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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0 條(住所之設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2.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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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nny
14 days ago
司法類科
戶籍登記地可以推定為住所,但如果有其他反證,亦可以被推翻
(最高100台抗306民)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