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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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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2. 2.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3. 3.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非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的選定當事人制度,讓多數共同利益人推選代表,由被選定人為全體起訴或被訴,判決效力及於全體。

Q · 一群人受害但不想各自打官司,可以推派代表嗎?

可以,依民訴41條推選代表為全體進行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可以從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由被選定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被選定人取得完整訴訟實施權,判決效力及於全體;其他人不必出庭、不必各自委任律師。2003 年修法後改為部分成員即可分組選定,不再要求全體一致同意,制度才真正可用。

深度解讀

一百戶住戶買到漏水屋,每個人的損害不同但原因相同:建商偷工減料。如果一百戶分別提告,就是一百件訴訟,法院資源炸裂,律師費加起來比房價還貴。這條開了一條路:這些人可以從中間推派幾個代表,由代表替全體打這場官司。被選定的人替「選定人加上自己」全體起訴或應訴,其他人不需要出庭、不需要各自請律師,但判決結果對全體生效。2003年修法前,這套制度被嚴格解釋為必須「全體」一致同意選定代表,一百戶有一戶不簽名就全部卡住。修法後改成「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意思是只要一群人中的部分人同意選出代表就可以行動,不同意的人可以自己另外告或推派自己的代表。這一改,制度從幾乎不能用變成真的能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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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規定:「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