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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2.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3.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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