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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2普通審判籍-法人及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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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 2.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3.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法人管轄:私法人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公法人及外國法人另有錨點。

Q · 告公司或政府機關要去哪個法院?

去對方主事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的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告私法人到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告中央或地方機關到該機關所在地法院(92年增訂);告外國法人到其在台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找到組織的法律錨點,就找到管轄法院。

白話解讀

被大公司坑了想告,結果發現對方總部在台北,你人在屏東。光想到要北上打官司就想放棄。但如果你告的是政府機關,92 年修法後你不用千里迢迢去找它的「公務所」,只要找到實際處理這件事的那個機關,在它的所在地法院告就行。這條把被告分成三種:公法人(政府機關)、私法人(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外國法人。每種的管轄規則不同。私法人和外國法人都是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也就是公司登記的地址或實際主要營業地點。外國法人則是看它在台灣的主事務所。實務上最常踩的坑是告政府:你被國稅局罰了,你該告「財政部」還是「國稅局」?該去哪裡的法院?第一項後段說得很清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你告的是國稅局,就去國稅局所在地的法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條為法人及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團體的普通審判籍規定,將公法人錨定於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私法人錨定於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外國法人錨定於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與第1條自然人住所地管轄相對應。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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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登記地址跟實際辦公地不同,去哪裡告?

原則以登記的主事務所地址為管轄依據;若能證明公司實際營運中心不在登記地,可主張以主營業所為管轄地。起訴狀附上商工登記資料當證據,法院通常不會在管轄上刁難。

Q2想告政府機關但搞不清楚該告哪一個怎麼辦?

看手上的處分書或公文,做出決定的機關就是被告。罰單由監理所開就告監理所,稅單由國稅局開就告國稅局,不必往上找母機關。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該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不以一級機關為限。

Q3告公司要去哪個法院?

原則到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若糾紛與某分支機構業務直接相關,可考慮依第6條在該營業所所在地起訴。

Q4管委會要在哪個法院告?

管委會為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適用第2條第2項,主事務所通常即社區地址,於社區所在地法院起訴。

Q5民事訴訟法第2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及團體的普通審判籍,決定告公司、政府、外國法人時哪間法院有管轄權。

Q6法人的普通審判籍怎麼定?

私法人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公法人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外國法人看在台主事務所。

Q7什麼是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法人決策與營運的主要據點,通常即公司登記地址,作為管轄連結點。

Q8告政府機關的管轄法院怎麼定?

以實際做出處分的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不以一級機關為限(92年增訂)。

Q9怎麼查公司的主事務所地址?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即可看登記地址,三分鐘搞定。

Q10告政府機關要怎麼確定法院?

看處分書是哪個機關發的,到該機關所在地法院遞狀,不必往上找母機關。

Q11告外國公司在哪裡告?

若其在台設有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於該所在地法院起訴;無台灣據點則需走國際管轄其他規定。

Q12告公司用第1條還是第2條?

第1條規範自然人住所地,第2條規範法人及團體,被告是公司或機關用第2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4条第4項・第5項(法人その他の社団・財団に対する訴え:主たる事務所又は営業所の所在地)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5조(법인 등의 보통재판적 — 주된 사무소·영업소 소재지)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22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德國ZPO § 17(allgemeiner Gerichtsstand juristischer Personen — Sitz)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2-43(juridiction du lieu d'établissement de la personne morale)
美國28 U.S.C. § 1391(c)(venue — corporate defendant's residency /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普通審判籍,依住所定之。   於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其普通審判籍依居所定之。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定之。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其普通審判籍不能依前項定之者,依外交部所在地定之。

(0231219 制定)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0570109 全文修正)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0920114 修正)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立法理由對於國家、直轄市、縣(市)、鄉、鎮之訴訟,依訴訟實務,均由管轄該項事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為當事人,而於有此項訴訟時,由該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條第一項尚未規定及此,為因應事實需要,爰增訂「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謂中央或地方機關,不以一級機關為限,應包含中央或地方之各級機關在內,乃屬當然。

(0190913 制定)

普通審判籍,依住所定之。   於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其普通審判籍依居所定之。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定之。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其普通審判籍不能依前項定之者,依外交部所在地定之。

(0231219 制定)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0570109 全文修正)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0920114 修正)

對於國家、直轄市、縣(市)、鄉、鎮之訴訟,依訴訟實務,均由管轄該項事務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為當事人,而於有此項訴訟時,由該中央或地方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本條第一項尚未規定及此,為因應事實需要,爰增訂「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謂中央或地方機關,不以一級機關為限,應包含中央或地方之各級機關在內,乃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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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2 條規定:「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