屋漏水的官司,法官可以把樓上住戶一起叫來談,因為問題的根源在他那裡。這條的設計邏輯很清楚:與其讓法官花六個月審完然後判一個雙方都不滿意的結果,不如在過程中任何一個雙方願意讓步的瞬間,立刻推一把。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為訴訟上和解的程序基礎,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均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亦同;並使第三人得經法院許可或通知參加和解,讓案件得在訴訟任何階段以當事人合意方式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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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院試行和解是什麼?▾
法官在訴訟任何階段主動邀雙方坐下談和解的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不限言詞辯論時。
Q2法官叫我和解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和解自願,法官不能強迫;但反覆試行和解常代表法官對案件走向已有判斷。
Q3訴訟上和解和調解有什麼不同?▾
和解在訴訟中由承審法官主持,調解在起訴前或訴訟外由調解委員主持,兩者成立後效力都等同確定判決。
Q4和解成立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不可,和解筆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僅在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得於 30 日內提起宣告和解無效或撤銷和解之訴。
Q5第三人被通知參加和解可以不去嗎?▾
可以,通知非強制傳喚;但若兩造在和解中涉及第三人權利義務,未參加者不受拘束,恐影響後續訴訟走向。
Q6和解筆錄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
可以,和解成立後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對方不履行可逕行聲請強制執行。
Q7法官什麼時候會提和解?▾
訴訟任何階段都可能,開庭初期、證據調查後、甚至二審皆可,提出時點本身常是案件風向的訊號。
Q8受命法官也能試行和解嗎?▾
可以,第 377 條明定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試行和解,不限於合議庭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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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訴訟上和解(§377) | 訴訟外調解 | 判決 |
|---|---|---|---|
| 主持人 | 承審/受命/受託法官 | 調解委員 | 法官 |
| 發生階段 | 訴訟任何階段 | 起訴前或訴訟外 | 言詞辯論終結後 |
| 成立要件 | 雙方合意 | 雙方合意 | 法官裁斷,不需合意 |
| 成立後效力 | 等同確定判決,可強制執行 | 經核定等同確定判決 | 確定後可強制執行 |
| 內容彈性 | 可約定金錢以外條件(道歉、分期、特定行為) | 彈性高 | 原則限於聲明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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