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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民字第 585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8 月 13 日

要旨

他庭推事因代理臨時參與合議庭時,亦應由資深者任審判長

全文內容

依法院組織法第四條第一項:「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之規定,代理審判長職務,應以同一庭中資深推事充之,如同庭推事人數不足,他庭推事因代理而臨時參與合議庭之組織者,亦應由年資較深者,充任審判長,又第二審推事年資之計算,應以其擔任二審推檢之全年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令民字第 585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8 月 13 日發布,要旨:他庭推事因代理臨時參與合議庭時,亦應由資深者任審判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