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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17 條(人別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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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17條規定人別訊問:審判長應先問證人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必要時並問其與當事人關係及證言信用事項。

Q · 證人上證人席會先被問什麼?

先問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必要時問與當事人關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317條,審判長對證人應先進行「人別訊問」:訊問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前者用於確認到庭者確為被傳喚之人,後者用於讓法官初步校準證言的可信度與可能偏見,是實質訊問前的法定前置程序。

深度解讀

證人一坐上證人席,法官問的第一個問題不是案情,而是:「你叫什麼名字?幾歲?做什麼工作?住在哪裡?」這不是閒聊暖場。這叫人別訊問,它有兩個隱藏功能。第一,確認坐在那裡的人真的是被傳喚的那個人,不是別人來冒充。第二,也是更重要的,法官可以藉這些基本問題初步判斷證人的可信度。你是對方公司的員工?你跟原告住在一起?你是被告的前妻?這些背景資訊會讓法官在後續聽證詞的時候自動校準:這個人說的話,可能帶有什麼樣的偏見或動機。法條最後那句「其他關於證言信用之事項」是一個開放條款,法官可以問任何跟你的可信度有關的問題:你跟當事人認識多久?你有沒有欠對方錢?你是不是收了好處才來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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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17 條規定:「審判長對於證人,應先訊問其姓名、年齡、職業及住、居所;於必要時,並應訊問證人與當事人之關係及其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