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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2管轄之訴訟事件及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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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本票裁定、監護宣告等非訟事件。

Q · 法院只能用來打官司告人嗎?

不只。法院同時管訴訟與非訟兩種事務

依法院組織法第 2 條,法院的權限分兩條軌道:一是審判有對立爭執的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二是依法管轄沒有對立、只需公權力介入的非訟事件,例如本票裁定、收養認可、監護宣告、限定繼承。非訟程序通常比訴訟更快、更便宜,且不一定需要委任律師。

白話解讀

絕大多數人聽到「告上法院」直覺就是民事訴訟,要打官司、要請律師、要等好幾年。但這條藏了一個分岔路:「非訟事件」。法院不只解決爭吵,它還做一些「行政性的判斷」,像是本票裁定、收養認可、監護宣告、限定繼承這些事,技術上不是「告誰」,但需要法院公權力介入。這條規定法院同時管「訴訟」和「非訟」兩種事務,這個區分對你來說有實際意義:非訟事件通常更快、更便宜、不一定需要律師。最經典的例子,朋友開本票借你錢不還,你不用打民事訴訟一年起跳,直接走非訟程序聲請本票裁定,幾週就拿到強制執行的依據。「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這幾個字也是後來增加的,把選舉訴訟之類的特殊案件也涵蓋進來。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2 條為普通法院事務權限的總則性規定,確立法院同時掌理兩類事務:一為有對立當事人的訴訟事件(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由法院判斷是非;二為無須對抗、僅需公權力介入的非訟事件,由法院作行政性判斷,構成台灣司法二分軌道的制度起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是非訟事件?跟訴訟差在哪?

訴訟事件是有對立雙方在爭執,由法院判斷誰對誰錯;非訟事件不一定有對立,是法院作行政性判斷(本票裁定、收養認可、監護宣告)。非訟通常更快、更便宜,且很多情況不需要律師。內行人提示:很多人遇到法律問題第一反應是『我要告他』,但常常有更快的非訟路線可選。

Q2本票裁定要怎麼辦?要請律師嗎?

拿著本票正本、聲請狀、規費,向票面付款地或發票人住所地的法院聲請,一般幾週收到裁定書。法律上不需要請律師,金額大或案情複雜才建議諮詢。內行人提示:本票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六個字很重要,有這六個字就不必先向對方要錢即可直接聲請裁定。

Q3收到本票裁定可以不理嗎?

不行。本票裁定很快會成為執行名義,對方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不服的話必須立即提異議或『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拖延就可能被執行。內行人提示:對非訟裁定的救濟有時限與程序門檻,收到當天就該行動。

Q4法院組織法第 2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普通法院的事務權限: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的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是訴訟與非訟二分的根本依據。

Q5訴訟事件和非訟事件差在哪?

訴訟有對立兩造在爭是非、程序嚴謹冗長;非訟多無對立、由法院作行政性判斷、程序簡速便宜。

Q6什麼是非訟事件?

不以爭執為前提、只需法院公權力介入的事務,如本票裁定、收養認可、監護宣告、限定繼承。

Q7『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包含什麼?

選舉訴訟、海事案件等特殊類型,由民國 78 年修法增列納入普通法院管轄。

Q8本票裁定怎麼聲請?

備齊本票正本、聲請狀、規費,向票面付款地或發票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遞件,幾週內收到裁定書。

Q9怎麼判斷我的事是訴訟還是非訟?

有對立爭執、要爭是非通常是訴訟;無對立但需法院蓋章(本票、收養、監護)是非訟。

Q10非訟事件聲請要多少錢?

規費依事件類型與標的計算,通常遠低於訴訟裁判費,多數可不請律師自行辦理。

Q11收到本票裁定不服怎麼處理?

立即提異議或提『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注意時限,避免對方拿去強制執行。

Q12本票裁定 vs 民事訴訟哪個快?

本票裁定屬非訟常 2-4 週取得執行名義;民事訴訟一審常一年起跳,有本票優先走非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itigationnon_litigation
有無對立當事人有,兩造攻防多數無對立,僅需法院介入
程序時間民事一審常一年起跳本票裁定等常 2-4 週
是否需律師複雜案件建議委任多數可自行聲請
典型案例侵權求償、契約糾紛、刑事追訴本票裁定、收養認可、監護宣告、限定繼承
法院角色判斷是非勝負作行政性確認或許可

litigation

有無對立當事人
有,兩造攻防
程序時間
民事一審常一年起跳
是否需律師
複雜案件建議委任
典型案例
侵權求償、契約糾紛、刑事追訴
法院角色
判斷是非勝負

non_litigation

有無對立當事人
多數無對立,僅需法院介入
程序時間
本票裁定等常 2-4 週
是否需律師
多數可自行聲請
典型案例
本票裁定、收養認可、監護宣告、限定繼承
法院角色
作行政性確認或許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裁判所法第 3 条(裁判所が一切の法律上の争訟を裁判し、その他法律で定める権限を有する)+ 非訟事件手続法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2조(법원의 권한)
中國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3 条(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特别程序(非讼)
德國GVG § 13(ordentliche streitige Gerichtsbarkeit)+ FamFG(freiwillige Gerichtsbarkeit)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art. L211-3(compétence du tribunal judiciaire)+ juridiction gracieu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0781208 全文修正)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以涵蓋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判之案件,如選舉訴訟等,用資概括。

  • 非訟事件名詞
(0211008 制定)

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以涵蓋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判之案件,如選舉訴訟等,用資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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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