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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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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2. 2.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3. 3.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4. 4.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能力,自然人、法人、胎兒、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及政府機關,都能成為訴訟的原告或被告。

Q · 管委會不是公司,可以告人或被告嗎?

可以。依民訴第40條第3項,設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有當事人能力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社區管理委員會、寺廟管理委員會、未登記合夥等非法人團體,只要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就有當事人能力,可用團體名義起訴或被訴,不必先登記為法人。起訴時應以團體名稱列為當事人,由代表人代為訴訟行為,並附上選任代表人的證明文件。

深度解讀

社區管理委員會被鄰居告了,管委會主委慌了:「我們又不是公司,能被告嗎?要用誰的名字應訴?」答案藏在這條第三項。你不需要是公司(法人),只要是一個有組織、有代表人的團體,你就能當原告也能當被告。這條劃定了「誰有資格站上民事法庭」的完整版圖。第一項是基本原則:有權利能力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有當事人能力。第二項把胎兒也拉進來:只要涉及他的利益(最常見的是繼承和損害賠償),胎兒可以當當事人。第三項才是實務中最炸的:管委會、廟宇管理委員會、同鄉會、校友會、沒有登記的合夥,這些都能告人也能被告。第四項在2003年加入:政府機關本身(不是它背後的法人)可以直接當當事人。你告的是衛生局,不是中華民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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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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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