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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17人別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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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人別訊問:審判長應先問證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必要時並問其與當事人關係及證言信用事項。

Q · 證人上證人席會先被問什麼?

先問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必要時問與當事人關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317條,審判長對證人應先進行「人別訊問」:訊問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前者用於確認到庭者確為被傳喚之人,後者用於讓法官初步校準證言的可信度與可能偏見,是實質訊問前的法定前置程序。

白話解讀

證人一坐上證人席,法官問的第一個問題不是案情,而是:「你叫什麼名字?幾歲?做什麼工作?住在哪裡?」這不是閒聊暖場。這叫人別訊問,它有兩個隱藏功能。第一,確認坐在那裡的人真的是被傳喚的那個人,不是別人來冒充。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法官可以藉這些基本問題初步判斷證人的可信度。你是對方公司的員工?你跟原告住在一起?你是被告的前妻?這些背景資訊會讓法官在後續聽證詞的時候自動校準:這個人說的話,可能帶有什麼樣的偏見或動機。法條最後那句「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是一個開放條款,法官可以問任何跟你的可信度有關的問題:你跟當事人認識多久?你有沒有欠對方錢?你是不是收了好處才來的?

法律定性

人別訊問是民事訴訟中審判長於證人作證前,依民事訴訟法第317條對其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先行確認身分,並於必要時訊問其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證言信用事項的法定前置程序,目的在確認到庭者身分並校準證言可信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一定會問證人跟當事人的關係嗎?

法條寫的是「於必要時」,理論上法官有裁量權。但實務上幾乎每個法官都會問,因為不問的風險太大:若判決引用某證人證詞卻未交代其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上級法院很可能認為事實認定有瑕疵。所以法官寧可多問兩句也不想被發回重審。

Q2證人在人別訊問時說謊會怎樣?

已具結後說謊構成偽證罪(刑法第168條,最重七年)。即使尚未具結,在人別訊問階段就不誠實,法官對後續所有證詞的信任度會直接歸零。最常見的陷阱不是直接說謊,而是「沒說完」,例如只說是朋友卻隱瞞同時是債務人,被揭穿時效果與說謊相同。

Q3人別訊問是什麼?

人別訊問是審判長依民事訴訟法第317條,在證人正式作證前先確認其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並於必要時訊問與當事人關係及其他證言信用事項的法定前置程序,目的在確認身分並校準證言可信度。

Q4人別訊問會問哪些項目?

必問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必要時加問與當事人關係及其他證言信用事項。

Q5什麼叫『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任何與證人可信度有關的問題,例如與當事人認識多久、有無債務往來、是否收受好處等開放性事項。

Q6人別訊問和交互詰問差在哪?

人別訊問是法官在作證前確認身分與校準可信度;交互詰問是兩造律師就證詞內容輪流提問。

Q7怎麼利用人別訊問彈劾對方證人?

開庭前查明對方證人與當事人的真實關係,等其於人別訊問淡化或隱瞞後,再以書面證據當庭打臉。

Q8證人住址不想公開怎麼辦?

住居所為法定必問項,但可向法院聲請對住址等個資採取保護措施或限制閱覽。

Q9出庭作證前要怎麼準備人別訊問?

律師應提前告知證人會被問哪些項目讓其心理準備,並提醒據實回答,但不得教導如何回答內容。

Q10如何證明對方證人有偏頗動機?

蒐集社群互動、合照、商業登記、借貸或匯款紀錄,顯示其與當事人的利害連結。

Q11人別訊問 vs 具結差在哪?

人別訊問確認身分與校準可信度;具結是承諾據實陳述,違反者負偽證刑責,兩者先後進行。

Q12人別訊問 vs 隔別訊問差在哪?

人別訊問針對單一證人確認身分;隔別訊問是多名證人時分開訊問以防串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目的時點違反效果
人別訊問(§317)確認身分、校準可信度實質訊問前影響證言可信度
具結(§312)承諾據實陳述人別訊問後、陳述前偽證罪(刑法§168)
隔別訊問(§316)防止證人串證多名證人時證言證明力降低

目的

人別訊問(§317)
確認身分、校準可信度
具結(§312)
承諾據實陳述
隔別訊問(§316)
防止證人串證

時點

人別訊問(§317)
實質訊問前
具結(§312)
人別訊問後、陳述前
隔別訊問(§316)
多名證人時

違反效果

人別訊問(§317)
影響證言可信度
具結(§312)
偽證罪(刑法§168)
隔別訊問(§316)
證言證明力降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德國ZPO § 395(Vernehmung zur Person — 對證人本人之人別訊問,含姓名、年齡、職業、住所)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211(證人陳述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職業)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90913 制定)

拒絕鑑定,有正當理由者,法院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鑑定人由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選任者,其拒絕鑑定之當否,由該推事裁定。

(0231219 制定)

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0190913 制定)

拒絕鑑定,有正當理由者,法院得免除其鑑定義務。   鑑定人由受命推事或受託推事選任者,其拒絕鑑定之當否,由該推事裁定。

(0231219 制定)

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0570109 全文修正)

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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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17 條規定:「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