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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2.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3.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arii
12 day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最高院90年15th民決 S41僅在簡化當事人,並未簡化訴訟標的、訴之聲明;多數選定人請求損賠,各有獨立實體請求,起訴聲明仍應分別記載;故法院判決主文亦應就各選定人之聲明分別記載。
huang999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意定訴訟擔當 得從共同利益人中選出被選定人(不是非法人團體) 按選定當事人制度在求訴訟程序之簡化,以達訴訟經濟目的。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選定其中一人或數人為訴訟當事人,雖係為全體承當訴訟,被選定人並非代理全體起訴或被訴,但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一條第二項規定,對於被選定之訴訟當事人所為之確定判決,其效力當然及於共同利益人全體。
hsienn
9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意定訴訟擔當
yiru0416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脫離訴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53 1、2款),「2️⃣不合於前條第三項」(40 3,不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之團體)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實質當事人)及被選定人(實質當事人&形式當事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意定訴訟擔當 選任當事人 🔵邱師:簡化訴訟 🔵姜師: 可分組選定;被選定人間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II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III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91715qq
3 years ago
要件: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2.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 3.被選定人亦為共同利益之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