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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1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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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2. 2.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3. 3.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的選定當事人制度,讓多數共同利益人推選代表,由被選定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判決效力及於全體。

Q · 一群人受害但不想各自打官司,可以推派代表嗎?

可以,依民訴41條推選代表為全體進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可以從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由被選定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被選定人取得完整訴訟實施權,判決效力及於全體;其他人不必出庭、不必各自委任律師。2003 年修法後改為部分成員即可分組選定,不再要求全體一致同意,制度才真正可用。

白話解讀

一百戶住戶買到漏水屋,每個人的損害不同但原因相同:建商偷工減料。如果一百戶分別提告,就是一百件訴訟,法院資源炸裂,律師費加起來比房價還貴。這條開了一條路:這些人可以從中間推派幾個代表,由代表替全體打這場官司。被選定的人替「選定人加上自己」全體起訴或應訴,其他人不需要出庭、不需要各自請律師,但判決結果對全體生效。2003年修法前,這套制度被嚴格解釋為必須「全體」一致同意選定代表,一百戶有一戶不簽名就全部卡住。修法後改成「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意思是只要一群人中的部分人同意選出代表就可以行動,不同意的人可以自己另外告或推派自己的代表。這一改,制度從幾乎不能用變成真的能用。

法律定性

選定當事人,指多數有共同利益但未組成非法人團體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從成員中選出一人或數人,由被選定人以自己名義為全體起訴或被訴的訴訟制度。被選定人取得訴訟實施權,所受判決之效力及於全體選定人,屬訴訟擔當的一種類型。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被選定的代表可以私下跟對方和解嗎?

可以。被選定的當事人擁有完整的訴訟實施權,包括和解權,和解的效力及於全體選定人。這也是為什麼選人那一步最重要。內行人提示:在選定書中可加註『和解須經全體選定人同意』,雖然此限制對外效力有爭議,但能讓代表在談判時當作爭取條件的擋箭牌。

Q2如果有人不想加入選定怎麼辦?

完全沒問題。2003 年修法後,選定當事人制度是自願參加(opt-in),不想加入的人不受選定與判決拘束,保有獨立起訴權,但也不能坐享其成。內行人提示:前案判決雖對未參加者無既判力,但法院在後案通常會參考前案認定,第一場仗的結果對後面的人仍有很大影響力。

Q3跟消費者保護法的團體訴訟有什麼不同?

消保法第49至50條讓消保團體以自己名義為消費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不需逐一選定;選定當事人則是受害者自己推派代表。內行人提示:若涉及消費爭議,先問消基會願不願意承接,消基會出面對法院和被告的壓力都更大,消基會不接再用選定當事人制度。

Q4選定當事人是什麼?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從成員中推選一人或數人,由被選定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的程序制度,判決效力及於全體。

Q5什麼叫共同利益?

多數人基於同一被告、同一原因事實、同一法律爭點而有可合一處理的利害關係,缺少共同利益基礎可能被法院駁回。

Q6被選定人有哪些權限?

完整訴訟實施權,包含起訴、應訴、和解、撤回、決定上訴,且行為效力及於全體選定人。

Q72003 年修法改了什麼?

將『為全體起訴或被訴』修正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允許部分成員分組選定,不再要求全體一致同意。

Q8選定當事人怎麼進行?

確認共同利益 → 推選代表 → 製作書面選定書(第42條)→ 由被選定人具名起訴並附選定書。

Q9選定書要寫什麼?

載明選定人名單、被選定人姓名、選定範圍並由選定人簽名,作為訴訟實施權的書面證明。

Q10中途想換代表怎麼辦?

依第41條第3項可更換或增減被選定人,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更換後須確認新代表的授權文件。

Q11怎麼確認對方的選定程序合法?

被告方應檢查選定書是否齊備、選定人是否都有共同利益、代表是否有合法授權,有瑕疵可在答辯狀提程序抗辯。

Q12選定當事人 vs 集體訴訟(class action)差在哪?

選定當事人是 opt-in 自願加入、規模數十至數百人;美國 class action 是 opt-out 自動涵蓋、可達數十萬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選定當事人(民訴41)集體訴訟class_action(美)消保團體訴訟(消保法50)
啟動方式受害者自行推選代表(opt-in)法院認證後自動涵蓋(opt-out)消保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
適用規模數十至數百人可達數十萬人受讓多數消費者請求權
主導者受害者推選之被選定人代表原告與律師登記之消保團體
未參加者效力不受判決拘束,保有獨立訴訟權未聲明退出者受拘束未讓與請求權者不受拘束

選定當事人(民訴41)

啟動方式
受害者自行推選代表(opt-in)
適用規模
數十至數百人
主導者
受害者推選之被選定人
未參加者效力
不受判決拘束,保有獨立訴訟權

集體訴訟class_action(美)

啟動方式
法院認證後自動涵蓋(opt-out)
適用規模
可達數十萬人
主導者
代表原告與律師
未參加者效力
未聲明退出者受拘束

消保團體訴訟(消保法50)

啟動方式
消保團體以自己名義提起
適用規模
受讓多數消費者請求權
主導者
登記之消保團體
未參加者效力
未讓與請求權者不受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30条(選定当事者)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3조(선정당사자)
中國民事訴訟法 代表人訴訟制度(人數確定與不確定之代表人訴訟)
德國無逐條對應;近似法理為 gewillkürte Prozessstandschaft(任意訴訟擔當,判例與學說發展)
法國無一般民訴對應;消費領域近似 action en représentation conjointe(Code de la consommation)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3(class action,採 opt-out 制,與本條 opt-in 性質不同)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

(0231219 制定)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0920114 修正)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立法理由共同利益人就是否選定當事人及其人選,未必全體一致,為擴大選定當事人制度之功能,應許共同利益人分組選定不同之人,或僅由部分共同利益人選定一人或數人而與未參與選定之其他共同利益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原條文第一項規定「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學說上多解釋為必須由被選定人以外有共同利益之人全體選定之,致此項制度之運用受到相當限制,爰修正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以利適用。

(0190913 制定)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亦有當事人能力。

(0231219 制定)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0570109 全文修正)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0920114 修正)

共同利益人就是否選定當事人及其人選,未必全體一致,為擴大選定當事人制度之功能,應許共同利益人分組選定不同之人,或僅由部分共同利益人選定一人或數人而與未參與選定之其他共同利益人一同起訴或被訴。原條文第一項規定「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學說上多解釋為必須由被選定人以外有共同利益之人全體選定之,致此項制度之運用受到相當限制,爰修正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以利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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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