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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審判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2.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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