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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1法院之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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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1條將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構成台灣審級制度基礎,但每往上一級可爭執的範圍越窄。

Q · 台灣的法院有幾級?

三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台灣普通法院分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三級對應三審:一審審事實與法律,二審審查範圍受限,最高法院為法律審,只審法律適用有無錯誤、不重新調查證據,因此案件勝負多半決定於一審。本條僅規範普通法院,稅務、罰單等行政爭訟須走行政法院。

白話解讀

你可能以為「三審」就是有三次機會,這個誤解每年讓很多人輸掉案件。台灣的普通法院確實分三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看起來像三層保護網。但實際上每往上一層,能爭的東西就更窄。一審審事實也審法律;二審審事實也審法律但範圍受限;最高法院只審法律有沒有用錯(叫做「法律審」),根本不重新看你的證據。所以真正能改變案件結果的戰場,幾乎都在一審。打輸第一審,二三審能翻盤的機會比你想的小很多。順帶一提,這條只規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軍事法院都不在這條的範圍。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1條為法院組織之基礎規範,明定普通法院採三級制: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構成民刑事訴訟審級救濟的組織骨架。本條僅規範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軍事法院各有專法,不在本條範圍。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三審定讞要打多久?

民事案件從一審到三審完整走完,平均3至5年,複雜案件可能更久。若最高法院認為案件需重新審理會發回更審,打回二審重來,時間再延長一至兩年。

Q2我的案件能不能上三審?

民事看上訴利益額(民事訴訟法第466條),刑事看罪名(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簡易、小額訴訟通常二審即定讞。能否上三審應在一審就確認,若先天上不了三審,二審即為最後機會。

Q3最高法院會重新看證據嗎?

不會。最高法院是法律審,只審查下級法院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不重新調查證據或傳喚證人,事實認定在二審即定案。

Q4台灣的法院有幾級?

依法院組織法第1條分三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對應民刑事三審救濟體系。

Q5三級三審和三次機會差在哪?

三級指法院層級,三審指最多三次審理;但二審範圍受限、三審只審法律,並非三次重新翻盤。

Q6什麼是法律審?

最高法院僅審查下級法院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不重新調查證據或認定事實,稱為法律審。

Q7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差在哪?

普通法院審民刑事案件,行政法院審稅務、罰單、政府處分等行政爭訟,本條只規範普通法院。

Q8怎麼知道我的案件能上訴到第幾審?

民事查上訴利益額(民訴466),刑事查不得上訴第三審罪名(刑訴376),簡易小額通常二審定讞。

Q9怎麼判斷該去地方法院還是行政法院?

民刑事糾紛走普通法院(地方法院起),稅務罰單等政府處分走行政法院,分流錯誤恐使時效過期。

Q10上訴二審大概要花多少錢?

民事二審按上訴利益額加徵裁判費,律師費另計;刑事上訴本身不另繳裁判費,視是否委任律師。

Q11三審要準備什麼?

三審只審法律,須具體指摘下級判決適用法律或判決違背法令之處,不能再提新證據。

Q12地方法院 vs 高等法院審查範圍差在哪?

地院一審全面審查事實與法律;高院二審雖審事實但受上訴聲明範圍拘束,不能無限重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層級審理性質主要功能
地方法院事實審+法律審一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高等法院事實審+法律審(範圍受限)二審,覆審但受上訴範圍拘束
最高法院法律審三審,僅審查法律適用有無錯誤,不調查證據

審理性質

地方法院
事實審+法律審
高等法院
事實審+法律審(範圍受限)
最高法院
法律審

主要功能

地方法院
一審,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高等法院
二審,覆審但受上訴範圍拘束
最高法院
三審,僅審查法律適用有無錯誤,不調查證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所法(地方裁判所・高等裁判所・最高裁判所の三審制)
韓國법원조직법(지방법원·고등법원·대법원 3심제)
中國人民法院组织法(四级法院、两审终审制,與三級三審制不同)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12 ff.(Amtsgericht / Landgericht / Oberlandesgericht / BGH)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tribunal judiciaire / cour d'appel / Cour de cassation)
美國28 U.S.C. §§ 81–131, 1251(District Courts / Courts of Appeals / Supreme Cou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並依法律所定,管轄非訟事件。

(0781208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之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本法所稱之」五字,俾明示本法所稱「法院」係指普通法院而言。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法院審判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並依法律所定,管轄非訟事件。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增列「本法所稱之」五字,俾明示本法所稱「法院」係指普通法院而言。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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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1 條規定:「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