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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1 條(選定當事人之要件及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不合於前條第三項所定者,得由其中選定一人或數人,為選定人及被選定人全體起訴或被訴。
  2. 訴訟繫屬後,經選定前項之訴訟當事人者,其他當事人脫離訴訟。
  3. 前二項被選定之人得更換或增減之。但通知他造,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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