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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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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2. 2.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由資深庭員代理,資同則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由該法官行審判長職權。

Q · 開庭時坐中間的審判長一定是庭長嗎?

不一定,庭長不在時由資深法官代理

依法院組織法第 4 條,合議審判原則上由庭長充任審判長;但庭長出缺或有事故時,改由庭員中年資最深的法官擔任,年資相同則由年長者擔任。獨任審判時,獨任的那位法官本身就行使審判長職權。所以開庭看到的審判長,可能是庭長本人,也可能是替補上來的資深法官。

深度解讀

在法庭上,那個坐在中間、開口指揮、決定誰先講、什麼時候休庭的人,叫「審判長」。但這個職位有個容易被搞混的地方:庭長不一定是審判長,審判長也不一定是庭長。「庭長」是法院內的行政頭銜,管整個庭的庶務和分案;「審判長」是某一場具體審判中的角色。原則上合議審判的審判長由庭長擔任,但庭長有事情時就由庭員中年資最深的法官接手;如果年資相同,再以年長者為準。獨任審判時,那位獨任的法官就是審判長。所以你開庭看到台上中間那位法官,他可能是庭長本人,也可能是替補上來的資深法官。理解這個分工很重要,因為審判長有「指揮訴訟」的權力(決定發問順序、休庭、警告秩序),這個位置誰坐,會影響你開庭時的節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合議審判名詞
  • 獨任審判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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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