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17 條(人別訊問)
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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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人別訊問:審判長應先問證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必要時並問其與當事人關係及證言信用事項。
Q · 證人上證人席會先被問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317條,審判長對證人應先進行「人別訊問」:訊問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前者用於確認到庭者確為被傳喚之人,後者用於讓法官初步校準證言的可信度與可能偏見,是實質訊問前的法定前置程序。
白話解讀
證人一坐上證人席,法官問的第一個問題不是案情,而是:「你叫什麼名字?幾歲?做什麼工作?住在哪裡?」這不是閒聊暖場。這叫人別訊問,它有兩個隱藏功能。第一,確認坐在那裡的人真的是被傳喚的那個人,不是別人來冒充。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法官可以藉這些基本問題初步判斷證人的可信度。你是對方公司的員工?你跟原告住在一起?你是被告的前妻?這些背景資訊會讓法官在後續聽證詞的時候自動校準:這個人說的話,可能帶有什麼樣的偏見或動機。法條最後那句「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是一個開放條款,法官可以問任何跟你的可信度有關的問題:你跟當事人認識多久?你有沒有欠對方錢?你是不是收了好處才來的?
法律定性
人別訊問是民事訴訟中審判長於證人作證前,依民事訴訟法第317條對其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先行確認身分,並於必要時訊問其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證言信用事項的法定前置程序,目的在確認到庭者身分並校準證言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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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人別訊問是什麼?▾
審判長在證人正式作證前,先確認其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身分資料的法定程序。
Q2法官一定會問證人跟當事人的關係嗎?▾
法條寫「於必要時」,但實務上幾乎都會問,因為不問難以評估證言可信度,判決也易遭上級審指摘。
Q3證人在人別訊問時說謊會怎樣?▾
已具結後說謊構成偽證罪(刑法第168條);即使未具結,不誠實也會使後續證詞信任度歸零。
Q4人別訊問問哪些項目?▾
必問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必要時加問與當事人關係及其他證言信用事項。
Q5證人住址一定要說嗎?▾
住居所是法定必問項,但實務上可向法院聲請對住址等隱私資訊採取適當保護措施。
Q6人別訊問和具結有什麼不同?▾
人別訊問是確認身分與校準可信度;具結是證人簽署據實陳述的承諾,違反負偽證刑責。
Q7可以從人別訊問攻擊對方證人嗎?▾
可以。若證人在此階段隱瞞或淡化與當事人的關係,事後以證據彈劾的效果極佳。
Q8人別訊問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是證人到庭作證時的必經程序,依序在實質訊問前進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目的 | 時點 | 違反效果 |
|---|---|---|---|
| 人別訊問(§317) | 確認身分、校準可信度 | 實質訊問前 | 影響證言可信度 |
| 具結(§312) | 承諾據實陳述 | 人別訊問後、陳述前 | 偽證罪(刑法§168) |
| 隔別訊問(§316) | 防止證人串證 | 多名證人時 | 證言證明力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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