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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1.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2. 2.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3. 3.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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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的選定當事人制度,讓多數共同利益人推選代表,由被選定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判決效力及於全體。

Q · 一群人受害但不想各自打官司,可以推派代表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可以從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由被選定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被選定人取得完整訴訟實施權,判決效力及於全體;其他人不必出庭、不必各自委任律師。2003 年修法後改為部分成員即可分組選定,不再要求全體一致同意,制度才真正可用。

白話解讀

一百戶住戶買到漏水屋,每個人的損害不同但原因相同:建商偷工減料。如果一百戶分別提告,就是一百件訴訟,法院資源炸裂,律師費加起來比房價還貴。這條開了一條路:這些人可以從中間推派幾個代表,由代表替全體打這場官司。被選定的人替「選定人加上自己」全體起訴或應訴,其他人不需要出庭、不需要各自請律師,但判決結果對全體生效。2003年修法前,這套制度被嚴格解釋為必須「全體」一致同意選定代表,一百戶有一戶不簽名就全部卡住。修法後改成「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意思是只要一群人中的部分人同意選出代表就可以行動,不同意的人可以自己另外告或推派自己的代表。這一改,制度從幾乎不能用變成真的能用。

法律定性

選定當事人,指多數有共同利益但未組成非法人團體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從成員中選出一人或數人,由被選定人以自己名義為全體起訴或被訴的訴訟制度。被選定人取得訴訟實施權,所受判決之效力及於全體選定人,屬訴訟擔當的一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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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選定的代表可以私下跟對方和解嗎?

可以。被選定的當事人擁有完整的訴訟實施權,包括和解權,和解的效力及於全體選定人。這也是為什麼選人那一步最重要。內行人提示:在選定書中可加註『和解須經全體選定人同意』,雖然此限制對外效力有爭議,但能讓代表在談判時當作爭取條件的擋箭牌。

Q2如果有人不想加入選定怎麼辦?

完全沒問題。2003 年修法後,選定當事人制度是自願參加(opt-in),不想加入的人不受選定與判決拘束,保有獨立起訴權,但也不能坐享其成。內行人提示:前案判決雖對未參加者無既判力,但法院在後案通常會參考前案認定,第一場仗的結果對後面的人仍有很大影響力。

Q3跟消費者保護法的團體訴訟有什麼不同?

消保法第49至50條讓消保團體以自己名義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不需逐一選定;選定當事人則是受害者自己推派代表。內行人提示:若涉及消費爭議,先問消基會願不願意承接,消基會出面對法院和被告的壓力都更大,消基會不接再用選定當事人制度。

Q4選定當事人是什麼?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從成員中推選一人或數人,由被選定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的程序制度,判決效力及於全體。

Q5什麼叫共同利益?

多數人基於同一被告、同一原因事實、同一法律爭點而有可合一處理的利害關係,缺少共同利益基礎可能被法院駁回。

Q6被選定人有哪些權限?

完整訴訟實施權,包含起訴、應訴、和解、撤回、決定上訴,且行為效力及於全體選定人。

Q72003 年修法改了什麼?

將『為全體起訴或被訴』修正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允許部分成員分組選定,不再要求全體一致同意。

Q8選定當事人怎麼進行?

確認共同利益 → 推選代表 → 製作書面選定書(第42條)→ 由被選定人具名起訴並附選定書。

Q9選定書要寫什麼?

載明選定人名單、被選定人姓名、選定範圍並由選定人簽名,作為訴訟實施權的書面證明。

Q10中途想換代表怎麼辦?

依第41條第3項可更換或增減被選定人,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更換後須確認新代表的授權文件。

Q11怎麼確認對方的選定程序合法?

被告方應檢查選定書是否齊備、選定人是否都有共同利益、代表是否有合法授權,有瑕疵可在答辯狀提程序抗辯。

Q12選定當事人 vs 集體訴訟(class action)差在哪?

選定當事人是 opt-in 自願加入、規模數十至數百人;美國 class action 是 opt-out 自動涵蓋、可達數十萬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選定當事人(民訴41)集體訴訟class_action(美)消保團體訴訟(消保法50)
啟動方式受害者自行推選代表(opt-in)法院認證後自動涵蓋(opt-out)消保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
適用規模數十至數百人可達數十萬人受讓多數消費者請求權
主導者受害者推選之被選定人代表原告與律師登記之消保團體
未參加者效力不受判決拘束,保有獨立訴訟權未聲明退出者受拘束未讓與請求權者不受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0条(選定当事者)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3조(선정당사자)
🇨🇳 中國民事訴訟法 代表人訴訟制度(人數確定與不確定之代表人訴訟)
🇩🇪 德國無逐條對應;近似法理為 gewillkürte Prozessstandschaft(任意訴訟擔當,判例與學說發展)
🇫🇷 法國無一般民訴對應;消費領域近似 action en représentation conjointe(Code de la consommation)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3(class action,採 opt-out 制,與本條 opt-in 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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