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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8)台令民字第 49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58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推事辦理案件,應本於學識經驗及其確信之見解,妥為判斷

全文內容

查推事檢察官辦理案件,本於學識經驗,應自有其確信之見解,以為判斷,即有問題,亦應於庭務會議或法律座談會中商討研究。惟邇來各地法院推事檢察官辦理案件,對於法律適用疑義,動輒請部核示,似此情形,專仰部令解釋,殊足影響審判之獨立,為特令知嗣後對於此類有關法律見解之問題,毋得濫請核示,並勿率爾轉呈為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58)台令民字第 49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58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推事辦理案件,應本於學識經驗及其確信之見解,妥為判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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