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文公字第 0930107650 號
要旨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主旨
檢送「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修正條文全文乙件,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會計室為期各科業務職掌劃分明確,提昇行政效能,重新調整各科承辦業務項目,並配合修正旨揭辦事要點。
二、前開要點修訂後,業經報奉司法院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院台廳司一字第○九三○○二六○二三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附件
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第一章 總則
一、本要點依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訂定。
二、本院職員除遵守法院組織法、公務員服務法、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暨其他法令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執行職務。
三、本院主管事務分審判、行政二部分,除審判事務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其職權外,行政事務及行政監督,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辦理。四、本院辦公時間依政府規定,但有特別情形得延長之。
星期六、日、紀念日或辦公時間外得派員輪流值日;每日得派員輪流值日 (夜) 。
五、本院員工上、下班,應簽到、退,不得遲到早退,其因正當理由不能上班時,應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六、本院每月舉行工作會報一次,庭長、法官、單位主管均應出席。
每年舉行年終會議,決定次一年度事務之分配、分案符號、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之配置。但年度中因案件或法官之增減或他項事故,其調整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宜以法官會議議決之。
七、民事庭與刑事庭得召開民事庭或刑事庭庭長或庭長、法官會議,必要時,並得召開民事庭、刑事庭聯席會議,討論法律及有關審判業務問題。前項會議由院長主持,但必要時得由院長指定民 (刑) 事庭庭長一人主持之。
八、本院庭長、法官以外職員之事務分配,由院長決定之。
九、本院得隨時召開各行政單位主管聯席會議,討論有關行政事務,由院長或書記官長主持,各單位行政主管亦得隨時召開各單位人員會議,討論有關業務。
十、本院職員在辦公時間內,不得接見賓客,但因公者不在此限。
十一、本院職員處理事務,除依其性質或特別情形不能即時辦理者外,應隨到隨辦,力求便民。
十二、本院職員未得院長許可,不得對外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對於有關院務未經宣布者,應嚴守秘密。
十三、本院對外業務上之聯繫及新聞之發布由書記官長或院長指定之人為之。
十四、本院對外行文,應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規定辦理。
第二章 職掌及事務分配第一節 院長
十五、院長之職務如下:
(一) 監督本院及所屬各法院之司法行政。
(二) 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及其考核。
(三) 研閱庭長、法官製作之裁判書類正本及核閱公設辯護人製作之辯護書類,並得指定庭長襄助之。
(四) 考查案件之進行及遲延未結案件之監督稽催。
(五) 核定本院及所屬各法院人員編制之調整,並報請 司法院審核。(六) 本院年度概算之增減擬編及預算之執行、變更、追加。
(七) 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命令之執行及監督執行。
(八) 向上級機關建議、請求、申復或報告之核定。
(九) 本院暨所屬各法院荐任以上人員任免遷調、獎懲之擬議,委任職職員之任免、遷調、獎懲及本院公務員之任免、核薪、考成、獎懲之核定。
(十) 本院職員及所屬各法院院長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及考核。
(十一) 本院職員請假逾三日或科室主管以上人員之請假核准。
(十二) 本院對外契約之核定及代理人之指定或委任。
(十三) 本院各種建築計畫之核定及變更。
(十四) 本院公設辯護及行政事務之分配、調整暨法律問題意見之徵詢。
(十五) 本院各單位間處理行政事務歧見之裁決。
(十六) 本院其他各種重要會議之主持,及對外重要會議之參加或指派人員參加。
(十七) 其他宜由院長處理之重要事項。
第二節 庭長
十六、庭長之職掌如下:
(一) 監督本庭審判及行政事務之處理並定其分配。
(二) 對於配置本庭職員之工作、操行、學識、能力之監督考核及獎懲擬議。
(三) 電腦抽籤分案事務之監督。
(四) 充任合議審判之審判長並主持裁判之評議。
(五) 核定已結案件卷宗之發送。
(六) 審核本庭法官所擬之裁判書類。
(七) 本庭每月案件未結表之核閱。
(八) 發回更審裁判原因之審查。
(九) 經院長授權代行決定之本庭文稿核發。
(十) 院長指定對本院及所屬各法院之業務檢查、確定案件之審查、人民陳訴事件之查簽、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十一) 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十二) 其他院長交辦行政事項。
前項規定於未設庭長之審判長準用之。
第三節 法官
十七、法官之職掌如下:
(一) 受配案件之調查、審理、評議及裁判書類之製作。
(二) 訴訟及有關文稿之審核。
(三) 配屬書記官、錄事之指揮監督。
(四) 配屬書記官獎懲之擬議。
(五) 案件收結情形及遲延案件未結原因等報表之審核。
(六) 院長指定對本院及所屬各法院之業務檢查、確定案件之審查、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適用法律疑義之研擬及規劃、推動司法業務革新等。
(七) 配屬書記官裁判書類正本之製作送達、上訴抗告案件之送卷及確定案件移送執行之檢查監督。
(八) 考查下級法院法官辦案優劣。
(九) 其他院長及庭長交辦行政事項。
第四節 公設辯護人
十八、公設辯護人之職掌如下:
(一) 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
(二) 製作辯護書。
(三) 對於辦理辯護案卷編訂保管人員之監督。
(四) 訴訟輔導科有關法律問題指導。
