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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台令參字第 95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55 年 02 月 18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8 頁

要旨

查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法院之事務管轄,以民、刑事訴訟及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為限。該行事肇事責任鑑定事件之認定,既非一般民刑事案件,亦非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故當事人不服肇事責任之鑑定時,可於民刑訴訟程序中申訴,如單獨就此鑑定結論向法院聲請裁判,顯非法院事務管轄之範圍。

全文內容

查法院組織法第一條規定,法院之事務管轄,以民、刑事訴訟及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為限。該行車肇事責任鑑定事件之認定,既非一般民刑事案件,亦非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事件,故當事人不服肇事責任之鑑定時,可於民刑訴訟程序中申訴,如單獨就此鑑定結論向法院聲請裁判,顯非法院事務管轄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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