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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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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條將第48、49條的訴訟行為追認與補正機制,準用到選定當事人、被選定團體及受輔助宣告之人,填補程序能力瑕疵的救濟漏洞。

Q · 受輔助宣告的人自己跑去提告,做的訴訟行為算數嗎?

可以救。事後追認或限期補正就能讓行為溯及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50條準用第48、49條,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所為的訴訟行為,並非當然無效。輔助人事後以書面追認者,溯及行為時生效;未追認者,法院會命限期補正。同樣機制也適用於第41條選定當事人、第44條之1及第44條之2被選定團體的程序瑕疵,避免已進行的言詞辯論、證據調查因形式瑕疵全部作廢。

深度解讀

第48條和第49條設計了兩套安全網:訴訟行為的事後追認,和審判長命補正。但這兩套安全網原本只保護「欠缺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權」的人。那麼,被選定為團體訴訟代表人的人、受輔助宣告的人呢?他們的訴訟行為有瑕疵時,難道就沒有補救機會?第50條就是把這張安全網展開,讓它也覆蓋到這些人。選定當事人(第41條)、公益團體代表(第44條之1、之2)做的訴訟行為有程序瑕疵,可以事後追認、可以命補正。受輔助宣告的人未經輔助人同意就提告,輔助人事後書面同意,溯及生效。同一套邏輯,同一套救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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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0 條規定:「前二條規定,於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被選定人及第四十五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