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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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arii
12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最高院90年15th民決
S41僅在簡化當事人,並未簡化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多數選定人請求損賠,各有獨立實體請求,起訴聲明仍應分別記載;故法院判決主文亦應就各選定人之聲明分別記載。









huang999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意定訴訟擔當
得從共同利益人中選出被選定人(不是非法人團體)
按選定當事人制度在求訴訟程序之簡化,以達訴訟經濟目的。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訴訟當事人,雖係為全體承當訴訟,被選定人並非代理全體起訴或被訴,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對於被選定之訴訟當事人所為之確定判決,其效力當然及於共同利益人全體。









hsienn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意定訴訟擔當

yiru0416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脫離訴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53 1、2款),「2️⃣不合於前條第三項」(40 3,不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之團體)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實質當事人)及被選定人(實質當事人&形式當事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意定訴訟擔當
選任當事人
🔵邱師:簡化訴訟
🔵姜師:
可分組選定;被選定人間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II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III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91715qq
3 years ago
要件: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2.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
3.被選定人亦為共同利益之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