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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1 條(法院之審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 一、地方法院。 二、高等法院。 三、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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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yla3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目前我國最高法院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台北市,最高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的民事事件、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的民、刑事案件、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的案件、以及非常上訴案件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案件。 最高法院是最後一審法院,是法律審並不調查事實,因此並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必須具有法律規定可以上訴第三審理由的案件才可以上訴到最高法院。
kayla36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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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為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第二審法院,受理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而上訴或抗告的案件。 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事件、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的刑事案件,依法律規定則是以高等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kayla3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台灣高等法院院址位於台北市,分設台中、台南、高雄、花蓮4所;福建省部分設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所。
kayla36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地方法院是民、刑事訴訟案件、選舉、公職人員罷免訴訟案件、交通違規事件、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及國家賠償事件等的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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