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 條(普通審判籍-法人及其他團體)
- 1.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2.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3.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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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法人管轄:私法人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公法人及外國法人另有錨點。
Q · 告公司或政府機關要去哪個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告私法人到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告中央或地方機關到該機關所在地法院(92年增訂);告外國法人到其在台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找到組織的法律錨點,就找到管轄法院。
白話解讀
被大公司坑了想告,結果發現對方總部在台北,你人在屏東。光想到要北上打官司就想放棄。但如果你告的是政府機關,92 年修法後你不用千里迢迢去找它的「公務所」,只要找到實際處理這件事的那個機關,在它的所在地法院告就行。這條把被告分成三種:公法人(政府機關)、私法人(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外國法人。每種的管轄規則不同。私法人和外國法人都是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也就是公司登記的地址或實際主要營業地點。外國法人則是看它在台灣的主事務所。實務上最常踩的坑是告政府:你被國稅局罰了,你該告「財政部」還是「國稅局」?該去哪裡的法院?第一項後段說得很清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你告的是國稅局,就去國稅局所在地的法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條為法人及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團體的普通審判籍規定,將公法人錨定於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私法人錨定於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外國法人錨定於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與第1條自然人住所地管轄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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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2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及團體的普通審判籍,定告公司、政府、外國法人時的管轄法院。
Q2告公司要去哪個法院?▾
原則去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多為公司登記地)所在地之法院。
Q3告政府機關該去哪裡告?▾
92年修法後以實際做出處分的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不必上首都。
Q4外國公司在台灣怎麼告?▾
若其在台設有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於該所在地法院起訴。
Q5公司登記地和實際營業地不同告哪裡?▾
原則看登記主事務所,能證明實際營運中心可主張主營業所。
Q6第2條和第1條差在哪?▾
第1條規範自然人住所地,第2條規範法人及團體。
Q7管委會適用第2條嗎?▾
管委會為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適用第2項,以社區所在地法院管轄。
Q8工廠所在地能不能告?▾
普通審判籍看主事務所;與該廠業務相關糾紛可考慮第6條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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