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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4審判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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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2. 2.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庭長有事故時由資深庭員代理,資同則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由該法官行審判長職權。

Q · 開庭時坐中間的審判長一定是庭長嗎?

不一定,庭長不在時由資深法官代理

依法院組織法第 4 條,合議審判原則上由庭長充任審判長;但庭長出缺或有事故時,改由庭員中年資最深的法官擔任,年資相同則由年長者擔任。獨任審判時,獨任的那位法官本身就行使審判長職權。所以開庭看到的審判長,可能是庭長本人,也可能是替補上來的資深法官。

白話解讀

在法庭上,那個坐在中間、開口指揮、決定誰先講、什麼時候休庭的人,叫「審判長」。但這個職位有個容易被搞混的地方:庭長不一定是審判長,審判長也不一定是庭長。「庭長」是法院內的行政頭銜,管整個庭的庶務和分案;「審判長」是某一場具體審判中的角色。原則上合議審判的審判長由庭長擔任,但庭長有事情時就由庭員中年資最深的法官接手;如果年資相同,再以年長者為準。獨任審判時,那位獨任的法官就是審判長。所以你開庭看到台上中間那位法官,他可能是庭長本人,也可能是替補上來的資深法官。理解這個分工很重要,因為審判長有「指揮訴訟」的權力(決定發問順序、休庭、警告秩序),這個位置誰坐,會影響你開庭時的節奏。

法律定性

審判長指在具體審判程序中負責指揮訴訟、維持法庭秩序的法官。依法院組織法第 4 條,合議審判以庭長充任,庭長有事故時由資深庭員依序遞補;獨任審判則由該法官行使審判長職權。審判長與「庭長」這個法院行政職務並非同一概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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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指定要哪一位法官當審判長嗎?

不能。審判長是法定的,由庭長擔任,庭長不在時由資深法官接替,年資相同則由年長者擔任,當事人不能挑選。但若審判長與你有利害關係,你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 32 條或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聲請迴避,由法定遞補規則換另一位資深法官上場。

Q2審判長和其他兩位陪席法官誰說了算?

形式上合議庭三位法官地位平等,採表決決定。但實務上審判長負責指揮全場、起草判決書,影響力通常最大。陪席法官有不同意見可加註協同或不同意見書,但不會推翻多數決。若判決書出現不同意見書,代表三位法官意見分歧,這在上訴第三審時可作為論述切入點。

Q3審判長和庭長是同一個人嗎?

不一定。庭長是法院行政職務(管庭務、分案),審判長是某場審判中的程序指揮角色,原則上由庭長兼任,庭長有事故時由資深法官代理。

Q4審判長是什麼?

審判長是在具體審判程序中負責指揮訴訟、決定發問順序、維持法庭秩序、決定休庭的法官。

Q5合議審判是什麼意思?

由三位以上法官組成合議庭共同審判並以表決決定的審判型態,相對於一位法官審理的獨任審判。

Q6獨任審判有審判長嗎?

有。獨任的那位法官本身就是審判長,享有指揮訴訟、維持秩序、決定休庭等全部審判長職權。

Q7怎麼知道我的案件審判長是誰?

看開庭通知書或判決書封面載明的審判長姓名;合議庭中坐中央負責點呼與指揮的即是審判長。

Q8庭長不在時審判長怎麼產生?

由庭員中年資最深的法官擔任,年資相同則由年長者擔任,這是法院組織法第 4 條明定的遞補順位。

Q9想換掉有偏頗疑慮的審判長怎麼辦?

符合法定事由時,依民訴第 32 條或刑訴第 17 條聲請法官迴避,由法定遞補規則換另一位法官。

Q10在法庭上怎麼稱呼審判長?

應稱「審判長」而非「法官」,這是基本法庭禮儀,講錯容易顯得不熟悉程序。

Q11庭長 vs 審判長差在哪?

庭長是法院內部行政職務(固定、管分案),審判長是個案審判的指揮角色(視合議庭組成而定),兩者常不是同一人。

Q12合議審判 vs 獨任審判的審判長有何不同?

合議審判審判長依庭長→資深→年長順位產生;獨任審判則由唯一的法官直接行使審判長職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庭長審判長
性質法院內部行政職務具體審判程序中的指揮角色
職責管理該庭庶務、分案、行政監督指揮訴訟、維持秩序、決定程序進行
產生方式由法官兼任、依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派兼依第 4 條:庭長→資深庭員→年長者;獨任為該法官
是否每場固定相對固定視個案合議庭組成,可能由代理法官擔任

庭長

性質
法院內部行政職務
職責
管理該庭庶務、分案、行政監督
產生方式
由法官兼任、依法院組織法第 15 條派兼
是否每場固定
相對固定

審判長

性質
具體審判程序中的指揮角色
職責
指揮訴訟、維持秩序、決定程序進行
產生方式
依第 4 條:庭長→資深庭員→年長者;獨任為該法官
是否每場固定
視個案合議庭組成,可能由代理法官擔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裁判所法 第26条(合議体と裁判長)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7조(합의부의 재판장)
中國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30条(合议庭审判长)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21f(Vorsitz im Spruchkörper)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président de la formation de juge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推事行審判長之職權。

(0781208 全文修正)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於庭員年資相同者,應由何人充審判長並無規定,爰增列「資同以年長者充之」以利遵循。   二、原條文第二項條文中「推事」修正為「法官」。

  • 合議審判名詞
  • 獨任審判名詞
(0211008 制定)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   獨任審判,即以該推事行審判長之職權。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一項於庭員年資相同者,應由何人充審判長並無規定,爰增列「資同以年長者充之」以利遵循。   二、原條文第二項條文中「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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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4 條規定:「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