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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5)台令參字第 95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5 年 02 月 18 日

要旨

查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法院之事務管轄,以民、刑事訴訟及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為限。該行事肇事責任鑑定事件之認定,既非一般民刑事案件,亦非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故當事人不服肇事責任之鑑定時,可於民刑訴訟程序中申訴,如單獨就此鑑定結論向法院聲請裁判,顯非法院事務管轄之範圍。

全文內容

查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法院之事務管轄,以民、刑事訴訟及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為限。該行車肇事責任鑑定事件之認定,既非一般民刑事案件,亦非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事件,故當事人不服肇事責任之鑑定時,可於民刑訴訟程序中申訴,如單獨就此鑑定結論向法院聲請裁判,顯非法院事務管轄之範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5)台令參字第 95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5 年 02 月 18 日發布,要旨:查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法院之事務管轄,以民、刑事訴訟及法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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