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 條(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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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條: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書面限制其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Q · 我選了代表打官司,他能私下跟對方和解嗎?
能,除非你事先以書面限制他的和解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第一項,被選定人原則上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包含和解。除非選定人在第42條的選定文書內表明,或另以書狀向法院提出限制,否則代表所為的和解對你直接生效。限制必須書面,口頭指示在法律上無效;且依第二項,你的限制只保護你自己,不及於其他未限制的選定人。
深度解讀
你和一群人選了代表去打官司,代表替你們出庭、提證據、做攻防,所有訴訟行為他都能做。但有四件事例外:捨棄(放棄你的請求)、認諾(承認對方全對)、撤回(收回你的告訴)、和解(跟對方講好各退一步)。這四件事的共同點是,一旦做了,你的權利就直接受到不可逆的影響。所以法律讓你保留一個煞車:你可以在選定文書裡寫清楚「代表不能替我和解」或「代表不能替我撤回」。不寫的話,代表有完整權限,包括這四件事。重點來了:你的限制只對你自己有效。其他選定人如果沒限制,代表在他們的部分照樣可以和解。這意味著同一個代表,在不同選定人的授權範圍是不一樣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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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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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