(五) 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所定應辦事項。
(六) 法院為當事人之訴訟案件,得指派公設辯護人代理。
(七) 其他院長交辦行政事項。
第五節 書記官長
十九、書記官長之職掌如下:
(一) 承院長之命處理本院一般行政事項。
(二) 院長交辦及機要文件之處理。
(三) 對於主管行政法令一般疑義之核擬。
(四) 上級或同級機關來文之簽轉。
(五) 本院書記官以下人員之指揮監督及獎懲擬議。但各科室配置之通譯、執達員、錄事或庭務員得授權其主管指揮監督之。
(六) 經院長授權主持行政業務會議。
(七) 一般資料蒐集之主持。
(八) 本院重要會議之籌劃。
(九) 本院重要文件之審核。
(十) 本院通常文件之簽發。
(十一) 書記處一般行政文件之判行。
(十二) 其他經院長授權處理事項。
第六節 民刑事紀錄科
二十、民刑事紀錄科之職掌如下:
(一) 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
(二) 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與人犯羈押資料輸入。
(三) 輸入全國前案資料及查復被告在監所、戶役政、全國前案等資料。
(四) 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搜索、拘、提、押票等之製作。
(五) 案件文稿之撰擬。
(六) 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
(七) 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
(八) 裁判書類正本之送閱。
(九) 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
(十) 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
(十一) 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
(十二) 通譯事務之分配。
(十三) 通緝及撤銷通緝書之製作。
(十四) 庭務員之管理。
(十五) 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前項規定於專業法庭紀錄科準用之。
第七節 文書科
二一、文書科之職掌如下:
(一) 印信之請發及典守。
(二) 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
(三) 行政文稿之撰擬。
(四) 各項報告之彙編。
(五) 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及紀錄。
(六) 行政令函之徵集與管理。
(七) 律師登錄、註銷業務之處理。
(八) 聲請閱覽訴訟卷宗之處理。
(九) 人民陳訴、訴願、公務員保障復審及國家賠償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
(十) 律師、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分辦與文書處理。
(十一) 裁判書類之繕打管理及印製。
(十二) 院長移交案及法官移交報告之彙辦。
(十三) 法官自律委員會行政事務之處理。
(十四) 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
(十五) 所屬法院文書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六) 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八節 研究考核科
二二、研究考核科之職掌如下:
(一) 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及行政革新。
(二) 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三) 公文之稽催管制。
(四) 案件進行之檢查。
(五) 列管項目之追蹤、管制、考核。
(六) 自行檢查事項。
(七) 業務檢查之策劃。
(八) 年度工作之考成。
(九) 所屬法院研考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 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九節 總務科
二三、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一) 經費出納。
(二) 司法收入事項。
(三) 贓證物品之保管及處理。
(四) 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
(五) 公有財物、勞務採購及管理。
(六) 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
(七) 所屬各法院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在查核金額以上案件之審核與監辦。
(八) 同仁福利事項。
(九) 駕駛、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
(十) 所屬法院總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節 資料科
二四、資料科之職掌如下:
(一) 圖書報刊及裁判書之徵集閱覽及管理。
(二) 法令、規章、大法官會議解釋、判例、判解、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及總會議決議錄等徵集、管理與轉發。
(三) 定期出刊公報,登載裁判書全文及其他書籍等之編輯發行管理。(四) 卷宗之編號歸檔、保管、檢調及銷燬。
(五) 所屬法院資料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六) 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一節 訴訟輔導科
二五、訴訟輔導科之職掌如下:
(一) 依據司法院頒布之「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等事項。
(二) 對大陸地區居民來函主張繼承在台親屬遺產事件之函覆。
(三) 於學生或團體參觀法院時,引導參觀設施並為之講解。
(四) 司法志工及訴訟輔導員之管理等事宜。
(五) 督導所屬各法院加強與訴訟輔導有關之便民禮民服務措施。
(六) 所屬法院訴訟輔導科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七) 其他便民服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二節 資訊室
二六、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及核轉事項。
