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1)院台廳民一字第 3058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檢送「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

主旨

檢送「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條文一份,請 查照。

附件

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一 (集中訊問證人)為迅速進行訴訟程序,達成法院集中審理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 (聲明人證之程式)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人證事項,得酌定舉證期限,命其表明證人之姓名、性別、住居所,預期訊問、發問所需之時間、方法,及待證事實之範圍。證人有二人以上者,當事人應一併聲明,並應表明證人訊問之先後順序。非有法定正當事由,不得逾期聲明。

三 (當事人就訊問、發問證人順序、範圍及方法得提出意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決定訊問、發問證人順序、範圍及方法,亦得於徵詢兩造之意見後,變更之。

四 (訊問、發問證人之順序)當事人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至第三百十九條規定訊問證人後,得聲請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對證人為必要之發問,或向審判長或受命法官陳明後自行發問。

如有二人以上之當事人陳明欲自行發問者,其發問之順序,依下列次序定之:

(一) 先由聲明該人證之當事人發問。

(二) 次由對造當事人發問。

(三) 再次由聲明該人證之當事人發問。

當事人依前項順序發問完畢後,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之許可,得續行發問。

同一當事人有二人以上訴訟代理人者,對同一證人之發問,得協調由其中一訴訟代理人為之。

兩造同時聲明之人證或法院依職權通知之人證,其發問順序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徵詢兩造意見後決定之。

五 (發問之範圍)當事人對證人發問之範圍,應以待證之事實、與待證事實相關之事實及證言信用事項為限。

六 (發問之方式)當事人對證人之發問,應以個別具體問題之方式為之,但有使證人為始末連續陳述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七 (不當之發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限制或禁止之:

(一) 與待證事實無關之發問。

(二) 抽象不明確、非具體、個別之發問。

(三) 重複發問。

(四) 誘導發問。

(五) 威嚇、侮辱、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之發問。

(六) 對假設性事項或無證據支持之事實所為之發問。

(七) 要求證人陳述其個人意見或推測、評論之發問。

(八) 請證人陳述其未親身經歷或體驗事項之發問。

(九) 於發問中陳述個人意見、進行辯論或推論。

(一○) 有混淆或扭曲事實之虞之發問。

(一一) 錯誤引用證人先前陳述之發問。

(一二) 涉及證人拒絕證言事項之發問。

(一三) 其他足以影響審判公平或延滯訴訟程序之不當發問。

八 (聲請法院限制或禁止之程式)第七點之聲請,應即就各個情形,以簡要理由為之。

一經他造當事人提出前項聲請,發問人或證人應即停止發問或陳述。但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許可,發問人得就該聲請陳述意見。

九 (聲請遲誤時機之效力)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第七點之聲請有遲誤時機、意圖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但遲誤時機所提出之聲請事項與案情有重要關係者,不在此限。

一○ (聲請無理由之處理)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第七點之聲請為無理由者,應即以裁定駁回之;發問人應續行發問,證人應續為陳述。

一一 (聲請有理由之處理)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認第七點之聲請有理由者,應視其情形,即為下列之處置:

(一) 禁止發問人對同一事項續行發問。

(二) 命發問人修正發問之方式。

(三) 請證人停止陳述,或修正回答之方式。

(四) 曉諭證人回答問題,必要時得重述發問人所提問題,直接對證人發問。

(五) 其他為維持公平審判或法庭秩序之必要處置。

一二 (對於發問限制或禁止之異議)對於發問之限制或禁止有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1)院台廳民一字第 3058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6 日發布,要旨:檢送「民事訴訟集中審理證人訊問、發問參考要點」,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