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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2.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3.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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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ru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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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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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53 1、2款),「2️⃣不合於前條第三項」(40 3,不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之團體)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實質當事人)及被選定人(實質當事人&形式當事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意定訴訟擔當 選任當事人 🔵邱師:簡化訴訟 🔵姜師: 可分組選定;被選定人間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II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III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91715qq
3 years ago
要件: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2.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 3.被選定人亦為共同利益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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