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 條(住所之設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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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andyc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住所要件
主觀:久住
客觀:一定地域
qyjun
a year ago
高中生
關於居所,民法未設定義性規定,解釋上應認係指無久住的意思而事實上居住的處所而言。住所與居所的區別,在於有無久住的意思,與居住期間的長短無關,例如在監獄服徒刑,雖有長期居住的事實,但無久住的意思,不能認為設定住所於該地,僅能認係設定居所而已。
s6422020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住所=戶籍地址,居所=居住地址。
en13427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住所=戶籍地址,居所=居住地址。
anny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戶籍登記地可以推定為住所,但如果有其他反證,亦可以被推翻
(最高100台抗306民)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II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住所:攸關民事訴訟管轄、送達
wade
6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實務對於住所的認定兼採主觀主義及客觀主義之精神。
如當事人有主觀久住一定地域之意思,客觀上亦有住於一定地域之事實。
該一地即為住所。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