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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8419 號
要旨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僅列「各級法院」未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究係有意排除或法律漏洞,宜由內政部就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訂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酌認定之
全文內容
按「集會、遊行不得在‥‥司法院‥‥各級法院之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又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司法院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法院組織法第一條:「本法所稱法院、分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等規定,雖依文義解釋,首揭集會遊行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各級法院」,應僅指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三級,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司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規定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八十四年六月一日八十四台會義政字第一七六一號函意旨觀之,似亦係司法審判機關,而集會遊行法第六條僅列「各級法院」未列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究係有意排除或法律漏洞,請貴部 (內政部) 就集會遊行法第六條訂定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酌認定之。