(二) 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更新事項。
(三) 關於系統程式、文書之保管、更新事項。
(四) 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五) 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六) 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七) 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八) 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九) 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十) 所屬法院資訊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十一) 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三節 法警室
二七、法警受院長之監督指揮。
書記官長、法警長秉承院長之命,對法警負直接監督考核之責。
二八、法警室之職掌如下:
(一) 辦理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具保責付、拘提、同行、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
(二) 所屬法院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三) 其他有關法警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四節 人事室
二九、人事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 機關組織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職員任免、遷調。
(三)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法官助理之人事事項。
(四)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職員職務編號、職務歸系、職務說明書。
(五)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職員送審、動態、請任、請免、考績升等。
(六) 本院所屬各法院及其分院法官 (含調二審辦事法官) 工作歷練。(七) 本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執行人員輪調工作事項。
(八) 高、普考及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訓練及訓練期滿請領證書。(九)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法官助理等約聘、僱人員及僱用職務代理人之聘用、約僱及遴用甄試等事項。
(十)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事項。
(十一) 律師轉任法官辦案及風評情形函查事宜。
(十二) 本院人事甄審會事宜。
(十三) 法官評鑑事宜。
(十四) 關於法官減少及停止辦案事項。
(十五) 後備軍人召集及人力動員案件。
(十六) 人事資訊工作之辦理。
(十七) 本院暨所屬各法院人事人員之人事事項。
(十八) 本院員工到離職手續。
(十九) 替代役之人事事項。
(二十) 屬本科業務職掌之人事法令之核轉及釋復。
(二一) 屬本科業務職掌之電腦人事資料維護。
(二二) 其他交辦事項。
三十、人事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 職員平時考核、獎懲以及相關申訴事宜。
(二) 相關人事案件陳訴、檢舉及司法人事風紀處理。
(三) 各種獎章、獎牌之表揚及審核事項。
(四) 公務人員在職訓練、升官等訓練、進修、研究、講習、考察訪問及參加國際會議。
(五) 職員出國案件審核事項。
(六) 本院員工加班審核登記、值日 (夜) 人員輪派、職員差假、勤惰管理、休假補助費審核、所屬各法院職員請假疑義等事宜。
(七) 學分補助費審核發放事項。
(八)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職員考績 (成) 。
(九) 關於司法官、公設辯護人辦案書類及法官專業事項。
(十) 本院考績委員會事宜。
(十一) 本院所屬各機關首長差假事宜。
(十二) 屬本科業務職掌之人事法令之核轉及釋復。
(十三) 屬本科業務職掌之電腦人事資料維護。
(十四) 其他交辦事項。
三一、人事室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 員工待遇、福利事項。
(二) 職員退休、撫卹、資遺事項。
(三) 本院退休 (職) 及撫卹遺族人員照顧。
(四) 職員各項保險及健康檢查。
(五) 生活津貼、福利互助事項。
(六) 本院員工到離職及級俸審核通知。
(七) 各項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製。(八) 職員在職及服務證明書之核發。
(九) 本院職員錄彙編與分發。
(十) 本院職員簡歷冊編製及保管。
(十一) 本院職員職員證、識別證、購買證之保管、核發。
(十二) 關於各項集會、慶典及文康體育活動。
(十三) 本室公文登記、收發、稽催、章戳之保管。
(十四) 屬本科業務職掌之人事法令之核轉及釋復。
(十五) 屬本科業務職掌之電腦人事資料維護。
(十六) 其他不屬各科及交辦事項。
第十五節 會計室
三二、會計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 本院概算、預算暨中長程計畫擬編及預算分配相關事項。
(二) 本院歲入類之預算執行、半年結算、單位決算及相關抽查事項。(三) 本院暨所屬單位決算彙編事項。
(四) 本院及所屬年度工作計畫及考成報告有關會計事項之審核。
(五) 本院及所屬動支預備金、追加減預算及各項專案經費之核轉事項。
(六)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預算執行及會計事務督導與檢查事項。
(七) 本院所屬各法院依採購法辦理之監標、監驗事務。
(八) 本院預、決算資料保管及會計相關法規彙辦、核轉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
三三、會計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 本院經費類預算執行會簽與管控事項。
(二)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本院各項監辦事務。
