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當事人能力)
- 1.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 2.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 3.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 4.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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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能力,自然人、法人、胎兒、設有代表人的非法人團體及政府機關,都能成為訴訟的原告或被告。
Q · 管委會不是公司,可以告人或被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社區管理委員會、寺廟管理委員會、未登記合夥等非法人團體,只要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就有當事人能力,可用團體名義起訴或被訴,不必先登記為法人。起訴時應以團體名稱列為當事人,由代表人代為訴訟行為,並附上選任代表人的證明文件。
白話解讀
社區管理委員會被鄰居告了,管委會主委慌了:「我們又不是公司,能被告嗎?要用誰的名字應訴?」答案藏在這條第三項。你不需要是公司(法人),只要是一個有組織、有代表人的團體,你就能當原告也能當被告。這條劃定了「誰有資格站上民事法庭」的完整版圖。第一項是基本原則:有權利能力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有當事人能力。第二項把胎兒也拉進來:只要涉及他的利益(最常見的是繼承和損害賠償),胎兒可以當當事人。第三項才是實務中最炸的:管委會、廟宇管理委員會、同鄉會、校友會、沒有登記的合夥,這些都能告人也能被告。第四項在2003年加入:政府機關本身(不是它背後的法人)可以直接當當事人。你告的是衛生局,不是中華民國。
法律定性
當事人能力,指在民事訴訟中得為原告或被告、成為訴訟主體的資格。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具備此資格者有四類:有權利能力的自然人與法人、就其可享受利益的胎兒、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欠缺當事人能力者,其起訴將因不備程序要件而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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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事人能力是什麼意思?▾
指能成為民事訴訟原告或被告的資格,由民訴第40條規定四類主體。
Q2管委會可以自己當原告告住戶嗎?▾
可以,設有主任委員(代表人)的管委會屬非法人團體,依第3項有當事人能力。
Q3告政府機關時被告欄寫什麼?▾
寫做成處分或行為的機關本身,如環保局、都發局,不必寫到中華民國或市政府。
Q4胎兒可以當訴訟當事人嗎?▾
可以,依第2項,就其可享受的利益(如繼承、損害賠償)有當事人能力。
Q5沒登記的合夥被告了怎麼辦?▾
若有約定代表人可用商號名義應訴,但債務最終由全體合夥人連帶負責。
Q6當事人能力和當事人適格一樣嗎?▾
不一樣。前者是有無資格上法庭,後者是這案件跟你有沒有關係,兩關都要過。
Q7外國公司沒設分公司能在台灣被告嗎?▾
實務上多承認其當事人能力,否則台灣相對人將求償無門。
Q8起訴對象當事人能力有問題會怎樣?▾
屬訴訟要件欠缺,法院可依職權調查,未補正則裁定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當事人能力 | 當事人適格 | 訴訟能力 |
|---|---|---|---|
| 規範問題 | 有無資格成為訴訟主體 | 本案件與當事人有無關連 | 能否自為有效訴訟行為 |
| 法源 | 民訴第40條 | 實體法權義歸屬 | 民訴第45條以下 |
| 欠缺效果 | 程序駁回 | 無理由判決駁回 | 得補正,未補正則駁回 |
| 法院調查 | 依職權調查 | 依職權調查 | 依職權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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