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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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條規定,於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被選定人及第四十五條之一受輔助宣告之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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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0條將第48、49條的訴訟行為追認與補正機制,準用到選定當事人、被選定團體及受輔助宣告之人,填補程序能力瑕疵的救濟漏洞。
Q · 受輔助宣告的人自己跑去提告,做的訴訟行為算數嗎?
可以救。事後追認或限期補正就能讓行為溯及生效
依民事訴訟法第50條準用第48、49條,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所為的訴訟行為,並非當然無效。輔助人事後以書面追認者,溯及行為時生效;未追認者,法院會命限期補正。同樣機制也適用於第41條選定當事人、第44條之1及第44條之2被選定團體的程序瑕疵,避免已進行的言詞辯論、證據調查因形式瑕疵全部作廢。
深度解讀
第48條和第49條設計了兩套安全網:訴訟行為的事後追認,和審判長命補正。但這兩套安全網原本只保護「欠缺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權」的人。那麼,被選定為團體訴訟代表人的人、受輔助宣告的人呢?他們的訴訟行為有瑕疵時,難道就沒有補救機會?第50條就是把這張安全網展開,讓它也覆蓋到這些人。選定當事人(第41條)、公益團體代表(第44條之1、之2)做的訴訟行為有程序瑕疵,可以事後追認、可以命補正。受輔助宣告的人未經輔助人同意就提告,輔助人事後書面同意,溯及生效。同一套邏輯,同一套救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條文
- 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
- 受輔助宣告之人名詞
- 訴訟行為名詞
- 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4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5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8 條條文
- 民事訴訟法 第 49 條條文
- 刑事訴訟法 第 3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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