(三) 本院內部審核相關事項之執行。
(四)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冤獄賠償核撥事項。
(五) 本院經費類收支憑証之審核、登載及編製各類憑單與收支傳票等事項。
(六) 本院經費類各類公庫帳單核對事項。
(七) 本院經費類預算流用、保留事項之審核、編製及流用、保留申請表等資料之提供事項。
(八) 本院中央預算執行狀況月報表編製事項。
(九) 本院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決算報告之編製事項。
(十) 本院經費類憑証送審事項。
(十一) 其他交辦事項。
三四、會計室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 本院暨所屬各法院會計機構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
(二) 本院暨所屬各法院會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 (成)、獎懲、退休、撫卹、差假等事項。
(三) 本院國有財產增減表及財產目錄之審核、財產統制帳及有關 GBA財產會計子系統操作、維護作業等事項。
(四) 辦理本院財產及非消耗性物品監盤事項。
(五)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會計檔案銷毀、核轉。
(六) 本室資訊軟硬體規劃與維護事項。
(七) 本室收文、發文、收件、呈核、送達及公文系統收發資訊之處理。
(八) 本室一般行政事務管理事項。
(九) 本室研究發展考核。
(十) 掃描系統之處理。
(十一) 會計行政文書稿件登記。
(十二)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第十六節 統計室
三五、統計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 本院公務統計資料之登錄、審核。
(二) 本院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法官辦案情形報表之查編。(三) 本院庭長法官考核下級審法院庭長法官辦案情形統計。
(四) 本院調辦事候補法官工作月報表之編製。
(五) 本院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
(六) 本院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及執行。
(七) 本院統計資料之提供。
(八) 本院業務報表統計資料之審核。
(九) 其他交辦事項。
三六、統計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 本院所屬分院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之審核及彙編。
(二) 本院所屬分院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指導。
(三) 本院所屬分院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核轉。
(四) 本院所屬分院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五) 本院所屬分院統計資料之提供。
(六)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統計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
(七)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統計人員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 (成)、獎懲、退休、撫卹、差假等事項。
(八) 本室統計年度計畫之擬訂、考核。
(九) 本院獎懲資料之統計。
(十) 本室文書收發、檔案管理及印信保管。
(十一) 本室圖書資料之蒐集管理。
(十二) 本室行政管理、預算編列及總務。
(十三) 本院「臺灣司法統計專輯」等書刊之編印及統計法令彙集。
(十四) 其他交辦事項。
三七、統計室第三科之職掌如下:
(一) 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月報、半年報、年報之審核及彙編。(二) 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公務統計方案暨統計電腦化作業之推行、指導。
(三) 本院所屬地方法院司法統計法令之研擬、核轉。
(四) 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業務之督導、檢查。
(五)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司法統計資訊系統作業之管理。
(六) 本院所屬地方法院統計資料之提供。
(七) 司法調查統計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八) 本院法官助理工作月報表之編製。
(九) 本室統計專題研究分析之辦理。
(十) 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七節 政風室
三八、政風室第一科之職掌如下:
(一) 政風機構組織、編制、請頒印信及移交。
(二) 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
(三) 本室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
(四)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等銓審作業及考績 (成) 、獎懲、退休、撫卹、差假等事項。
(五) 公務機密之維護。
(六) 公務機密維護法令之擬訂、宣導、執行。
(七) 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八) 洩密案件之處理。
(九) 機關設施安全維護。
(十) 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十一) 本室一般行政事務管理。
(十二) 其他交辦事項。
三九、政風室第二科之職掌如下:
(一) 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擬訂、推動。
(二) 貪瀆不法防弊措施之研訂、執行、考核。
(三) 貪瀆不法之查察、發掘及處理。
(四) 政風業務之興革建議。
(五) 政風考核獎懲建議。
(六) 政風法令及政風工作手冊之蒐編、擬訂、宣導、執行。
(七) 維護優良司法風紀。
(八) 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之預防追查。
