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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5 條(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只具訓示性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官審判訴訟案件,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雖有未合本法所定者,審判仍屬有效。
  2. 前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處理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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