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 條(普通審判籍-法人及其他團體)
- 1.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2.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3.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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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法人管轄:私法人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公法人及外國法人另有錨點。
Q · 告公司或政府機關要去哪個法院?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告私法人到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告中央或地方機關到該機關所在地法院(92年增訂);告外國法人到其在台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找到組織的法律錨點,就找到管轄法院。
白話解讀
被大公司坑了想告,結果發現對方總部在台北,你人在屏東。光想到要北上打官司就想放棄。但如果你告的是政府機關,92 年修法後你不用千里迢迢去找它的「公務所」,只要找到實際處理這件事的那個機關,在它的所在地法院告就行。這條把被告分成三種:公法人(政府機關)、私法人(公司、社團法人、財團法人)、外國法人。每種的管轄規則不同。私法人和外國法人都是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也就是公司登記的地址或實際主要營業地點。外國法人則是看它在台灣的主事務所。實務上最常踩的坑是告政府:你被國稅局罰了,你該告「財政部」還是「國稅局」?該去哪裡的法院?第一項後段說得很清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以你告的是國稅局,就去國稅局所在地的法院。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條為法人及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團體的普通審判籍規定,將公法人錨定於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私法人錨定於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外國法人錨定於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與第1條自然人住所地管轄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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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登記地址跟實際辦公地不同,去哪裡告?▾
原則以登記的主事務所地址為管轄依據;若能證明公司實際營運中心不在登記地,可主張以主營業所為管轄地。起訴狀附上商工登記資料當證據,法院通常不會在管轄上刁難。
Q2想告政府機關但搞不清楚該告哪一個怎麼辦?▾
看手上的處分書或公文,做出決定的機關就是被告。罰單由監理所開就告監理所,稅單由國稅局開就告國稅局,不必往上找母機關。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以該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不以一級機關為限。
Q3告公司要去哪個法院?▾
原則到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若糾紛與某分支機構業務直接相關,可考慮依第6條在該營業所所在地起訴。
Q4管委會要在哪個法院告?▾
管委會為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適用第2條第2項,主事務所通常即社區地址,於社區所在地法院起訴。
Q5民事訴訟法第2條是什麼?▾
規範法人及團體的普通審判籍,決定告公司、政府、外國法人時哪間法院有管轄權。
Q6法人的普通審判籍怎麼定?▾
私法人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公法人看公務所或機關所在地,外國法人看在台主事務所。
Q7什麼是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法人決策與營運的主要據點,通常即公司登記地址,作為管轄連結點。
Q8告政府機關的管轄法院怎麼定?▾
以實際做出處分的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不以一級機關為限(92年增訂)。
Q9怎麼查公司的主事務所地址?▾
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公司名即可看登記地址,三分鐘搞定。
Q10告政府機關要怎麼確定法院?▾
看處分書是哪個機關發的,到該機關所在地法院遞狀,不必往上找母機關。
Q11告外國公司在哪裡告?▾
若其在台設有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於該所在地法院起訴;無台灣據點則需走國際管轄其他規定。
Q12告公司用第1條還是第2條?▾
第1條規範自然人住所地,第2條規範法人及團體,被告是公司或機關用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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