(九) 政風督導小組秘書業務。
(十) 涉及司法風紀之人民陳訴或機關函查案件之會辦。
(十一)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十二)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營繕採購案協辦。
(十三) 其他交辦事項。
第三章 各科室處理事務程序
四十、各科室應辦事項有與他科室相關聯者,應由科室主管與他科室協調辦理,如彼此意見不同,由書記官長商決之。
四一、各單位簿冊每年更換一次,並更新進行號數,但斟酌情形無更換之必要者,得僅標明年度及新進行號數繼續使用。
前項簿冊封面中間書寫中華民國年月日,左邊書簿冊名稱,右邊寫科室名稱,並加蓋院印。
四二、各科室職員所擬稿件,經長官判行或簽發交還後,應即繕校用印,並須蓋用校對、監印人員之名章,方可發文。
前項稿件由擬稿人員負校對之責。
四三、各科室送交打字文件,應連同登記簿或送件簿交文書科打字室收繕。
打字人員繕打完畢作初步校對後,逕送原承辦人員校對。
每一工作流程均應登記稽考。
四四、各科室每月例報文書或表報事項,應依照規定期限辦理完竣,逾期未辦者由書記官長查詢催辦,如仍有遲誤者,得視情節之輕重陳報院長議處之。
四五、書記官長為檢討各科室行政事務,得召集各科室主管會議,由書記官長任主席,但不受多數意見之拘束。
四六、民事紀錄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 民事紀錄科應設置下列簿冊,但得以電子資料或電腦文件代之。1 分案簿。
2 民事案件分案輪次簿 (表) 。
3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
4 開庭期日簿。
5 律師閱卷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
6 訴訟文書繕校送印簿。
7 發文送稿簿。
8 送達文件證明簿。
9 歸檔簿。
10 調卷簿。
11 書記官送閱簿。
12 民事訴訟事件當事人索引卡。
13 其他因業務需要自行設置之簿冊。
(二) 科收文:
1 收發室送來之書狀、文件、卷宗、證物及刑事庭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案卷,應切實逐件點收,依其性質送交分案人員簽收辦理分案,或交有關承辦股書記官簽收處理。
2 對於應答覆之函件或書狀,應填寫「公文經辦登記卡」,白聯送研究考核科,紅聯附在函件或書狀上,以便列管。
3 對於尚未繫屬本院之民事案件或非本院民事紀錄科應收辦之書狀函件應即函轉有關機關 (或法院) 或轉送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三) 分案:
民事分案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四) 民事紀錄書記官業務之處理:
辦理民事紀錄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行之。
(五) 民事紀錄書記官於公告裁判主文時,應將主文內容或公告影本乙份,註記該案辯論終結、宣判日期,層送庭長、院長。
(六) 民事紀錄書記官送閱裁判書類正本,應依「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辦理。
四七、刑事紀錄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 刑事紀錄科應設置下列簿冊。但得以電子資料或電腦文件代之。1 分案簿。
2 分案輪次查核簿 (表) 。
3 書記官辦案進行簿。
4 羈押被告登記簿。
5 開庭期日簿。
6 律師閱卷書記官交付卷宗登記簿。
7 訴訟文書繕校送印簿。
8 發文送稿簿。
9 送達文件證明簿。
10 調卷簿。
11 歸檔簿。
12 書記官送閱簿。
13 被告、自訴人、抗告人、聲請人姓名卡。
14 其他因業務需要自行設置之簿冊。
(二) 科收文:
1 收發室送來之書狀、文件、卷宗及證物,應切實逐件點收,依其性質送交分案人員簽收辦理分案,或交有關承辦股書記官簽收處理。
2 對於應答覆之函件或書狀,應填寫「公文經辦登記卡」,白聯送研究考核科,紅聯附在函件或書狀上,以便列管。
3 對於尚未繫屬本院之刑事案件或非本院刑事紀錄科應收辦之書狀函件應即函轉有關機關 (或法院) 或轉送本院主管科室處理。
(三) 分案:
1 刑事分案依本院分案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2 對於「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第二項所列第二審之重大刑事案件,刑事紀錄科於收案後立即報經輪值庭長審查核定後,再抽籤分交指定專庭辦理。
3 對於聲請案件,均應於分案前查明前案紀錄,填附前案紀錄表附卷參考。
(四) 刑事紀錄書記官業務之處理:
辦理刑事紀錄業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照「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之有關規定行之。
(五) 刑事紀錄書記官應於公告主文時,將裁判主文內容或公告影本乙份,註記該案辯論終結日期,層送庭長、院長。
(六) 刑事紀錄書記官送閱裁判書類正本,應依「法院辦案書類及文卷審查實施要點」辦理。
四八、文書科處理事務之程序:
(一) 文書科辦理文書業務,應依「司法院行政文書處理手冊」行之。(二) 監印:
1 監印人員須依據有關法令規定,妥慎蓋用印信章戳,並妥為保管。各種文件應經院長或有權決行人員核判後,始得用印。
2 監印人員於裁判書正本用印時,應審核原本有無合議庭簽,正本經承辦書記官蓋章後,始得用印。
3 一般文件應經校對人員加蓋校對章,始予用印。
4 蓋用院印及院長職章,均應設專簿登記,以供查考。
5 套用院印之刑事傳票、少年法庭通知書、民事裁判費聯單等,監印人員應到場監視,並檢視民事裁判費聯單編號有無遺漏或跳號,點收後切實銷燬試印之紙張及妥為保管攜回之印板。並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套用院印刑事傳票及少年法庭通知書管理要點」辦理。
6 蓋用證明身分之印信,應經證明人員簽請院長核准,始予用印。
(三) 收發:
1 收受文件、狀,應檢核確係送遞本院者,再予收受。
2 收受密件或首長親啟文件,應設專簿登記、送閱。
3 收文文件應詳點附件,如有欠缺,應即聯繫補正,如不能即時補正者,應予退還。
4 收受文件、書狀均應於左上角蓋用當日之日期戳及收件人之姓名,依公文之性質,分別依序登載收文表及編號,到院遞送之各項書狀,均應加註收狀之時間。
5 對於送達無著,郵局退回之文件,應即時退還承辦人辦理。
6 發文應注意附件是否齊全,是否已蓋用印信,再依序編號登載發文簿或發文退稿單。
7 發文封套應詳確載明收件機關或收件人姓名及其地址及速別,如有地址欠明,應請承辦人提供。
8 收發文件均應於每日上、下午下班前各送閱或發送一次,速件或最速件應隨時為之。
