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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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sienn
2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I 意定訴訟擔當
yiru0416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脫離訴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53 1、2款),「2️⃣不合於前條第三項」(40 3,不是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之團體)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實質當事人)及被選定人(實質當事人&形式當事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意定訴訟擔當
選任當事人
🔵邱師:簡化訴訟
🔵姜師:
可分組選定;被選定人間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II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III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91715qq
3 years ago
要件: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
2.不合於非法人團體要件
3.被選定人亦為共同利益之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