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 條(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 1.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 2.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 3.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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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條: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書面限制其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Q · 我選了代表打官司,他能私下跟對方和解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第一項,被選定人原則上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包含和解。除非選定人在第42條的選定文書內表明,或另以書狀向法院提出限制,否則代表所為的和解對你直接生效。限制必須書面,口頭指示在法律上無效;且依第二項,你的限制只保護你自己,不及於其他未限制的選定人。
白話解讀
你和一群人選了代表去打官司,代表替你們出庭、提證據、做攻防,所有訴訟行為他都能做。但有四件事例外:捨棄(放棄你的請求)、認諾(承認對方全對)、撤回(收回你的告訴)、和解(跟對方講好各退一步)。這四件事的共同點是,一旦做了,你的權利就直接受到不可逆的影響。所以法律讓你保留一個煞車:你可以在選定文書裡寫清楚「代表不能替我和解」或「代表不能替我撤回」。不寫的話,代表有完整權限,包括這四件事。重點來了:你的限制只對你自己有效。其他選定人如果沒限制,代表在他們的部分照樣可以和解。這意味著同一個代表,在不同選定人的授權範圍是不一樣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4條是選定當事人制度中關於「代表權限範圍與限制」的程序規範。原則上被選定人享有為全體選定人實施一切訴訟行為之完整權限,但選定人得就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四種直接影響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以書面方式保留限制權。限制效力採個別主義,僅及於提出限制之選定人,不拘束其他選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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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4條是什麼?▾
規範選定當事人(訴訟代表)的權限範圍:原則上代表有完整訴訟權,但選定人可書面限制其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四項處分行為。
Q2被選定人可以替我和解嗎?▾
可以,除非你事先以書面限制其和解權。不限制的情況下,代表所為和解對你直接生效。
Q3限制要怎麼提出才有效?▾
依第三項,限制必須在第42條的選定文書內表明,或另以書狀提出於法院。口頭指示無效。
Q4我限制了和解,其他選定人沒限制會怎樣?▾
依第二項,限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代表仍可替未限制者和解,你的部分繼續訴訟。
Q5可以限制哪些行為?▾
限於捨棄、認諾、撤回、和解四項,因為這四項都會直接終結或不可逆地影響實體權利。
Q6訴訟中途還能補提限制嗎?▾
可以,以書狀向法院補提即可,但已生效的訴訟行為不會因事後限制而翻轉,越早提越有保障。
Q7沒限制就和解了,我能反悔嗎?▾
原則上不能。代表在授權範圍內所為的和解效力及於你本人,除非有重大利益衝突等極窄例外。
Q8這條對集體訴訟、社區求償有什麼用?▾
它是個別參與人對抗代表獨斷處分的保險栓,例如社區管委會替全體住戶求償時,個別住戶可單獨鎖住和解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eff果 | 可否書面限制 | 限制後效果 |
|---|---|---|---|
| 捨棄 | 放棄自己的請求 | 可 | 代表不得替限制人放棄請求 |
| 認諾 | 承認對造主張全部正確 | 可 | 代表不得替限制人認諾,該部分認諾不生效 |
| 撤回 | 收回起訴 | 可 | 代表不得替限制人撤回訴訟 |
| 和解 | 雙方各退一步成立和解 | 可 | 代表不得替限制人和解,該部分須續行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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