9 當事人不明規定將案款逕寄書記官私人名義收受,如信封已註明股別或案號,收文人員能察知內附訴訟案款者,應登專簿 (臺灣高等法院當事人郵寄現金匯 (支) 票登記單) ,交總務科收費處依規定作業程序處理,並將案款隨同總收文表送交紀錄科分案室轉送承辦股。如無法察知係當事人投寄內附案款者,除依一般代收同仁私函登簿送書記官收受外,該書記官應至遲於翌日送出納處理。
10 郵票支出應逐項登記,按旬詳列明細表層送院長核閱。
(四) 文牘:
1 辦理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備、紀錄及紀錄之陳核、發送。
2 辦理有關行政令函之陳轉,及其修訂之彙整陳轉。
3 辦理本院律師登錄及註銷登錄,應詳予審查有關證件是否齊備,應登載事項有無遺漏,編訂登錄號數,存檔備查;其註銷登錄應隨時註記。登錄或註銷均應通知民刑事科及律師閱卷室。4 陳訴及行查案件,應設辦案進行簿登記並悉依最速件處理,其陳復時限不得逾四十天,如未能即時陳報調查結果者,應先行陳復逾限原因,其分案送庭長審核者,悉依「本院辦理『調』字『他』字事件實施要點」處理之。
5 訴願案件應依「訴願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
6 本院及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每年舉辦一次,於適當時期簽請院長指定日期,召集所屬各法院院長、本院全體庭長、所屬各法院民刑庭及專業法庭庭長、法官代表參加。研討提案及結論彙整陳報司法院後,編印成冊分送所屬各法院參考。
7 所屬各法院按月陳報之法律座談會研討紀錄表,應按民刑類分別送請本院民刑庭長審核加具研究意見 (其分案依本院辦理「調」字「他」字事件實施要點辦理) ,並由本院民、刑事庭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研究後,轉陳 司法院,並復知各該法院參考。
8 司法院規定各項民刑業務報表,應注意期限,彙整陳報。
9 關於各地方法院破產宣告及宣告禁治產資料,應隨時鍵入電腦,以備配合各項選舉查核候選人消極資格及行政院新聞局等依法查核各項消極資格之用。
10 編撰本院業務報告,應先擬綱目,簽請院長核定後,再行蒐集資料撰擬。
11 受理聲請閱覽訴訟卷宗應依照「各級法院律師閱卷規則」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律師電話聲請閱卷實施要點」辦理;閱覽評議意見,應依「閱覽評議意見規則」及「臺灣高等法院評議簿保管及調閱實施要點」辦理。嚴禁律師帶同當事人等閱覽,或任其事務員單獨閱卷。閱卷室應備置登記簿,交卷給閱應詳點卷數及附件,請聲請人蓋章或簽名,收回時亦同。並隨時眼同監視,以防塗抹、污損、撕燬、增刪等情事。
12 律師懲戒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辦理律師懲戒事件注意事項」辦理。
13 民間公證人懲戒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民間公證人懲戒程序規則」辦理。
14 國家賠償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辦理。
15 法官自律事件之行政作業應依「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委員會實施要點」辦理。
16 司法事務分配小組之行政作業應依「法官會議實施要點」及相關函示規定辦理。
17 打字人員應注意繕打文件之期限,加強校對,避免稽延或錯誤之發生。影印中心人員應依「臺灣高等法院民刑事裁判書類交印注意事項」及「影印民刑事裁判書類作業說明」辦理。
18 所屬法院院長移交案,應先分送各業務主管科室簽具審核意見陳報司法院核復。
19 庭長、法官、書記官交接清冊經院長核定後,彙集保管之。
四九、研究考核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 本院研考業務,除受上級機關之指導監督外,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院各科室主管為當然研考人員,協助研究考核科辦理各該主管業務之檢查工作。
(三) 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訂,應簽報院長召集各科室主管暨院長指定之庭長、法官,舉行設定目標會議,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司法院各項重要行政指示與重要會議之決議,策畫年度工作目標編訂之。
(四) 研究發展工作,以革新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或就上級機關指定之項目,指定專人進行研究。
前項研究發展項目,應由研究人員擬訂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研究人員應依照預定進度,於一定期限內提出研究報告。
(五) 下列事項應予管制考核,並檢查稽催。
1 上級機關指定列管。
2 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
3 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4 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5 行政公文稽催、管制。
6 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
7 院長批交管制。
8 檢查開庭。
9 檢查裁判主文之公告及通知。
10 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
11 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
12 檢查刑事被告具保責付。
13 檢查聲請閱卷。
14 檢查便民禮民執行情形。
15 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六) 前項第 1、至 4、款之列管項目經奉核定後,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主辦單位訂定管考作業計畫,以便列管,並於每月十日前填製執行進度追蹤管制月報表送研究考核科彙陳院長核閱。(七) 行政公文管制,採二聯式卡片管制方法,隨時檢查及稽催,按月核計公文收發數量與使用時間,製成統計表陳報院長核閱。
(八) 對已逾「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管制期限之案件,以催辦單稽催承辦人員迅速辦理,並將稽催結果陳報院長核閱。
(九) 開庭情形,應指定專人每日上、下午逐庭檢查,設簿登記,按月陳報院長核閱,其有遲延開庭情事,隨時報請通知改進。
裁判主文之公告由研究考核科根據庭期表所列宣示判決案件,抽查有無延擱或遺漏,明信片通知主文部分,由刑事紀錄科自行檢查。
(十) 民刑事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送達,按月檢查,分別統計,遲延者,應分析遲延原因及責任歸屬,陳報院長處理。
(十一) 民刑事上訴、抗告案件及執行、歸檔之發送卷宗,應按月檢查,如發現逾限情事,應即填單稽催,並將檢查結果按月陳報院長處理。
(十二) 刑事被告具保責付之檢查,以二聯式卡片管制,以查核法警處理手續經過之時間有無稽延情事,隨時督促改進,以重人權。(十三) 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採三聯式之追蹤考核卡管制,以查核閱卷流程有否遲延,俾督促改進,以符便民要求。
五十、總務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 出納作業:
1 出納人員辦理員工薪資等各款項 (劃帳) 發放、經費類款、歲入類之罰收款、訴訟案款、及依法管理點收一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之收付、存管、移轉及帳冊之登記、編製等事務,其作業流程依「臺灣高等法院出納管理作業流程及工作手冊」辦理。
2 出納人員辦理事務除按有關法令辦理外,應依「法院財務收支處理規則」有關規定為之。
(二) 贓證物品之保管及處理:
1 贓證物之管理依「法院處理扣押物應行注意事項」、「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贓證物品管理要點」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2 管理贓證物品人員於收到隨案移送之贓證物品,應即將案號、案由、被告姓名、物品名稱登載於「贓證物品保管登記簿」,並按每一物品加掛籤條,保管於贓物庫,善盡保管之責。
3 應視物品數量設架、按件分區保管,註明於前項登記簿內,以利查調,調取時亦應設簿登記。
4 扣押物沒收物如屬軍用物品,已處分沒收沒入時,應送有關軍事機關處理,如屬硬幣、外幣、金銀飾物,則送指定之金融機關處理。
5 經通知沒收物品,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甲、屬於金錢類直接繳庫。
乙、屬於物品類拍賣將價金繳庫,依規定應先造冊函請有關公會派員鑑定底價,陳准後邀請有關機關定期公告拍賣。
丙、屬於兇器類如槍枝刀械類等物品,應依「法院處理槍枝刀械銷燬及留用要點」辦理。
丁、屬於賭博案件之賭具、妨害風化案件之猥褻物品、及無價值廢物等應予銷燬者,應先行列冊陳報核准後,並函請有關機關如巿政府、巿議會、巿警局等分別派員蒞場監燬。前項物品之處理應當場作成紀錄,並備文檢附清冊陳報 司法院備查,對於前項處理事務得委請就近之地方法院合併辦理之。
6 對於前項之物品發還,應依「法院處理扣押物沒收物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之。
(三) 財物購置、保管、發給:
有關財物購置、保管、發給事務,由庶務及財產股分別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1 物之購置,應先查明是否確屬需要後依序陳報院長核准始得辦理之。
2 採購物品不問整批或零星,應注意其規格而且前後一致,並須多方查詢 (估) 價格,以實用、物美、價廉為原則,其數以足供三個月以上之使用量,以為整批採購,對於土地、建築物、財物或勞務等各項採購,均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之。3 購置財物完成或營繕工程完工時,應會同會計室及院長指派之監驗人員,根據發票、合約、圖說、規格樣品及其他單據文件,逐項檢查驗收。
4 前項財物驗收後,除當場由主驗人員、相關人員或監驗人員簽章並作成紀錄外,應連同發票及其他有關文件送會計室結算,並應填具財物購置清單送保管人員為增加之登記。
5 購置財產或營繕工程驗收時,其數量規格、結構,如與樣品、合約、圖樣說明不符,或有其他之瑕疵時,應督飭承包商,依照契約規定辦理。
6 財產購置後,應由財產保管人員妥慎保管,按照規定分類編號、黏貼財產牌,其分配指定單位使用時,應點交使用單位保管人,填具保管單負責保管,不得任意移動,員工個別使用者亦同。
7 財產管理人員,應隨時盤查財產,有無移動或減少情事,至少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會同會計人員全部盤查一次,盤查完畢並編造財產目錄陳核。
8 財產損毀失去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修復而不經濟,或房屋因須拆除改建應予報廢者,應填具財產損毀報告表,依據有關報廢之規定,陳報核定,或陳報 司法院轉送審計部核定之。
9 財產報廢經核定後,保管人員應為減損之登記,如有剩餘價值時,應分別變價或轉撥其他機關利用之,無價值者依銷燬之方式處理之,變價之價款應即繳庫。
10 購置一般文具應用物品,應會同會計人員,根據估價單、請購單,或議價紀錄或發票而為驗收,如發現數量、品質與原約原樣不符或有瑕疵時,應即通知出售廠商重製或調換,否則要求減少價額或賠償損失,必要時得解約或退貨。
11 物品管理人員應分類妥為存放,力求整潔,並加標籤,注意或防止遭受蟲蛀鼠噬、火災、潮濕等損害,並依增減每月盤存後編造增減報告表陳報。
12 財產及非消耗物品,應經常檢查修理,非至使用年限屆滿,或確實不能使用時不得報廢。
13 訴訟文書例稿、簿冊等印刷品應注意格式有無更易,紙質是否適用,並應詳加校對,不得錯誤,每次付印或添印之文件,事前須送使用單位主管核對蓋章後始得付印。
14 物品非經核准不得發給,領發後並應隨時登帳,庫存與帳面必須相符,每週檢查一次,如發現即將用罄者,應即請購補充之。
15 庶務人員為零星採購或緊急必要之支出時,得簽請院長准借出若干現金為零用金。
16 零用金之收支,應隨時逐件登記零用金備查簿,其結存現金,必須單獨存放,且與帳簿結存相符。
17 零用金非經核准,不得為墊付他項借支。
18 以零用金採購之物品,其驗收、保管、領發等均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19 零用金支付後,應造具零用金清單,連同原始憑證,報請核銷。
20 對於必需先付現金,始能取得憑證之支付,如其金額較大者得簽准以總務借支之方式辦理,取得憑證後送請會計室轉帳。
(四) 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
有關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由庶務人員及財產管理人員分別辦理之,其程序如下:
1 公有廳舍分辦公廳舍及員工宿舍,其新建必須為事實需要,並已請准預算時辦理之。
2 為維護公有廳舍使用年限,應視經費情況隨時注意檢修。
3 辦公廳舍之使用應妥為分配,其佈置應力求整齊劃一,傢俱式樣及顏色亦應力求調和整潔。
4 每日退公後應督促工友清掃辦公處所,並關閉電源後始得離去。
5 辦公室及法庭應適時利用假日舉行大掃除,所有門窗桌椅及櫥櫃等須逐日清擦。
6 為維護辦公室肅靜,外賓除接洽公務必要者外,不得引進辦公室,應在會客室接談。
7 宿舍之管理及分配應依司法院暨所屬法院宿舍管理要點辦理。(五) 同仁福利:
1 本院員工福利除與台北司法機關合組之員工消費合作社,供應員工日常生活必需品,又設有男女理髮部、餐廳部、醫療部外,並隨時調查員工意見,擬定具體辦法,陳請核准辦理。
2 同仁遇有婚、喪、病、育等事項需要協助時,應予注意照顧。3 平時或節日,本院得經請准辦理各項自強康樂活動。
4 對於日常生活必需品,遇有價廉物美可供同仁採購者,得洽請員工消費合作社統籌辦理。
5 中央公教住宅輔助貸款配額,應依法令規定核辦本院同仁申請配貸及所有相關作業之處理。
(六) 工友 (含技工、駕駛) 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
1 工友之僱用,遴選具有下列標準者,簽請院長核准先行試用三個月,以工作良好,負責盡職並能吃苦耐勞,經受訓練考驗合格者僱用之。
甲、工友應具有國民小學以上畢業或同等學歷程度,技工、駕駛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乙、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
丙、年齡在十六歲以上。
丁、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2 前項僱用人員經核准後應繳下列表件並簽訂勞動契約。
甲、最近二吋半身相片、履歷表及家庭狀況表。
乙、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壹份。
丙、繳驗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明。
3 證人對其保證之工友、駕駛、技工之下列行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甲、虧空或竊取公款公物者。
乙、違法舞弊、擅離職守手續不清,或有其他情事,而致本院蒙受損害者。
4 工友等之工作,視需要情形統籌派遣之。並定期或臨時因應工作上需要,予以必要之訓練。
5 每日工作時間,以八小時為原則,但因特殊情事或事實需要時得採彈性上班。
6 前項工作人員之請假、休假,依「事務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核准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未經核准續假而不到班者,以曠職論。
請假理由不備或有影響工作時,得斟酌情形,不准給假或核減假期。
7 前項工作人員如有違反本院工友工作規則者,視情節輕重,得予口頭訓誡、申誡或記過、記大過之處分,以作為年終考核之依據。違反事項情節重大或一年內經功過相抵累計三大過者,依勞動基準法及事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予終止勞動契約。
8 工友應依政府法令規定辦理勞工保險及健康保險。
9 其他有關事項依勞動基準法及事務管理規則「工友管理」部分辦理之。
(七) 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1 本院各項會議之會前準備及會後清理。
2 各項車輛之集中管理調配使用、保養與修護及如何節約能源等事務。
3 所屬各法院有關本點各節之總務部門之監督與審核事務。
4 長官臨時交辦事項及司法大廈內各機關有關總務工作之協調合作事務。
五一、書記官長及總務科長對下列各款事項負稽查之責:
(一) 每月結存之款是否與現存數額相符。
(二) 購置發給物品是否核實。
五二、資料科處理事務程序:
(一) 圖書應詳細分類、編目、登簿,井然有序,以利查閱。其為公有財產者,應登記財產目錄,借書給閱應執借據,並訂相當時間予以催還。
(二) 檔案管理應依「檔案法」暨相關子法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檔案管理要點」辦理,文卷保存期限,應依院頒「司法院暨所屬法院文卷保存期限實施要點」辦理。所屬法院陳報擬銷燬檔卷清冊,應逐案詳加審核,簽擬具體意見,報請院長核准函送檔案管理局審核後函復。調閱案卷並應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調卷處理要點」辦理。
(三) 六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以前由檢方歸檔尚在院方保管中之文卷,應按「高等以下各級法院暨檢察署檔案處理相關事務作業要點」辦理,本院及所屬各法院保管中之上開文卷均須經由本院先函請高檢署同意銷燬。
(四) 每年年終應編製本院新置圖書目錄,印送各職員。
五三、訴訟卷宗之調取,應經法官簽章;行政卷宗之調取,應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簽章。
五四、訴訟輔導科處理各項事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法院訴訟輔導科為民服務規則」辦理。
五五、資訊室處理各項事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司法院暨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管理及工作要點」辦理。
五六、法警處理各項事務,除別有規定外,應依「本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辦理。
五七、人事、會計、統計、政風室事務之處理,各依其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並受院長之指揮。其所主辦之文稿,應會書記官長送陳院長核定。
第四章 各級職員之代理
五八、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之庭長或資深庭長代行其職權,並陳報 司法院。
五九、庭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庭庭長代理。
六十、審判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
六一、法官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年終會議預定之代理次序表由他法官代理。
六二、書記官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書記官兼科長代理。
六三、書記處所屬各科室主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書記官長指定書記官代理。
六四、其餘職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依事務性質由書記官長或科室主管指定人員代理。
第五章 附則
六五、本院為處理本院及所屬各法院人員之任用、陞遷、轉調、進修及考績獎懲以及復審事宜,應依相關法令分設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復審委員會,其審議程序另訂之。
六六、本要點陳報 司法院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